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關於房產糾紛的問題回答好在追30分

2022-03-25 20:54:02 字數 1833 閱讀 9692

1樓:胸懷無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根據這一法律規定,我國財產繼承發生的根據有三種方式:

一是法定繼承;二是遺囑繼承或者遺贈;三遺贈扶養協議。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的適用效力是不平等的,繼承開始後如果立有遺囑的,應先按著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這充分反映了立遺囑的被繼承人處分自己死後財產的意志和願望合理地使用權遺產得到處分。

遺囑繼承是與法定繼承相對而言的一種繼承方式,前者的效力高於後者。我國法律在賦予公民用遺囑處分自己財產權利的同時,也對公民行使這種處分權作了必要的限制。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37條第1款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上述條文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公民在立遺囑時必須執行。

認定「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當事人必須是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遺囑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該法定繼承人還必須是既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的人。從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37條第2款「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的規定看,一般應考慮以下因素:「缺乏勞動能力」應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尚不具備勞動能力,如未成年的兒童、少年;二是喪失了勞動能力,如老年人、殘疾人。所謂「沒有生活**」,是指在遺囑人死亡時,該法定繼承人處於沒有任何生活**的狀態。「缺乏勞動能力」和「沒有生活**」兩者必須同時具備時,遺囑人才有義務在立遺囑時為該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至於「必要的遺產份額」,一般情況下,應按照能保證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的繼承人一般的生活需要,也就是維持其在居住地的一般的生活水平的標準來確定。

2樓:

找到證人證據證明大家曾經就房屋價款的分配達成一致 並且你父親實際支付了應付款項 叔叔拒絕簽字致使房屋產權無法變動是違約行為 可以請求法院

像此類證據明確 事實清楚的案件可以走簡易程式 很快就可以完成

3樓:天津市劉律師

如此事情況屬實,可考慮訴訟解決。要求對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4樓:

說說如果鬧到法院的做法吧。

首先,你有證據可以證明你已經把錢給你叔叔了嗎,人證物均可,最好有物證。如果這樣,你應該會贏。

另外,你奶奶爺爺是否在世?如果在他們說了算,如果不在但有遺囑,遺囑說了算,法律上不用經過其他子女的同意。

如果一方去世,那麼在世的一方擁有一半的產權,另一半歸子女和配偶同共所有。你的2叔只擁有他那一部份的決定權。如果都不在了,那麼子女共同所有。

如果他們已經不在世,並且沒有遺囑,辦公證會非常麻煩,因為繼承共證是需要所有的繼承人都在才能做的,例如你父親的其他兄弟姐妹同意了,需要全部同意做放棄繼承,贈送,才能完成公證,然後把產權證的名字改成你父親的。

這裡對你說的 你奶奶的房子給你們家了是什麼意思,我不大明白,如果你奶奶爺爺都在,在法律上這和你二叔沒有關係了。

上面只是我的觀點,我不是法律專家,只是有點興趣,就回答了。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的描述你二叔既然拿了你家得錢就已經形成了合同事實,表明生意成交,如果他不履行約定,可以起訴要求他退還那曲地錢,也可追究其違約責任

或者提請法律部門要求其簽字!或許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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