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下室禁止出租的法律條文或是相關管理條例是什麼,具體說下

2022-03-07 02:29:28 字數 5555 閱讀 5445

1樓:匿名使用者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2樓:京城李律師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五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北京地下室還讓住人嗎

3樓:愛情戰鬥機

根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關於普通地下室規範使用的指導意見(試行),地下室不讓住了

公安海淀分局

(1)將用於散租住人的普通地下室列為重大治安安全隱患點位,對拒不配合綜合整治工作的普通地下室點位進行查處。

(2)全程參與普通地下室綜合整治工作,對相關執法部門的檢查、取證提供必要的協助和執法保障,對妨礙行政執法工作的當事人依法進行處理。

地下室是指房間地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淨高的二分之一。多層和高層建築物需要較深的基礎,為利用這一高度,在建築物底層下建造地下室,既可增加使用面積,又可省去房心回填土,還算比較經濟。

4樓:白線對

**有段時間出新規,因為安全隱患和髒亂差等問題,已經不允許租讓地下室給他人居住了。

一、廚衛陽臺地下室禁住

北京市住建明確了出租房人均居住面積的最低限和單個房間居住人數的最高限。同時規定,出租住房應當以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改變房屋內部結構進行分割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二、非居住用途地下室不得出租居住

北京地下室出租規定使用地下空間要符合規劃確定的用途,不得擅自改變。地下空間用於出租的,應按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規定登記。禁止將違法建設的地下空間出租,禁止將規劃用途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間出租居住。

三、地下室存安全隱患將停用

地下空間存在結構安全問題,沒有通風、空調系統或系統不衛生等問題,將責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間。如果使用人拒不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區縣人民**可責成有關部門組織搬出。

5樓:福爾微笑

最近在北京市領導的帶領下,對北京市朝陽區的個別地下室進行了檢查,檢查結果是髒亂差,存在很多安全隱患,領導立即召開會議,要求立即停止對地下空間的開發與居住。就這個問題我們是不是應該進行深刻討論在下決定。如果關停有幾種問題我們該怎樣解決?

1整個北京市居住在地下室的人口多達上百萬,而且這些人大部分是低收入的外來務工人員,平均月薪不會超過2500元,就現在北京市的房價,四環外一居室平均出租在1500元左右,而這些人初了租房外還剩下1000元;還要吃飯;交通;**通訊的各項負擔,我們簡單的算一下,基本不會剩下多少,如果有個感冒發燒那就更是沒錢去看病了。如果是漲工資也可以,但是這些外來務工人員的單位基本上是個人集體,漲工資是非常難的,基本上是實現不了。市場上賣農副產品的一個月平均也就在3000元左右,但是這些人都是一家人來的北京,還要供孩子上學讀書。

2這些上百萬的人口基本上是擔負著北京市的超市服務員;飯店服務員;農副產品市場人員;物業維修人員;北京保潔清潔人員等;甚至有些高收入的白領也在此居住;(因為市裡的居室更貴,住的遠上班會遲到,只能住公司附近的地下空間)如果這些人沒有住處,一起流向社會,對社會的安定會是什麼樣的。對現在過快增長的房價會是怎麼樣的,結果就是房價瘋狂的漲,菜價也不會回落,社會的安全我也就不用多說了。大家一想就會很清楚。

3就算是這些人都回到老家,北京現在會不會有人買菜,會不會有人清掃馬路,會不會有人在給維修水管和暖氣,到那個時候北京會是什麼樣子。我們大家應該去想想。這些人是給北京帶來很多服務的人員啊~!

(儘管這些人有時候會給北京市民帶來一些擾民,我們是不是也應該理解呢,畢竟我們都是中國人!!)

4這些地下空間不完全都是髒亂差,有些地下空間是老百姓花了一生的心血裝修的,如果不叫他們做了,那就是血本無歸,慘劇也會相繼發生,甚至也會有跳樓的現象。裝修不好的;存在安全隱患的我們是不是可以限期整改或者停業整頓;對於做的好的我們**是不是應該加以表揚或者樹立模範標杆,大家學習學習啊~!或者在想別的辦法加以解決.

這幾條也就是我個人的思考,市領導是不是應該討論一個合理的結果在決定,我們也是中國人,也要生活,也有父母需要照顧,不要把我們外來北京務工的人員「趕盡殺絕」啊!!!期待北京市有關領導對我們外來務工人員的深切關懷!!切實做到我們需要的地方來!!

在這裡先行謝謝領導了!!!!!!!!!!!!!!

好多人現在都住的好好的 主要針對的是人防的那種 一般都沒有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這項決策不知道領導怎麼考慮的,很多公寓和地下室寧願空著也不讓住人,說是有安全隱患,有較大安全隱患的可以不讓住,小安全隱患可以整改呀。怎麼能全盤就給端了?試問哪棟建築物沒有安全隱患?

一些領導為了自己的政績才不管你民生呢!

7樓:匿名使用者

那麼多地下室,都不讓住人了,北京的房租得貴到什麼地步啊。

8樓:匿名使用者

額```` 按照"規定"是不可以住人了` 但是現在還有很多地下室住人的`

9樓:蕭雪寒楓

可以住,北京很多地下室呢!不可能都不讓住!

10樓:桐陽成

真的不讓住人了恆奧中心地下已經開始清人了我也在其中

11樓:匿名使用者

北京地下室曾經是很多外來務工人員的長期居住環境,但由於地下室生活條件太差,且安全得不到保證,因此北京地下室在原則上是不允許租與他人居住的。

一、廚衛陽臺地下室禁住

北京市住建明確了出租房人均居住面積的最低限和單個房間居住人數的最高限。同時規定,出租住房應當以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改變房屋內部結構進行分割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二、非居住用途地下室不得出租居住

北京地下室出租規定使用地下空間要符合規劃確定的用途,不得擅自改變。地下空間用於出租的,應按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規定登記。禁止將違法建設的地下空間出租,禁止將規劃用途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間出租居住。

利用地下空間從事旅店業或設定宿舍及其他居住場所,房間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4平方米,不得設定上下床,否則將由區縣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地下室存安全隱患將停用

地下空間存在結構安全問題,沒有通風、空調系統或系統不衛生等問題,將責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間。如果使用人拒不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區縣人民**可責成有關部門組織搬出。

2009關於北京普通地下室問題的處理的法律法規條文拜託了各位 謝謝

12樓:

樂市拉丁酒吧發生重大火災,造成17人死亡,636f7079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3532353220人受傷;2月9日,**電視臺新址園區在建附屬文化 中心工地發生重大火災,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按照市領導的指示精神,為了深刻吸取火災事故教訓 ,舉一反三,加強我區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有效防範和遏制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在深入貫徹落實 《關於印發北京市2008至2023年度冬春季火災防控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防安字[2008]29號)、《 關於深刻吸取深圳特大火災教訓繼續深入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防安字[2008]28號) 的基礎上,區建委決定,從即日起利用一個月的時間在全市範圍內深入開展全區普通地下室人員密集 場所消防安全大檢查,堅決消除各類火災隱患。現將具體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鞏固組織機構,落實安全責任 各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利用已組建的組織機構深入細緻的開展普通地下室檢查活動,主管領導 要親自帶隊,親自抓,親自過問,全面掌握任務落實情況,嚴格落實安全責任,一級抓一級,組織抓 個人,達到層層落實。

二、加強學習和宣傳 要認真學習相關檔案政策,落實安全管理標準。主要包括:《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市**令第152號);《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規範 》(試行)的通知(京民防發〔2006〕16號);《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人防工程和普 通地下室消防安全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消監字[2006]307號);《關於印發北京市2008至2023年 度冬春季火災防控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防安字[2008]29號);北京市人民**致全市人防工程、 普通地下室產權單位(管理單位)、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公開信;《北京市房山區防火委員會關於 吸取福建長樂市酒吧重大火災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房防安 字[2009]4號)等。

三、加強檢查,務求實效 各單位要立即組織針對用於開設商市場、娛樂場所、旅館以及居住使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 全隱患大檢查,對存在的安全出入口數量不符合要求、堵塞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消防設施無法正常 使用、應急照明和疏散標誌不符合要求、違章用火用電、各級崗位責任制不落實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要從嚴、從重處理。 已關閉及暫停使用的普通地下室,達不到相關使用要求的不能恢復居住使用,凡手續不全的普通 地下室人員聚集場所,應依法責令停止使用。

四、發揮地方**作用,落實屬地管理原則 各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要按照152號令和北京市人民**辦公廳"**市建委市人防辦關於 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6]2號)精 神,堅持屬地管理原則,要將行政區域內普通地下室納入管理範圍;要與產權人、使用人、管理單位 簽訂《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責任書》,建立對本轄區內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巡視制度,定期清查 本轄區內地下空間的使用情況,發現違法使用地下空間或者地下空間存在事故隱患的,及時通知有關 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制度,落實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的職責。

五、加強與消防等部門的聯合執法,發現涉及其他部門執法許可權的問題時,應填寫《普通地下室 安全隱患協查單》送達相關部門查處。 深化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普通地下室使用人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同時規範應急預案, 問題實施快速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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