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月照星空
第四十一條 檢驗屍體結束後,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對未知名屍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並對屍體拍照、採集相關資訊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屍體資訊登記表,並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屍啟事。登報後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
2樓:張偉傑律師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四十一條規定: 檢驗屍體結束後,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對未知名屍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並對屍體拍照、採集相關資訊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屍體資訊登記表,並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屍啟事。登報後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一條中的屍體將如何處理?
3樓:匿名使用者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屍體進行檢驗或者鑑定後,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屍體由公安機關處理,逾期存放屍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第41條內容是什麼?
4樓:老巫婆你送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一條:經過調查,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5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一條 檢驗屍體結束後,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對未知名屍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並對屍體拍照、採集相關資訊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屍體資訊登記表,並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屍啟事。登報後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
6樓:朱學政南京
(老的)第四十一條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須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
(新的)第四十一條 檢驗屍體結束後,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對未知名屍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並對屍體拍照、採集相關資訊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屍體資訊登記表,並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屍啟事。登報後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三條
7樓:雷都樂
朋友,你所提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如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由於,你所提出來的問題不完整,所以無法知道你要詢問何事兒。不過,據我的猜想,你是否是因一起交通事故對交警作出的事故的鑑定結論存有異議,並因種種原因還錯失了重新申請檢驗和鑑定的時效;或者是在重新檢驗,鑑定之後,仍覺十分不滿,所以你為此而心感糾結吧。可是,規定就是規定,如果說你仍覺得不是很滿意的話,也就只有按照規定來辦理了。
8樓:吳振剛律師
回答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為了規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本規定,2023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23年1月1日頒佈實施。
您好 您還有什麼疑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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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方龍君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為了規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本規定,2023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23年1月1日頒佈實施。
你好,請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是什麼?
10樓:劉丹律師
您這件事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下達了嗎?如何劃分的責任?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時效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 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 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
44出了交通事故怎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四條第 款之規定
出交通事故不論年齡大小,要按照發生事故的實際情況由交警和保險公司到現場勘查後認定。如發生交通事故,首先要報警,再通知保險公司。如若人員受傷需處理,要報120急救中心。事故的責任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來劃分的。是根據雙方當事人對發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程度來確定。因為賠償責任是以承擔的事故責任為主...
求問《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規定交通事故的定義是什麼
這個可以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19條第5項的規定,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 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是我國法律對道路交通事故定義的闡述,具有法律效力。首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體,一方必須是車輛。即發生道路交通的事故的雙方或者是兩車之間 或者是人車之間發生的刮擦 碰撞或直接影響等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