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概念地役權:指為自己不動產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動產的一種用益物權。提供便利的不動產稱「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動產稱「需役地」。
舉例:小學為方便坐地鐵,與旁邊的工廠約定,學校借工廠道路通行,每年1萬元。小學就是需役地,工廠就是供役地。
地役權特徵
(1)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上的物權。
(2)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從屬於需役地,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讓與。(3)地役權具有不可分性。
①在需役地被分割時,地役權為分割後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權的行使按其性質只關係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則分割後地役權僅在該部分存在。
②在供役地被分割時,地役權就分割後的各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權的行使按其性質只關係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則分割後地役權僅在該部分有效。
(4)地役權的享有不以對土地的佔有為要件。
(5)地役權是為需役地的便利根據合同約定而設定的,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所謂地役權一併轉讓,就是在這個物權上面設立有地役權,由於合同仍處於有效期,所有權的轉讓,不得影響之前的地役權。
2樓:七臺河李陽平
地役權一併轉讓,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應當一併轉讓。
第一百六十四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併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樓:書山過客
這兩者之間沒有聯絡吧。。。。。。地役權一併轉讓和第三人有什麼關係?
【地役權一併轉讓】是指:
地役權不能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轉讓,它必須隨著需役地的使用權轉移而一同轉移。當需役地的使用權發生轉讓時,地役權也應當隨之發生轉讓。
作為用益物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都是一種獨立的權利,它不從屬於其他權利。而地役權作為一種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產生的用益物權,與需役地的關係又極為密切,由此發生了主從權利的關係,即地役權從屬於需役地的使用權。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是指:兩個供役地人與需役地人之間的關係。a是需役地人,b是供役地人,但是a、b未登記。後來b將供役地轉讓給c,c就可以對a行使抗辯權。
地役權的通俗理解是怎樣?
4樓:合永小爽家
地役權是益物權的一種。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鋪設管線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動產或者限制他人不動產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便利與效益的權利。
通俗化的地役權的內涵主要表現為以下三點:
(一)地役權是因土地相鄰近而產生的權利;
(二)地役權的內容須由當事人進行約定;
(三)地役權的權利範圍多於相鄰權的權利範圍。
地役權的含義:
地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利而使用的權利。
(一)設立地役權的形式: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二)地役權登記效力: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權的期限: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剩餘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五)地役權的效力
1.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2.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上述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3.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併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地役權的抵押: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併轉讓。
(七)地役權的變動: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參考資料
地役權.360百科[引用時間2018-5-14]
5樓:一一二二
看來的:比如你家要走到公路上,一般要繞個彎比較遠。但是,如果你從鄰居家的菜地開一條路,那就很近了。
你就跟鄰居約定,我在你家菜地開一條道,我給你10萬元,我用10年時間。這樣你就享有這個菜地上開路權的權利,使用這條道路。但是這個菜地不是你家的。
還有個例子:你為了看風景,跟你的鄰居相約:你付給他10萬,他10年內不得在自己的土地上蓋6層以上的建築物。這樣你就擁有10年內鄰居不得蓋6層建築的權利,但是這塊地還是鄰居的。
6樓:三晉司法鑑定
地役權是物權中用益物權的一種。
地役權,舉個例子通俗的說,比如你家要走到公路上,一般要繞個彎比較遠。但是,如果你從鄰居家的菜地開一條路,那就很近了。你就跟鄰居約定,我在你家菜地開一條道,我給你10萬元,我用10年時間。
這樣你就享有這個菜地上開路的權利,使用這條道路。但是,這個菜地不是你家的。
7樓:衡府老九
就是說我要在我家門口修一條高速公路方便我出去玩,這條高速從你家地過成本比較低,所以我和你約定每年給你多少錢。你同意了就不能去我修的高速上搗亂,否則就是侵害了我的地役權。你的地叫供役地,我的地叫需役地。
8樓: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
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9樓:匿名使用者
樣?請舉例說明具體用途.
什麼是地役權?
10樓:華律網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效益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我國《物權法》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物權法規定: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而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是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的。1、地役權發生在相鄰土地關係中,因而是一種地產相鄰權;2、地役權不能離開需役地而獨立存在,因而是一種從物權,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3、地役權是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因而是一種他物權和用益物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地役權】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11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所有權人(在我國包括土地使用權人)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而有限地利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就是地役權。地役權一般涉及兩個地塊,且這兩塊土地分屬於兩個所有權人,其中一塊土地向另一塊土地提供服務。其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塊稱為需役地,而供他人行使的地塊則稱為供役地;對應地,前一塊土地所有權人被認為擁有地役權,稱為地役權人,後一塊土地所有權人被認為附帶有供役的義務,稱為地役人。
因此,地役,從需役地的角度,地役權是一種權利,而從供役地的角度則是一種負擔或義務。
作為一種對他人土地的一種便宜性權利,地役權從取得方式或發生根據上有兩個,一個是依據法律規定,一個是依據當事人約定。於是,地役權被分為兩類:約定地役和法定地役。
顧名思義,法定地役是依據法律規定產生的對他人土地的一種便宜性權利;而約定地役是依據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對他人土地的一種便宜性權利。法律之所以規定某人對他人土地享有地役,主要是因為如果不給予他這樣的便宜,則他對自己的土地利用便不可能或不方便,法律強加給當事人供役義務,以使各自的土地都能得到有效的利用。而在法律上無供役義務時,一方當事人可以基於約定而賦予另一方當事人利用其土地的權利,便產生了約定地役。
在地役權取得中還存在時效取得,即和平地、公然地(表見地)、連續利用他人土地達法定時效期間的,可以請求登記為地役權人。例如,甲和乙相鄰,甲原有道路通往公路,但須繞一個彎路,為取方便,即棄原路而改走乙之土地,乙礙於情面,一直未提出異議。如果這種情形一直延續到法定時效期間(比如20年)的話,那麼甲即可以請求將其形成的通行事實登記為通行地役權。
這種地役權產生基礎為法律規定,但在採分別規範的模式國家裡,在地役權規範中也承認這種取得方式。在這一點上,分別規範模式中的地役權也並不完全是基於當事人約定而產生的。
一般的法定地役與時效取得地役的區別在於,法定地役的取得只要具備取得要件(最主要的是有此必要)即可立即取得,而時效取得本質上並沒有這樣的必要性,但經過法定期限後,法律上對這種事實予以承認,取得地役權。因此,法定取得仍然有別於時效取得。我們下面所講的法定地役(相鄰權意義上法定地役)均不包括時效取得。
總之,廣義上的地役權包括法定地役、時效取得的地役、約定地役。時效取得的地役兼具有法定地役與約定地役的一些特徵。
12樓:謬元修宣胭
是心人他人土地提
供自己便利而使用的權利。特徵1、地役權是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權利2、使用他人土
地的權利。3、
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如汲水地役權、通行地役權
13樓:來自龍源口謹慎的鐵觀音
地役權是指為了自己的使用、經營等方便、利益而使用別人的土地的權利。一般來講,地役權的發生必須有兩個不同歸屬的土地存在,為他人利用而提供便利的土地叫供役地,接受便利而得以使用或經營的叫需役地。所以,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權,它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14樓:迷濛濛霧茫茫
舉個例子吧:
你在海邊有一塊平地,旁邊有一高樓,樓的主人給你一定的金錢,讓你在你的土地上三十年之內不得建房,以滿足你觀海的需要,你同意並簽約。
樓的主人對你的土地的權利就是地役權。
高樓所在的土地為需役地,你的土地為供役地。
1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以滿足高樓觀海的需要吧?
地役權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16樓:天的對面
1、地役權的成立要件:首先要有兩塊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時存在,這是地役權成立的前提;其次,必須是為了給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第三,必須是使用他人的土地;第四,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必須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一起轉移,不能與需役地分離而轉讓,也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成為其他權利的標的。
2、所謂無主物,指不屬於任何人所有之物,他人可以通過先佔的方式取得所有權。無主物可以分為兩大類,拋棄物和無主的自然物。拋棄可以消滅所有權,使有主物成為無主物,此處所說的拋棄物是指被拋棄所有權的動產。
拋棄行為,首先要有拋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拋棄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除此之外,還要實施拋棄行為,即放棄對動產的佔有。因此,遺失物和埋藏物並不一定屬於無主物,必須確定無人主張權利之後才可認定為無主物。
無主的自然物包括不屬於禁止獵捕的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法律保護的不得采集的野生植物除外。
3、幫工者致人損害的法律責任承擔: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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