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遺棄罪?司法解釋是怎麼樣的?怎麼量刑的

2022-03-05 11:44:43 字數 2828 閱讀 3160

1樓:北京

遺棄罪是指行為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具體表現為行為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的行為。

情節惡劣是指造成被害人無力生活、走投無路、乞討,丟棄未成年人或拋棄老年人、痴呆或精神病人,造成被害人自殺或**的嚴重後果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司法解釋:本條是關於遺棄罪的處刑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遺棄罪的犯罪物件,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裡所說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而需要他人在經濟上予以供給扶養,或者雖有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照顧等情況。遺棄罪的犯罪主體,是指對上述物件負有扶養義務的人。

這裡所規定的「負有扶養義務」,是指行為人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依法負有的對上述被扶養人在經濟、生活等方法予以供給、照顧、幫助,以維護其正常的生活的義務。扶養關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扶養教育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扶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等。

遺棄罪的犯罪主體是具有扶養義務的人,如果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負有扶養義務,就不存在拒絕扶養的問題,也就不能構成本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由於行為人不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致使被扶養人得不到經濟上的保障或者生活上的必要照顧和幫助,生命和健康受到較為嚴重的威脅和損害。

根據本條規定,遺棄行為人必須是情節惡劣才能構成犯罪。這是劃清本罪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之一。這裡所規定的「情節惡劣」,主要是指由於遺棄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有遺棄行為屢教不改;或者遺棄手段、情節特別惡劣的等等。

量刑:依照本條規定,對犯遺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6081131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解釋】本條是關於遺棄罪的處刑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遺棄罪的犯罪物件,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裡所說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而需要他人在經濟上予以供給扶養,或者雖有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照顧等情況。遺棄罪的犯罪主體,是指對上述物件負有扶養義務的人。

這裡所規定的「負有扶養義務」,是指行為人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依法負有的對上述被扶養人在經濟、生活等方法予以供給、照顧、幫助,以維護其正常的生活的義務。扶養關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扶養教育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扶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等。

遺棄罪的犯罪主體是具有扶養義務的人,如果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負有扶養義務,就不存在拒絕扶養的問題,也就不能構成本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由於行為人不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致使被扶養人得不到經濟上的保障或者生活上的必要照顧和幫助,生命和健康受到較為嚴重的威脅和損害。

根據本條規定,遺棄行為人必須是情節惡劣才能構成犯罪。這是劃清本罪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之一。這裡所規定的「情節惡劣」,主要是指由於遺棄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有遺棄行為屢教不改;或者遺棄手段、情節特別惡劣的等等。

依照本條規定,對犯遺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遺棄罪是怎麼量刑的?

4樓:du知道君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孫某的行為構成遺棄罪。遺棄罪,是指對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本罪在行為方式上表現為不作為。

本案中,被告人孫某與胡某具有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在胡某患病不省人事時,被告人孫某不履行扶養義務,對胡某的病情置之不理。也不給予必需的生活照料,致胡某病情延誤而死亡,符合本罪對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情形,因此,構成遺棄罪。    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孫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因為故意殺人罪也可以通過行為人拒不履行扶養義務的不作為形式來實現。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與遺棄罪的區別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遺棄罪是為逃避或轉嫁撫養義務,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嬰兒、老人或患病者,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將被害人丟棄在容易被人發現的場所,便於及時得到他人救助。而故意殺人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具有撫養義務或救助義務的人死亡的後果,卻仍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將被害人丟棄在容易被人發現的場所,便於及時得到他人救助。

本案中,被告人孫某與被害人胡某系夫妻,具有夫妻間的撫養義務,當胡某有病不省人事後,被告人孫某有救助義務,但被告人孫某不但不履行救助義務,反而將不省人事的胡某先後放置於一間閒置的小屋和無人的家中,達60多小時,致使被害人胡某得不到救助,病情延誤而死亡。被告人孫某的行為符合不作為故意殺人罪構成要件,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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