盜竊偽造的信用卡並取錢,定什麼罪

2022-02-26 18:07:09 字數 6001 閱讀 6586

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2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是什麼性質的,如果知道偽造而取錢,要定盜竊罪和造假罪,妨礙國家金融程式罪如果不知道,那就只定盜竊罪。

3樓:巧米樂

我國刑法第196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直接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但司法實踐中對盜竊偽造的信用卡並使用的如何定罪存在一定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刑法第196條第3款的規定直接定盜竊罪;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籠統地定信用卡詐騙罪。筆者認同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觀點,但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將形成不同的犯罪構成,對該行為的定性理由應當加以區別分析。

4樓:沃

這要看是什麼性質的,如果知道偽造而取錢,要定盜竊罪和造假罪,如果不知道,那就只定盜竊罪。

對於盜竊並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行為,如何定罪呀?

5樓:匿名使用者

欠款的法律依據19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處5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一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以上50萬一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一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信用卡,或者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的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的行為。

標註:5000以上數額較大

5萬以上數額巨大

50萬數額特別巨大

6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法第196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直接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但司法實踐中對盜竊偽造的信用卡並使用的如何定罪存在一定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刑法第196條第3款的規定直接定盜竊罪;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籠統地定信用卡詐騙罪。筆者認同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觀點,但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將形成不同的犯罪構成,對該行為的定性理由應當加以區別分析。

7樓:匿名使用者

信用卡詐騙。。。。。。。可以會見當事人,收集證據,看是否有從輕的情節,積極辯護維護其合法權益。。

縱橫法律網 李保忠律師

8樓:匿名使用者

信用卡詐騙

縱橫法律網 尹成剛律師

9樓:匿名使用者

真實的信用卡,定盜竊罪

偽造的信用卡,定信用卡詐騙

10樓:

他想偷好卡,事後發現是假卡,行為人此時在取得行為中存在一個認識錯誤,即對信用卡的性質產生了認識錯誤。但是這種認識錯誤並不要,依然依照196條第三款,盜竊並使用的,定盜竊。這款要求行為人主觀想偷真實有效的卡,但不要求實際偷到。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如何定罪?

11樓:

按照信用卡詐騙罪定罪。

依據《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12樓:北京李文華律師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定盜竊罪。這屬於「法律擬製」。

法律擬製的特點,是導致將原本不符合某種規定的行為也按照該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論處,不能定為詐騙罪;盜竊信用卡但未使用的行為,不宜定為盜竊罪;盜竊偽造、

作廢的信用卡並在知道是偽造、作廢信用卡後使用的,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盜竊並使用的是真實有效的定盜竊罪處罰,是偽造無效的分別定盜竊罪和信用卡詐騙罪實施並罰。

1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法第196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條(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16樓:藍建白耿琪

在刑法第196條第3款: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條關於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刑。關於數額的計算,不應該根據竊得的信用卡上的存款數額和信用數額來認定,應該以行為人實際的消費數額或者獲利數額為依據。

因為信用卡上表明是合法持卡人的存款餘額和信用數額,行為人在竊得信用卡後,沒有非法使用之前,只是獲得了非法獲利的機會,而未實際獲得上述款項。合法持卡人的經濟利益尚未受到實際侵害。

所以,信用卡上表明的、而行為人實際未得到的存款數額和信用數額,不能計算為盜竊數額。對於後一種情況,如果使用者與盜竊者之間有通謀的應以盜竊罪的共犯論處;如果使用者與盜竊者之間沒有通謀,使用者不知道所使用的信用卡是盜竊來的而予以使用的,對使用者則不應以盜竊罪的共犯論處,而應根據使用的具體情況和情節,依法處理。

所謂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包括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自己使用該信用卡的,也包括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交給同夥或朋友使用該信用卡的。對於前一種情況的定性,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存在分歧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信用卡是有價值意義的支付憑證,憑此卡可以獲取財物或消費服務,盜竊信用卡就構成盜竊罪。

行為人假冒持卡人的簽名使用信用卡的行為是盜竊行為的繼續,是實現盜竊犯罪目的所採取的手段,因此只能認定為盜竊罪。

17樓: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行為人盜竊的是真實有效的信用卡並使用的;

(2)行為人盜竊的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而行為人不知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並使用的;

(3)行為人知道盜竊的是偽造的信用卡,或者知道是作廢的信用卡,對其進行技術操作後將「死卡」恢復功能並使用的;

(4)行為人盜竊的是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並使用的。

刑法規定的「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定盜竊罪」中的信用卡應為真實有效的信用卡;但盜竊偽造、作廢的、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並使用的,( 屬於冒用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行為),應定信用卡詐騙罪。

偽造信用卡並使用的定罪

18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法第196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直接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但司法實踐中對盜竊偽造的信用卡並使用的如何定罪存在一定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刑法第196條第3款的規定直接定盜竊罪;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籠統地定信用卡詐騙罪。筆者認同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觀點,但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將形成不同的犯罪構成,對該行為的定性理由應當加以區別分析。

  一、該行為不能適用刑法第196條第3款規定定盜竊罪。理由如下:   (一)《刑法》第196條第3款的規定中的「信用卡」僅指真實的具有金融性質的信用卡,並不包含偽造的信用卡。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關「信用卡」的含義作的立法解釋(以下簡稱「立法解釋」)規定:「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帳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偽造的「信用卡」明顯不具有以上特徵,不屬《刑法》相關條款中「信用卡」的範疇的。

因此盜竊偽造的「信用卡」,並不是《刑法》第196條第3款規定中特指的「信用卡」,不能適用《刑法》第196條第3款直接定盜竊罪,否則有違罪刑法定原則。   (二)《刑法》第196條第3款其實是刑法分則對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原則的例外規定。筆者認為是有其立法理由的:

因為行為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在其主觀上是以竊取信用卡為手段,藉此達到非法佔有 信用卡所有人財產的犯罪目的。其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行竊人持卡支取是一種信用卡詐騙行為)的行為其實是盜竊行為的自然延伸,最終是為了實現其非法佔有信用卡所有人財產的犯罪目的。客觀上盜竊行為和信用卡「詐騙」行為最終侵害的均是信用卡所有人的財產權益而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財產權益。

因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冒用信用卡的行為,承擔的只是謹慎注意義務(如:注意是否是偽造或是冒用他人信用卡;是否明知是非法獲得的信用卡等),只要其盡到該義務,銀行就不再承擔因冒用造成的客戶的存款損失。特別是當竊取人獲得密碼後在atm機上取款時,銀行對原所有人的付款義務隨著竊取人的取款行為而消滅。

  因此,在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情況下,行為人的主觀上以非法佔有信用卡所有人財產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盜竊行為,最終造成了信用卡所有人的財產損失。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歸罪原則,定盜竊罪更為準確。但盜竊偽造的信用卡並使用,並不會造成偽造的信用卡持有人的財產損失,客觀上與上述情況並不相同,因此盜竊偽造信用卡並使用的並不能依據《刑法》第196條第3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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