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北京律師許延慶
撤訴訴訟費減半的法律根據是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撤訴時法院只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該費用減半繳納。符合該條規定的,申請撤訴可以讓法院退還一半的訴訟費。
法律分析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申請撤訴條件,一是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人,以及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處於同原告相同地位,也可申請撤訴,但他的撤訴並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訴訟的正常進行。二是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
三是撤訴必須合法,一有權申請者;二宣判之前提出;三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行為,不能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不得有損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四是必須撤銷全部訴訟請求。五是必須在法院宣判之前提出。
六是必須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撤銷的時候,首先要注意申請撤銷是有一定的條件的,只有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進行撤銷。另外,一般情況下,如果調解解決或者撤訴,是可以進行退還一半的訴訟費的。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三十四條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2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撤訴時法院只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該費用減半繳納,按下列規定處理: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三十四條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訴訟費已交,拆訴可退一半訴訟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3樓:職場spring老師
訴訟費已交,拆訴可退一半訴訟費是不對的,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六條 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四條,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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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七條,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一條,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4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5樓:匿名使用者
***的規定.即《訴訟費收費辦法》
6樓:晃晃
補充一下:如受理時已按簡易程式只收取了一半的訴訟費,則不退費。
7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費繳納後,撤訴退還一半訴訟費,是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是***於2023年12月19日頒佈並在2023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檔案。全法共由八章,共計五十六條所組成。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審判決後,被告上訴,二審發回重審,重審中原告撤訴,請問一審訴訟費還減半收取嗎?退費嗎具體的法律 10
8樓:方維
一審判決後,被告上訴,二審發回重審,重審中原告撤訴,一審訴訟費不會減半收取,不會退費,一審判決以後說明一審已經完成,上訴之後再發回重審只是說一審使用的法律條文不恰當或者說不合適!
按照訴訟費繳納辦法的規定第十五條: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因此,撤訴的,人民法院會將你當時繳納的訴訟費的一半返還給你。
領取時,會要求你提交當時繳費的發票。 這是這對一審撤訴訴訟費減半收取的規定。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9樓:明月高樓
如果一審是按簡易程式審的,就減半收,如果是普通程式審的,則不減半收。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一審判決以後說明一審已經完成,上訴之後再發回重審只是說一審使用的法律條文不恰當或者說不合適!
11樓:趙耀榮律師
不會退費了,發回重審就是新案子,與原案的訴訟費沒有關聯,重新按照一審處理。
12樓:律政盲流
你好,一審程式都已經完了,不可能再退費了。
未交訴訟費按撤訴處理的民事糾紛能重新起訴嗎
13樓:林葉雨下
可以重新起訴。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 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撤訴處理。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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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對於按撤訴處理的案件是否應該退還訴訟費,應該按照什麼比例退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認識不一,做法不同。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應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一是法律法規並未規定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受理費應予減半交納。《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只規定了以調解方式結案、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或者適用簡易程式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法律法規並未規定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受理費應予減半交納。
二是當事人申請撤訴與因當事人原因按撤訴處理畢竟不同,後者當事人有過錯,不應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
一是《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 規定了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受理費。該條文中雖未提及按自動撤訴處理減半交納受理費,但原告經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的案件,應當看作是原告(上訴人)以一種消極的行為方式申請撤訴,故此種情形下當事人應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是從立法的本意來看,當事人申請撤訴和按自動撤訴處理兩者導致的結果是相同的,都是終結訴訟程式,只不過前者積極,後者消極。按撤訴處理的案件應比照當事人申請撤訴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的規定。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區別不同案件不同情形來決定是否減半收取訴訟費。
14樓:樂觀的
可以。但是,你必須將第一次交納訴訟費的收據原件及第一次撤訴的裁定書一起交給立案法官。有的法院還可能規定,必須由第一次案件的承辦人簽字,才能抵扣第二次的訴訟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三條 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撤訴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
二、關於當事人未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費的後果當事人逾期不按照《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費並且沒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
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當事人自動撤訴或者撤回申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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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訴處理的情況為: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4)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按撤訴處理。
(5)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6)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訴處理。
打官司庭前調解,訴訟費怎麼收?
15樓:找法網
庭前調解結案的案件,且需要法院出具調解裁定書的,訴訟費用減半,已經交納的,法院會依法退還。
在法院立案前就已經調解結案,是不需要交納訴訟費的。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訴訟費用的種類和交納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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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調解的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調解組織形式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協助調解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書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 不製作調解書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到法院起訴訴訟費是如何計算的,上法院訴訟費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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