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區別是什麼,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區別

2022-03-14 01:42:11 字數 5006 閱讀 3920

1樓:華律網

仲裁機構與法院區別主要有:一、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

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二、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

而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則是強制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三、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託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於當事人的選擇,而審判庭的組成則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式申請回避,是否迴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四、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五、仲裁依法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而法院審判則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於上一級人民法院。

2樓:張揚律師

回答這個各有各的好處

看具體是什麼案件了

3、仲裁的程式比較簡單,一裁生效 ,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仲裁裁決。 人民法院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度,當事人不履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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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區別?

3樓:

1、處理方式上,有所差別。仲裁:傾力調解,儘量協商一致。法院:儘管原則上也期望調解成功,但法官案件甚多,不會有太多時間拘泥於調解,出判決必須及時。

2、審案水平,顯然有差距。仲裁:雖經過專門訓練和考核,但法律水準上一般略遜於法官,其審案有時過於關注細枝末節,未必是案情的真正焦點;法官:

經過嚴格考試、訓練,深諳法律,審案時直接針對焦點問題,斷案麻利。當然,不同人的差別是巨大的,不能一概而論。

3、舉證的嚴格程度,要求不同。仲裁:一般接受當庭舉證、甚至庭後補交證據;法院: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進行,否則,除非是新證據(符合法律上「新證據」的要求),不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事實認定上,側重點不同。勞動仲裁:以儘量調查真相,貼近客觀事實為基礎(所以舉證即使過期,只要是事實,均會接受);法院:

效率與公正的結合,注重證據,以證據反映的「法律事實」為基礎。

4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機構與法院區別主要有:

1、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委員會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所在地的市或其他設區的市的人民**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的專門仲裁機構,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2、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是根據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其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而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則是強制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3、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託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於當事人的選擇,而審判庭的組成則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式申請回避,是否迴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4、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商業信譽,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5、依法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而法院審判則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於上一級人民法院。

擴充套件資料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

2、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

3、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

4、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高階職稱的;

5、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階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仲裁委員會根據不同專業設定仲裁員名冊,便於當事人挑選仲裁員。

平時仲裁委員會沒有什麼工作的,只有發生仲裁爭議的時候才進行仲裁裁決的。費用的負擔是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區別主要有:

(1)受理機構不同,其性質也不同。仲裁是由仲裁委員會受理,審判是由人民法院負責。

(2)受理案件依據不同,仲裁以仲裁協議為基礎,實行協議管轄,人民法院無需達成協議,實行強制管轄。

(3)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仲裁庭組成及仲裁員由當事人選定或委託指定,而審判庭的組成和審判人員完全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

(4)法院審理案件一般是公開進行,而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是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也不公開。**時沒有旁聽,也不接受任何人採訪。

(5)一方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判決不服可以上訴,我國法院是兩審終審制;而仲裁裁決是一裁終局,不能上訴

6樓:

仲裁委員會可以裁決,但是不能強制執行。

7樓:堵開誠

仲裁委員是法院最後判決。

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區別在**

8樓:華律網

仲裁機構與法院區別主要有:一、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

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二、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

而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則是強制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三、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託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於當事人的選擇,而審判庭的組成則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式申請回避,是否迴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四、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五、仲裁依法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而法院審判則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於上一級人民法院。

9樓:類螺

仲裁是協調的作用,法院就是法律執行了

仲裁委員會和法院是什麼關係?

10樓:阿離

法院是國家的司法機關,而仲裁委員會是民間裁決機構。

法院與仲裁委員會在民事糾紛受理案件問題上的關係是:

第一,法院受理的範圍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的範圍。按照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的範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的範圍。上述所有糾紛,均屬於法院民事訴訟受理的範圍;

第二,對既屬於仲裁委員會、又屬於法院受理的糾紛,具體由誰受理取決於當事人的選擇,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由仲裁委員會受理,排除法院管轄權。

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由法院受理。我國仲裁委員會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因此在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當事人在仲裁裁決被法院依法撤銷或裁定不予執行,又未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當受理。

11樓:張揚律師

回答這個各有各的好處

看具體是什麼案件了

3、仲裁的程式比較簡單,一裁生效 ,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仲裁裁決。 人民法院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度,當事人不履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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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和法院是什麼關係

12樓:黃思君律師

回答對既屬於仲裁委員會、又屬於法院主管的糾紛,具體由誰主管取決於當事人的選擇,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由仲裁委員會受理,排除法院管轄權。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由法院主管。我國仲裁委員會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因此在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在仲裁裁決被法院依法撤銷或裁定不予執行,又未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當受理。

對法院管轄權排斥的條件就是仲裁,仲裁在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的問題,不好。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都有明確確認。一是裁審自擇。

對於私法範圍內,法律允許當事人自己選擇,法律不排斥當時達成一致來排斥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在發達的國家,當事人選擇仲裁案件比較多。我國在90年代前,對仲裁審查採取比較嚴的態度。

二是裁審擇一,對於法院管轄權或仲裁,只能選擇其中一種。對於仲裁的審查權:一是人民法院或專門法院對排斥法院管轄權的仲裁協議有審查權,並可以作出裁定。

這是基於司法權是一個國家主權的表現,對於民商事管轄權是**國家的授權和當事人的授權。

仲裁機構與法院區別主要有:一、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

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二、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

而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則是強制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三、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託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於當事人的選擇,而審判庭的組成則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式申請回避,是否迴避由人民法院決定。四、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五、仲裁依法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而法院審判則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於上一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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