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有法律效力嗎,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判決與人民法院的判決有什麼區別

2022-01-04 11:24:22 字數 3624 閱讀 6443

1樓:09郭

有仲裁委員會的成立主要是為了增加會員間的凝聚力,防止其他部門運轉機制的癱瘓。提供一個公平公正的協調空間給那些有矛盾的會員或部門,從而建立一個文明和諧的夢想之家。不定期的巡查每個部門的工作情況,對於工作不到位的部門給於相應程度的處罰上報會長。

對於部門分配的工作沒能很好完成的部門成員或未能很好行使其權力的部長,仲裁委員會保留向會長提出撤換的權力。對會長管理層及各部長有意見的會員可通過仲裁委員會向會長反映,不得在任何場合公開漫罵,貶低會長管理層及各部長。如有發現,視情況的嚴重性給與降為待觀察會員或逐出公會等處罰上報會長。

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部門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有任何矛盾可通過仲裁委員會協商解決,不得私下用偏激的言語攻擊對方擴大其影響。 仲裁委員會如發現有違反者,會員降為待考察會員,部門成員降為普通會員上報會長。會員與部門,部門與部門之間的矛盾也可通過部長協商解決。

2樓:逍遙

當然有法律效力。仲裁委員會的生效裁決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3樓:翠微之美

有,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有法律效力嗎?

4樓:三隻腳的大烏鴉

仲裁裁決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的。

你說的是商事仲裁還是勞動仲裁?勞動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商事仲裁的話,一裁終決,如果沒有法定事由,是不能再向法院起訴了。

5樓:

有的,與法院判決有相同法律效力,同樣支援強制執行,只是不服的話多了一步程式

6樓:逍遙

當然有法律效力。仲裁委員會的生效裁決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嗎

7樓:誠心為您諮詢

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等爭議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

《仲裁法》第五十七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8樓:北京馬奇勳律師

馬奇勳律師解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該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判決與人民法院的判決有什麼區別?

9樓:張晨曦

對於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被申請人(被執行人)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向執行的中級法院申請不予執行。

一、調解書是據於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的結果由勞動仲裁委做出的結果,雙方領取調解書後,調解書就產生法律效力。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52條規定,調解書生效後,在規定的期限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執行。

二、法院的判決書是由法院做出的結論。

三、勞動爭議案件,一般都要先經過勞動仲裁。

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調解書,是據於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的結果由勞動仲裁委做出的結果,雙方領取調解書後,調解書就產生法律效力。

五、法院的判決書是由法院做出的結論,具有法律效力。

六、區別在一個是行政調解,是雙方妥協的結果;一個是司法裁定,是法官根據法律作出的結論。

七、調解書是據於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的結果由勞動仲裁委做出的結果,雙方領取調解書後,調解書就產生法律效力。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52條規定,調解書生效後,在規定的期限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執行。

八、法院的判決書是由法院做出的結論。

九、勞動爭議案件,一般都要先經過勞動仲裁。 簡單說,勞動爭議案件採取仲裁前置程式,必須先經過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10樓:素月_素心

區別:1、仲裁排除法院管轄,即如果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訴訟了。

2、受案範圍不同。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在我國是不能申請仲裁的,而法院卻可以受理上述案件。

3、管理機構不同,仲裁委的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機構人員兼職從事。而法院是國家的司法審判機關。

4、程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的,法院訴訟是兩審終審。

5、收費不同,仲裁費高,而且不能緩交、免交、減交。

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判決與人民法院的判決有什麼不同點

11樓:3aaa歲月

1、性質不同,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區別法院是國家的司法機關, 仲裁委員會是民間裁決機構。

2、受案範圍不同。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在我國是不能申請仲裁的,而法院卻可以受理上述案件。

3、管理機構不同,仲裁委的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機構人員兼職從事。而法院是國家的司法審判機關。

4、程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的,法院訴訟是兩審終審。

5、收費不同,仲裁費高,而且不能緩交、免交、減交。

6、仲裁排除法院管轄,即如果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訴訟了。

如果債務糾紛 可以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無力償還的話, 仲裁委員會沒有凍結房產和強制執行的權利,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7、仲裁委員會管轄的原則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糾紛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者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提交仲裁,否則,只能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約定仲裁的,法院就不受理了。

8、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無權採取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這兩項措施仍由法院辦理。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 高階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下級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四)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的再審案件;

12樓:高昂雄雞

對於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被申請人(被執行人)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向執行的中級法院申請不予執行。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樓主所述,現做如下回答:

樓主「駁回」這個詞用在這裡不對。一般是用在當原告的訴訟主張不合理或者證據不足時才使用,或者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合理合法,就會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請求。應該這麼用。

而不是「人民法院可以駁回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判決」。

不服仲裁委員會仲裁,經人民法院判決,也不會用「駁回」這個詞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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