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三十條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2樓:匿名使用者
1、規範合夥企業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當然合夥企業在經營中,也要遵守《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
2、《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全部合夥人都是自然人的合夥企業就是個人合夥企業。
個人合夥企業具備哪些條件,有哪些法律法規
3樓:愛喝粥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1.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合夥企業合夥入至少為2人以上,這是最低的限額。最高限額未作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同,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合夥企業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夥人。
2.有書面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是由各合夥人通過協商,共同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3.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夥人的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繳納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對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
4.有合夥企業名稱。
合夥人在成立合夥企業時,必須確定其合夥企業名稱。該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管理的有關規定。
5.有營業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夥企業要經常、持續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就必須有一定的營業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所謂必要條件,就是根據合夥企業的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如果欠缺則無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條件。
擴充套件資料:
設立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提交檔案
(一)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人的委託書:
(四)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3、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夥與退夥:
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違約責任。
10、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間和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五)出資權屬證明: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八)法律、行政法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4樓:梅子
1.合夥是以合夥協議為成立前提的。《民法通則》第31條規定:
「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稱為個人合夥」。在這裡,合夥協議被規定為合夥的首要條件。從某種意義上說,合夥就是一種協議,即合夥人為達到共同日的而在協商、自願基礎上達成的協議,質言之,合夥的首要特徵便是單個公民的聯合,即人合。
合夥協議不僅是合夥成立的前提和基礎,而且也是合夥人權利義務的依據,併成為司法機關處理合夥債務糾紛的依據。民法上的協議可以是書面協議,也可以是口頭協議,《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並未明確是書面協議還是口頭協議。目前的經濟生活中,有不少合夥人因感情甚好、關係密切而在成立合夥時不締結文字協約,僅憑「君子協定」互相約束,日後一旦發生糾紛,便因無據可查而難於裁判,因此合夥協議應當提倡採取書面形式。
當然,如果儘管客觀上沒有訂立合夥協議,但實際上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合夥關係,相互都有出資,都參與了合夥經營,都分配了利益,在發生糾紛時還是應當認定為合夥,不能僅因沒有 合夥協議而否定合夥的事實。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0條有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合夥關係。
」合夥協議一經訂立,便對各合夥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各合夥人依合夥協議而享受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由於合夥均建立於合夥人互相瞭解、互相信任的基礎上,所以非經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隨意修改合夥協議,不得隨意退夥,不得隨意轉讓自己的出資。若合夥人需轉讓出資,則其他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應享有優先權。
若需增加新的合夥人,也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的這種帶有一定人身性質的信任關係,正是合夥作為自然人的聯合體本質特徵的體現。
合夥協議一般應載明以下事項:合夥人的姓名與住址;各合夥人的出資額(包括實物或技術、勞務等折資及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事務決定;業務執行;利益分配;債務承擔;入夥手續;退夥條件;合夥終止事由;等。
2.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合夥人的共同出資作為合夥組織的價值形態表現,是合夥得以進行合夥經營事務的物質前提。
所謂共同出資,就是各合夥人為了共同經營的需要,各自將自己擁有的資金、實物、技術、勞務等生產要素組合起來。合夥人的出資數額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出資種類不限,既可以是實物形態的,如房屋、資金、裝置、工具等;也可以是無形財產,如勞務、技術以至信譽。
技術既可以是專利技術,也可以是未經專利登記的專有技術,還可以是一技之長的某種技藝。此外,債權、商標使用權、商號使用權也可作為合夥人的出資。總之,只要其他合夥人同意,出資方式幾乎可以說是沒有限制的。
出資種類是隨著合夥的不斷髮展而愈趨豐富,也反映著合夥代表了較高層次的生產力發展水平。
合夥出資構成合夥財產,各合夥人對合夥財產享有平等使用權,且合夥人的經營權利不因出資多少而不同。
3.合夥必須由合夥人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合夥是一種共同經營、共同勞動的關係,在共同出資的前提下,各合夥人均應直接以自己的行為參與合夥經營,這是合夥在經營方式上的重要特徵。
如公民之間沒有在共同需要、共同目的和共同利益之下的共同勞動與共同經營,便不構成合夥關係。例如一公民將其房屋出租給某甲,某甲以此房屋為出資與某乙合夥開辦一飲食店,則某甲與某乙為合夥人,而該公民不參與飲食店的經營,只收取租金,便與某甲、從乙之間不存入合夥關係,而僅有與某甲之間的租賃關係。
入股與入夥是較為相似的,但合夥的這一特徵也已使二者明顯地區別開來。入股也是出資,此與入夥無二致;但入股者僅以**持有人的身份收取股息,而並不參與股份組織(公司)的經營活動,入股人追求的經濟目的僅限於股息收入,而不關心股份組織(公司)的經營效益。並且,入股人對股份組織(公司)的權利一般是按照他享有的有表決權的股數來決定,所以有所謂大股東與小股東之分,而在合夥組織中,合夥人的出資僅決定其分配收益的多少,而不影響其對合夥事務的決策權和經營權,合夥人會議的議決規則是票數決,即一人一票,同票同權,並無高低大小之別。
4.合夥人必須分享利益,並對合夥債務負連帶責任。合夥經營的利益是合夥人共同追求的,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分享合夥經營而帶來的利益。
每個合夥人對合夥事務和合夥效益都是至為關心的,因為合夥經營的盈虧及利潤大小都是與合夥人的利益直接相關的。合夥的利益分配方式依合夥協議執行,一般按出資比例劃分,合夥期間如出現意外事故等風險,其所受損失由合夥人共同負擔。合夥的對外債務由合夥人連帶承擔,即對合夥經營所欠之債,債權人可向任一合夥人追償,而受追償的合夥人不能拒絕,包括不得以自己的份額為由進行抗辯。
5樓:萊茵河匾淺
我國現行法律,個人創業的法律途徑主要有: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登記從事個體工商業;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合夥企業。
——註冊底線
1、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人民幣。基本要求:
(1)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即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2) 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需50萬元人民幣以上; 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需50萬元人民幣以上;以商品零售為主的公司需30萬元人民幣以上; 科技開發、諮詢、服務公司需10萬元人民幣以上;
(3)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2、個體工商戶:對註冊資金實行申報制,沒有最低限額。基本要求:
(1) 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2) 申請人必須具備與經營專案相應的資金、經營場地、經營能力及業務技術。
3、私營獨資企業:對註冊資金實行申報制,沒有最低限額。基本要求:
(1) 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 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 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4、私營合夥企業:對註冊資金實行申報制,沒有最低限額。基本要求:
(1) 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 有書面合夥協議;
(3) 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 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5) 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6) 合夥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7)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備註: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或者其它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
——註冊步驟
步驟一、到市工商局(或當地區、縣工商局)企業登記視窗諮詢,領取註冊登記相關**、資料。
步驟二、辦理名稱預先核准、取得《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步驟三、以核准的名稱到銀行開設臨時賬戶,股東將入股資金劃入臨時賬戶。
步驟三、到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驗資證明。
步驟四、將備齊的註冊登記資料交工商局登記視窗受理、初審。
步驟五、按約定時間到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繳納註冊登記費。
步驟六、在規定的報紙上釋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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