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是什麼,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三項

2022-03-09 15:46:31 字數 5996 閱讀 8514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第十八條的第三款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2樓:職場摸魚果

第十八條的第三款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具體來說就是

遺囑或贈與的財產如果在遺囑中或贈與時,財產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則該財產屬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屬共同財產。

舉個例子就是夫妻結婚後,一方父母贈與的財產如果沒有明確說明只贈與一方的話,法律推斷為贈與夫妻雙方;同理,一方父母去世後遺產,如果是法定繼承,則應屬於共同財產,如果是遺囑繼承,遺囑中明確只給一方的屬於一方個人財產。贈與合同不需要律師公證,只要是真實意思表示即可。

3樓:瀛洲煙雨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十八條原文內容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第十八條的第三款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5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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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三項

6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贈與合同中明確表示是女兒的,就屬於其個人財產。如果不明確表示,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補充問題的回答:

修改表述如下:

現贈與人自願將該房產無償贈與給受贈人張小三個人所有。

法官的考慮有可能從公平正義的角度,比如該房產歸屬於女兒個人將對另一方極大的不利,也有可能要根據其他的證據印證,形成證據鏈。

7樓:竹下的月光歲月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8樓:張娟律師

回答目前婚姻法已經失效,已經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替代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提問房產證上標註的單獨所有的含義是什麼

回答雖然房產證標註的是單獨所有,但是如果該房子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提問不管是隻寫一方的名字,標註了單獨所有,可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對嗎不管是隻寫一方的名字,標註了單獨所有,只要是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嗎

回答是的

更多15條

9樓:黃心明

只要在協議中明確寫明贈與物件是女兒一人即可

10樓:世把

明確表示該贈與是給女兒個人的就可以的。如果結婚了沒有明確表示的話,贈與就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了。

11樓:京城李律師

贈與合同當中不明確贈與女兒個人的屬於女兒夫妻的共同財產。

明確贈與女兒個人的屬於女兒的個人財產。

12樓:樑玉輝律師

夫妻存續期間,除非父母明確說贈與其中一人,就算是贈予夫妻兩人。所以你最好讓你父母寫個贈與協議,寫上只贈與你自己,這樣以後房子就屬於你自己的。

13樓:蔡思斌律師

結合《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三項,若在贈與合同中明確將該房產贈與女兒,只歸其一方所有,不屬於其婚後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沒有該約定或約定不明則推定屬於夫妻婚後受贈所得,為共同所有的財產。

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 項

14樓:特特拉姆咯哦

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是是關於夫妻特有財產的規定,意思主要是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夫妻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範圍的個人所有財產。根據產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財產可分為法定的特有財產和約定的特有財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5樓:匿名使用者

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徵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予一方聯絡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16樓:劉繼印律師

回答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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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2條

17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這就是說,未留遺囑法定繼承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繼承遺囑中明確只規一方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因此孫子只具有代位繼承的權利(或遺囑指定繼承),與是否成年、成家無關。孫子的父親先於爺爺去世,這時孫子就享有代替父親繼承爺爺遺產的權利。孫子的父親去世後,母親盡了主要贍養爺爺的義務,母親具備了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權利,後母親也先於爺爺去世,這時孫子也享有代替母親繼承爺爺遺產的權利。

如果孫子的父親未去世,孫子就沒有繼承爺爺遺產的權利。

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的三項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18樓:柳新糧棉

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的財產如果在遺囑中或贈與時,財產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則該財產屬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屬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是怎麼規定的?

19樓:上海笙銘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20樓:世把

第三款的意思是如果沒有明示的話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只有明示的情況下才是贈與給一個人或者這一個人繼承。

21樓: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原文內容

22樓:阿炎的情感小屋

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內容包括:

1、處理權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2、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

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3、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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