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判不離第二次起訴能離成嗎

2022-03-29 08:19:22 字數 4826 閱讀 5530

1樓:華律網

是否判決的離婚的依據在於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與是否是第二次起訴離婚沒有直接關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適用普通程式的一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適用簡易程式的一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二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婚姻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婚姻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婚姻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只能說判決離婚的概率大於第一次起訴離婚

3樓:相識難相見

不一定,還要看你提供的證據材料(證明感情確已破裂)。

4樓:王元頁

對方同意離婚,或者原告能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一般會判離婚《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不離,那麼第二次起訴離婚能離得成嗎

5樓:華律網

是否判決的離婚的依據在於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與是否是第二次起訴離婚沒有直接關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適用普通程式的一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適用簡易程式的一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二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婚姻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婚姻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婚姻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正常情況下,第二次會判離婚的。

因為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在給雙方緩解的餘地,一般第一次會判不離。

但第二次一方再次提出離婚時,就會判離的。

第二 兩次起訴之間要間隔半年。

7樓:深圳劉勇律師

第二次起訴一般判決離婚。

8樓:紫藤花開

一般都是這個程式,二審肯定判決離婚

9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原告要是再想起訴離婚的話必須要再等六個月。

你這種情況,必須提高你們感情破裂的有力證據。就是他打你的證明,最好還有街坊鄰居的證明。

財產問題比較複雜,你起訴後,如果不是你個人人身所特有的(如賠償金,保險金之類)財產,都屬於你們夫妻共同財產。對於財產這塊最好還是協商解決,法院判決的話會給無所措方多分一些。所以你要證明你是受害方。

還有我們法院對於離婚案件基本沒有特別有力的證據證明感情破裂都是不於判決離婚的。

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不離,那麼第二次起訴離婚能離得成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能否判決允許離婚,不是看起訴次數多寡,關鍵的是看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否無和好可能。具體有一定標準的。

11樓:長治劉義峰律師

婚姻自由包括離婚自由

法院不判決離婚,主要是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讓男女雙方謹慎對待婚姻關係

婚肯定是可以離的

二次起訴離婚的,沒有特殊情況的,法院一般應當判決解除婚姻關係希望可以幫到你

12樓:崇名殊

我認為,如果沒有特殊其它原因,二次起訴離婚,只要是分居達到二年,是可以判決離婚的。

第一次起訴離婚判不離,第二次起訴就一定會判離婚嗎

13樓:華律網

是否判決的離婚的依據在於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與是否是第二次起訴離婚沒有直接關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適用普通程式的一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適用簡易程式的一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二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婚姻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婚姻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婚姻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14樓:李建成律師

法院參考如下法條判決是否解除婚姻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5樓:嘆笑一世傾城

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沒判離。第二次怎麼做判離的機會大。如果確實想離婚,就要找出夫妻感情確實破裂或者其他符合離婚條件的理由。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16樓:匿名使用者

愛情的新鮮感過去了,就回到了柴米油鹽的平淡生活,你應該正視這些,為什麼離婚?如果只是新鮮感沒了,說不出其他的原因,不應該離婚的,不知道你多大了,但女人有幾個婚可以離,有幾年的青春,離了婚還能找到一個你愛他而她愛你的人嗎??

夫妻兩個人有什麼不能講的,不能溝通的,死要面子活受罪。

17樓:餘榮

我一個人在外面住了1年多了,我有一套61平米是婚前,婚後把61平米買了加了錢一次性買了一套145平米,還有一輛車折價15萬,還有十二萬,我同意房子歸兒子,另外十二萬歸女方,再要我50萬,第二次會判離、

第一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法院要求我撤訴了,第二次起訴會判離嗎? 40

18樓:正商觀察者

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唯一理由就是,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無法在一起生活。

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

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19樓:綠絲

離婚案件,沒有新理由新情況,六個月後可以再次起訴。通行的做法是,第二次起訴法院會認為你們夫妻感情卻已經破裂,可以判決准予離婚。

20樓:劉大來律師

不好說,因為第一次是你撤訴而不是判決的。

21樓:胡圖虎

如果你沒有撤訴,而是由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6個月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可能更傾向於作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判斷,作出離婚判決。而對於撤訴後又起訴離婚的,作出離婚判決的可能性相對要小。

22樓:人不在介休

沒有一定判離的說法,要看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如果真的很想離婚的話,就分居兩年吧,一般就會判離了

23樓:凌奕雲律師

看情況,一般法院都會判例,但不一定

24樓:匿名使用者

會的 縱橫法律網 朱瑞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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