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先行支付的解釋有哪些

2022-03-13 12:43:50 字數 4963 閱讀 3039

1樓:雙魚貝貝

1、為了保障職工生命健康權,在職工發生工傷後不因醫療費問題而導致無法及時就醫**,《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兩種先行支付的情形:

(1)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

(2)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

2、為了維護公民的社會保險合法權益,規範社會保險**先行支付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23年6月29日釋出了《社會保險**先行支付暫行辦法》,詳細的規定了申請流程、先行支付條件、支付專案和範圍等;

3、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社會保險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社會保險**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民的社會保險合法權益,規範社會保險**先行支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或者居民(以下簡稱個人)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的,其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人按照確定的責任大小依法承擔。超過第三人責任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前款規定中應當由第三人支付的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在醫療費用結算時,個人可以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先行支付,並告知造成其傷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

第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個人根據第二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後,經稽核確定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應當按照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的規定先行支付相應部分的醫療費用。

第四條 個人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被認定為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個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並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

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個人根據第四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後,應當審查個人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等情況。

2樓:勤瀚彭

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住宿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工傷保險條例先行支付的解釋

3樓:匿名使用者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還有醫療費,伙食補助等工傷**可以先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和一次性再就業補助得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才可以支付。

4樓: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社會保險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有比較詳細的規定,這種情況下你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保局)提出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僅包括應由工傷保險**支付的待遇專案,不包括應由企業承擔的待遇。

就你列舉的那些費用而言,應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一次性傷殘補助。

護理費、誤工費應由單位承擔,不在先行支付的範圍內。

工傷保險待遇中無營養費。

住宿費和交通費必須是在統籌地之外**,並且事先經過社保機構同意的才能報銷。

一次性醫療補助和一次性就業補助要解除勞動合同後才能享受。

《社會保險**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5號)

第六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及時救治,並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後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根據第六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並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其如在規定期限內不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在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後,取得要求其償還的權利。

第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第七條規定按時足額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專案中應當由工傷保險**支付的專案。

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是怎麼一回事

5樓:嘆笑一世傾城

1.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即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先行向工傷職工支付工傷待遇的制度。

2.如用人單位未依法給工傷職工繳納保險且拒不承擔工傷職工工傷待遇的,工傷職工可以依法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工傷待遇。

3.有什麼疑問,可以撥打12333諮詢當地勞動部門。

4.法律依據:《社會保險**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第六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及時救治,並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後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根據第六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並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其如在規定期限內不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在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後,取得要求其償還的權利。

第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第七條規定按時足額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專案中應當由工傷保險**支付的專案。

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操作

6樓:abc保險網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社會保險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有比較詳細的規定,這種情況下你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保局)提出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僅包括應由工傷保險**支付的待遇專案,不包括應由企業承擔的待遇。

就你列舉的那些費用而言,應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一次性傷殘補助。

護理費、誤工費應由單位承擔,不在先行支付的範圍內。

工傷保險待遇中無營養費。

住宿費和交通費必須是在統籌地之外**,並且事先經過社保機構同意的才能報銷。

一次性醫療補助和一次性就業補助要解除勞動合同後才能享受。

《社會保險**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5號)

第六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及時救治,並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後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根據第六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並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其如在規定期限內不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在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後,取得要求其償還的權利。

第八條用人單位未按照第七條規定按時足額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專案中應當由工傷保險**支付的專案。

擴充套件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怎麼先付

7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

8樓:鑽誠投資擔保****

工傷保險參保範圍:

凡在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決定參加工傷保險;

繳費比例:工傷保險**的徵集比例應根據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按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徵集,標準為工資總額的0.3%至2.

5%。工傷辦理程式:

職工傷殘鑑定結論或工亡批覆下達後,用人單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位應及時指派專人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聯絡辦理待遇申報撥付手續;

申報時,用人單位應填寫《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申報審批表》和《工傷醫療費核銷驗收單》連同醫療費原始發票、《工傷認可證》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因工殘廢證》、勞動行政部門對工傷職工因工死亡批覆、工傷(亡)之前12個月的工資發放表、供養直系親屬證明、職工本人身份證和繳費證明等一併上報;

屬交通事故的,須上報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分析和處理意見;

屬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須上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失蹤證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書;

工傷(亡)兼有民事賠償的應積極尋求民事賠償,在民事賠償完後,填寫《職工工傷(亡)民事賠償情況表》連同民事賠償調解書等有關文書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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