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單位罰款可以收取現金,不開收據嗎

2022-03-02 11:45:52 字數 2622 閱讀 1037

1樓:匿名使用者

一些用人單位對職工處予罰款,例如職工的工資每月800元,卻被用人單位以曠工為由罰款1900元。這類做法引發了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有權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對本企業的職工處予罰款;第二種意見是各種用人單位均有權按照經過本單位制定通過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對職工處予罰款;第三種意見是按照現行有效的勞動法律,用人單位不能對職工處予罰款。

2023年4月10日***釋出、同日施行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2條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第16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該條例的上述兩條規定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全體職工。這是我國勞動法律中對企業職工罰款的直接法律淵源。

以前,確實有不少企業的規章制度中規定了對職工處予罰款的內容,一些企業在實際處理職工的違法、違紀行為中也採用了罰款的處罰方法,在一些仲裁機構的裁決、法院的裁判中也有支援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對違法、違紀職工採取罰款的案件。但是***2023年1月15日公佈、同日生效的《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令第516號)明確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被2023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2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代替。因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包括對職工處予罰款在內的內容已經廢止。

可見,第一種意見顯然是不正確的。第二種關於各種用人單位均有權按照經過本單位制定通過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對職工處予罰款的意見也同樣是錯誤的。

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對職工罰款沒有法律規範依據,只能按照現行有效的勞動法律規定,對職工違反法律、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造成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要求賠償,或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22條和第23條中的規定,要求按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支付培訓費或違約金。用人單位請求的依據還在《勞動合同法》第90條中有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一條規定的是違法勞動者與違法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用人單位要注意勞動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違約金與罰款是行政完全不同的責任方式。

特別要指出的是,從《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看,用人單位對職工處予罰款與《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相悖。從《行政處罰法》第8條的規定看,罰款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只能由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法律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機構行使。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5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法》第18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行政處罰法》第19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9條的規定,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2樓:鉤迷

即使開收據的話也可以不入賬,不開證明與收據就是怕被**。為甚怕被**,是應為肯定是違法的。收集相關證據去告他。

3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是不合理的吧,但具體要問問勞動局了,你可以打勞動局的**問問看啊!

工商罰款在工商局交的現金,是否合理。沒開收據我怎麼辦?急!!! 10

4樓:匿名使用者

工商局怎麼也算個執法結構,「個體私營協會」自願加入,但是不交費不給企業年檢,刁難打擊報復,這和「保護費」有何區別??工商所截留55%,其餘45%歸省市工商局,所以投訴無效而且可笑。工商局紀委就是他們的保護傘。。。。

工商局個私協會內部有事業人員不屬於公務員,需要自收自支發工資為藉口強收這個費用,實際上只佔會員費的極少比例,大部分會員費被各種名義,吃喝玩樂,公費旅遊,發各種福利!!

協會中的事業編制人員原本是工商局的負擔,如今卻變成了斂財的藉口,自然不肯與其脫鉤。

這可都是民脂民膏,也許就是給兒女改善飲食的一頓肉,你們拿去享樂!

5樓:匿名使用者

罰你不冤 ,但不給收據你就交錢你不是傻麼 ?現在手裡有什麼證據沒有,有的話找他領導,找他上級工商局鬧鬧!

6樓:似陽平

正常來說做完筆錄你已經簽字,就證明你所說的已經成為證據,而且是經過你同意並驗證的,如果筆錄上你已經承認你從事經營活動並且未辦理營業執照,就說明你違法,這可以在法庭當做證據,是完全合法的。收據的補開也沒有問題,只要在一定期限內補開也是合法的(時間按照各省市的法規不同有一定差異)。現在追究責任是不明智的,按照程式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可是證據確鑿,你不見得能打贏官司。

7樓:

開罰款 必須帶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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