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認真過好每一天
這個能構成案件,十四歲的男孩這種非法行為所導致的後果已經觸犯了刑法,雖然只有十四歲還是要立案的,最後法院不會判男孩入獄服刑,去少管所接受改造是跑不掉的,所造成的被害的權益損失將由他的監護人承擔。
2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構成了案件了,因為非法拘留,再說14歲男孩還沒有到法定年齡,是不能夠拘留的,而且還導致了受傷
3樓:杞宛曼
都造成這麼嚴重的後果了,當然已經構成案件了,十四歲了,也應該懂很多事情了。
多人在公共場所威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逃跑跳樓重傷,構成犯罪嗎
4樓:草民學法
1、構成非法拘禁
罪。在非法拘禁過程之中,受害人為了逃脫控制而跳樓,屬於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因非法拘禁他人導致受害人跳樓重傷的情形,非法拘禁他人導致受害人重傷或死亡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在非法拘禁過程之中使用暴力、導致受害人重傷或死亡的依據刑法232條、234條追究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38條
如何理解非法拘禁罪中的致人重傷和死亡情節
5樓:
《刑法》第238條規定了非法拘禁罪三個檔次的法定刑。「致人重傷、死亡」是本罪的結果加重情形。這裡的致人重傷、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為本身過失致人重傷、死亡。
拘禁行為本身就是暴力,與重傷、死亡的結果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而且還要求是「過失」致人重傷、死亡,不能是「故意」。
「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該款是轉化犯的規定,將非法拘禁罪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不再定非法拘禁罪。該款有三個要求:
第一、傷殘、死亡與暴力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第二,要求是過失導致傷殘、死亡,不能是故意所為。這表明該款是法律擬製,將過失致人傷殘、死亡的情形擬製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第三,這裡的「暴力」是指超出拘禁行為本身的暴力,如果是指拘禁行為本身的暴力,就屬於第二款前一句的情形,屬於結果加重犯。而如果行為人構成非法拘禁罪後,又故意殺害被害人,才能將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殺人罪兩罪並罰。
6樓:麗江律師郜雲
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非法拘禁罪的處罰
7樓:四哥有法說
一、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與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8樓:法律快車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所謂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是指為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作為非法拘禁罪嚴重情況的毆打、侮辱是否包括毆打、侮辱行為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對於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應根據本條第2款的轉化犯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僅僅是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造成重傷的情形在內,因為這種情形仍為故意重傷罪的範疇。
所謂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為索取合法債務的情形。行為人為索取非法債務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應以本法第239條的綁架罪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僅限於「利用職權」的情形;沒有利用職權的,不得從重處罰。另外,應當注意,行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的,應在更大幅度上從重處罰。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又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就屬於這種情況
9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
(2023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19號)
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就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
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0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時間沒到24小時可以定為非法拘禁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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