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人人有餘
1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對員工的違約責任作了規定,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不屬於員工賠償責任範圍.你不需要對設計失誤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 對於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不是工作失誤,而是破壞公司財物,不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公司與你合同的條款是依據上述民法和刑法規定而定的,不適用於勞動法.
3 你做的資料是經過領導檢查並簽字核准(領導未查出錯誤),且資料中,生產需要的參考圖紙是正確的,首件檢測合格,說明你並不存在重大過失更談不上是故意了,經檢查並核准後的差錯,檢查或核准人員的責任應該重於設計人員,公司要你一人承擔責任,不僅公司錯用合同條款張冠李戴,也是企圖減輕領導責任.你應該在答辯時明確指出,
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培訓和服務期)和第二十三條(保密和同業衝競爭)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樓:匿名使用者
按你的說法 這是不合理的還有什麼叫做不寫完就不能下班?那麼 不能下班這個算不算加班? 不算加班的話為什麼不能下班 ,那麼是不是違法勞動法,如果說沒違反勞動法,那麼就要起訴該公司非法拘禁,還有當初你的檢討書就應該實話實說, 按你所說的 這內容你負的只是60%的責任,40%的責任是稽核人員的疏漏導致的,如果稽核認真了那麼該損失是可以避免的。
你可以不服仲裁, 你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樓:
我建議你 去專門的 律師事務所 進行諮詢 帶上當初你與公司簽訂的合同 以及相關材料,光以你現在的提供的這些,沒有辦法給你有效的幫助,最好帶上有效的材料以及當時與產品生產相關的一系列簽字審批檔案,去律師事務所諮詢。希望對你有幫助。
4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罰吧,領導都檢查簽過字了!為什麼領導當時沒有發現呢,領導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1、你應積極應訴,最好是請律師**。
2、公司損失應由公司舉證證實,只計算直接損失,即報刻的該批貨物的損失。其他損失不應計算在內。
3、合同中「出現重大失職或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損失,員工要按全部損失金額補償」的約定是不合法的,失職造成損失,應按過錯大小來計算賠償額。
4、設計失誤,只是造成這次損失的次要因素。最主要的因素是「首件檢測時品管方面沒能查出」,另外領導稽核不嚴等也是造成損失的因素,你最多就承擔30%以內的賠償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可以明確,不應該由你全部賠償 。校對、稽核、審定、專業負責人、總設計師(專案負責人) 一個都跑不了。
2、你僅僅是一個小小的設計人員,要說賠償,你只是其中的一個而已。生產檢驗部分也有責任。你只是設計,你獲得的效益不足以賠償全部損失,你可以諮詢一下法律方面的人員,賠償和利益應該是有關聯的。
3、至於賠償金額,一般不會是實際損失的100%,這要根據你們簽訂的設計合同(不是勞動合同),裡面有賠償比例。貨物價值2萬,要求你們賠償8萬,這其中一定有貓膩。
7樓:看陌上初陽
我對法律不大懂。關注中。。。
8樓:找法網律師
《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在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勞動職責、安全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勞動者必須依約履行,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即勞動者有義務按照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要求進行生產操作。
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按照你介紹的情況,你雖然工作失誤,但是你並不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對於你履行職務過程中的失誤或者失職,只要不是故意的,那相應的責任主要應當由單位來承擔,你最多隻能承擔小部分責任,即次要責任。
另外,公司要求你賠償八萬多,這八萬多的金額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問題,關於公司的名譽損失,根本就沒有法律依據。這種情況法律只支援直接損失,並且你只承擔直接損失中的一小部分。
關於勞動合同約定你承擔全部損失,如前所述,你並不是故意損害單位利益,對於員工的職務行為,本來就該首先由單位承擔責任;對於員工重大失職的,單位才能在承擔責任之後,向職工索賠,況且單位應當自行承擔大部分損失。
因此,當司法認定勞動者在生產活動中存在嚴重過錯行為時,將對其苛以一定的否定性後果。
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了損失 員工要賠百分之多少?
9樓:之何勿思
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公司生產東西都有質檢把關的,不可能是你一個人的原因,而且涉及到金額大的所屬領導也有責任,說明起碼公司流程就有問題,不可能是你一個人責任,至於要賠償百分之多少,各人認為跟你們公司的部門流程體系息息相關。
首先要明確到各個流程體系分工責任,造成一定金額的損失說明最起碼監管流程和分配任務流程把關不夠嚴格,你作為操作員沒有反覆確認所生產標號盲目生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你生產起初為什麼沒能很快發現錯誤?
其次,你所屬直接領導是有責任的,平時對你們操作培訓是否不夠?生產操作中分工不夠精細?是否操作流程不夠合理?
為何沒能及時發現問題止損?是否更要反思以後如何避免出現類似失誤造成更大損失?
最後,你作為操作員承擔損失也是必不可少的,既然損失已經造成,就積極接受這個結果,承擔自己該承擔的責任,不是自己的也不必多攬在自己肩上,也算是給你和公司各體系人員敲醒警鐘:生產不能光圖快,也要做到精、細、準。好好跟公司領導各責任部門協調爭取達成一致意見。
11樓:孫豔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臺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根據《 工資 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者 合同 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 工資 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 工資 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 工資 部分低於當地月 最低 工資 標準,則按 最低 工資 標準支付
如果是賠償多少損失的話,就看公司對您的處罰是多少
然後這個經濟損失從您工資里扣,不得超過百分之20
提問領導叫我鑰匙編號,我編好後沒找到他,放保安處,並通知他,第二天叫我拿上去收公室,他不在,我放桌上,過了一月他說,我沒給他,現在我離職協議簽了,他叫全額賠償750丶
我現在沒法證明,我交給他了,他通知人事,從我離職工資里扣,他是老闆,請問我該賠償多少比例?
回答這個是變相辭職您
這個您是不需要賠償的
反倒是他要對您進行賠償
公司突然辭退員工,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半年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算,半年以下按半年算,支付半個月工資。屬於自己的正常工資應立即結算,至於入股的錢這主要看你在入股公司時鑑的書面合同是怎麼籤的了,正常是把你入股的錢退給你。勞動者辭職報告交一個月後,是可以離開公司的,並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
提問我給公司幹了兩年多,老闆辭退我,答應賠償兩月工資,協議我簽了,籤的離職協議,29
回答那您是不需要對他進行賠償的
您只是給鑰匙編號,編號的鑰匙不見,您也只是對在這個鑰匙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提問二十九號籤的,幹到三十一號,三十一號昨天通知我,因我過失上面給你說的情況,叫我全額賠償七百五十元,依勞動法該賠嗎,若賠該賠多少,他咬定我沒給他,現在重新配必須接收器和遙控一起配,是卷閘門遙控,五把一共價值750
回答依照勞動法。這個賠償是不合理的,您不需要賠
並且您當時給他的時候,到他追償已經過了一個月
當時不說不見,現在說不見造成損失
存在故意欺詐的可能性
提問離職前,他是問過我,我說給他了,他說有沒有,他說就那串不見了,我也找了,沒找到,他說叫我看著辦,我說必須叫商家,他昨天通知人事,人事打**叫我賠,從結餘工資賠,離職後要七天後才能拿到工資,依勞動法就算我沒法證明給他了,這種情況也不用賠嗎?
回答是的,這個是他舉證的部分
並且都過了一個月,不是他說沒有就沒有的
如果他硬要扣您工資您就聯絡勞動局或者勞動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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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踏雪
勞動者是否應當對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應當結合以下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
當事人有約定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當事人的約定,以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即如果勞動合同約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雙方的約定是否超過法律保護的範圍。
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國家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出發,用人單位在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經濟損失時,必須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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