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逃嫌犯被公安機關抓捕後又得取保候審而他的身份證可以正常使用嗎

2022-04-01 10:12:21 字數 6009 閱讀 3385

1樓:

可以的坐火車一些事都沒影響

在逃人員被抓後被放了,還有取保候審能用身份證辦銀行卡嗎

2樓:匿名使用者

銀行自己有稽核流程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行為涉及到銀行的業務

網上在逃人員可以使用身份證嗎

3樓:特特拉姆咯哦

不能用,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物件一使用身份證公安就知道。

如果是通緝犯的身份證,使用之後,如果用於聯網,則會看到通緝犯身份證使用資訊,會抓到在逃通緝犯。

網上通緝,又名網上追逃、虛擬通緝,是指公安機關各部門、各警種在日常公安業務工作中,發揮各自的職責優勢,發現可疑人員時,及時與公安網「全國在逃人員資訊系統」或「全國在逃人員資訊光碟」進行快速查詢、比對、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員的偵查機制。

網上追逃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是刑事犯罪。

2、犯罪事實清楚。

3、案犯在逃,符合這三個條件就能上網通緝。

並不是說大家都可以從網路上就可以看到所有通緝犯的資料。一般只有部分a、b級通緝犯。

網上通緝令是公安內部使用,不對整個網際網路開放。

4樓:再見夏天阿呆

可以使用。但因為和公安部聯網的,系統後臺會自動報警。

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了,不過,使用身份證的結果是被抓住。還是奉勸那些在逃人員,抓緊時間自首,以安心過日子

6樓:匿名使用者

親 ,認罪伏法才是王道哦。

網上追逃後去公安局自首可以馬上辦取保候審嗎

7樓:特特拉姆咯哦

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

當事人在被上網追逃後投案自首的,只要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經辦案機關決定後,仍可以正常予以取保候審,這與是否曾經被上網追逃沒有關係。

另外,如果當事人在被上網追逃後投案自首的,在是後量刑時可由法院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還可以免除處罰。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8樓:其實我蠻可愛

早點自首,自首對於法院量刑標準有很大幫著,減幾個月沒問題。自首地點任何一個派出所都可,他們會內部移交給辦案單位,後期刑拘,逮捕歸犯事地區派出所處理。

9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部前年為了清網行動抓逃犯,出臺了項政策,凡是自首的,只要不是特別惡劣的,都可以辦理取保候審,但現在已經取消了。所以現在自首的話不可能馬上辦理取保,至少至少也得申請,然後偵查機關看案情以及嫌疑人的態度才做決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要看什麼事情,不是很嚴重的可以取保

11樓:行者多啦a夢

不可以,要經過偵辦,和檢查機關定刑定罪

同一個案件,已經取保候審.然後又被另一個地方給抓捕了.說是網逃是什麼情況

12樓:

可能是取保候審地的**還沒有來得及撤網。遇到這種情況你應該向抓獲地的**說明情況,他們會與取保候審地的**聯絡,待情況明晰後會釋放你的。

另外,取保候審後,你去外地應該給居住地的派出所請假的。 否則將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

13樓:馬婧律師

回答同一個案件,已經取保候審.然後又被另一個地方給抓捕了應該是在取保候審期間,未經許可離開所在地了吧。

可能是取保候審地的**還沒有來得及撤網。遇到這種情況你應該向抓獲地的**說明情況,他們會與取保候審地的**聯絡,待情況明晰後會釋放你的。

另外,取保候審後,你去外地應該給居住地的派出所請假的。 否則將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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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5條

網逃被抓並和被害人達成協議,賠償完畢。嫌犯被取保候審。問:可以在公安機關撤案嗎,不經過檢察院行嗎?

14樓:朱傳琦律師

1、要看你的犯罪性質,構成什麼罪,造成什麼後果等,才能知道能不能撤案。

2、如果在偵查階段,則由公安機關撤案。

3、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建議公安機關撤案。

15樓:愛問知識的人

你已經到審查起訴階段,如果你確實存在犯罪事實,但因為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檢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不能退回公安機關撤案。

16樓:張建洲律師

一、如原已立案,公安機關撤銷案件須符合法定條件。二、撤銷案件,如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人,則釋放嫌疑人,並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取保候審期間,當事人可以拿回在公安機關扣押的身份證嗎

17樓:謹慎

可以,而且公安機關應當主動返還扣押的身份證。居民身份證的扣押,是指公安機關在依法執行職務遇有法定情形時,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強制扣留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應當指出,居民身份證是可以依法扣押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從本款規定可以看出,居民身份證扣押的基本涵義包括這樣幾個方面:

1、扣押居民身份證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限制犯罪嫌疑人隨意離開其居住地,除此之外不能用於其他目的;

2、有權扣押居民身份證的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

3、扣押居民身份證的適用範圍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即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對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嫌疑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

4、扣押居民身份證不得違反程式法律規範,即對確屬因執行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需要扣押居民身份證的,應當嚴格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當場製作《扣押物品、檔案清單》發給嫌疑人;

5、居民身份證的扣押具有國家強制性,當事人不得拒絕交出。

擴充套件資料

監督考察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監督考察,並將取保候審的執**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在執行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由該縣級公安機關征得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同意後批准。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取保候審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保證人不願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發現其喪失擔保條件後的三日以內,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收到保證人不願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發現其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並在執行後三日以內將執**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五日以內,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請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審查批准逮捕。

18樓:樂觀的

可以拿回在公安機關扣押的身份證。

除了被扣押,監禁自由的嫌疑人,公安機關是不允許扣押身份證,因為法律規定每一個自由的公民都必須隨身攜帶身份證,任何單位機關不得扣押,取保候審期間,嫌疑人個人行動是自由的,只是不允許自由到外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19樓:淮安浙江人

一、取保候審期間,當事人可以拿回在公安機關扣押的身份證嗎?

當然可以,而且公安機關應當主動返還扣押的身份證!

二、公安機關是否有權扣押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的扣押,是指公安機關在依法執行職務遇有法定情形時,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強制扣留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應當指出,居民身份證是可以依法扣押的。

三、扣押居民身份證有何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從本款規定可以看出,居民身份證扣押的基本涵義包括這樣幾個方面:

1、扣押居民身份證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限制犯罪嫌疑人隨意離開其居住地,除此之外不能用於其他目的;

2、有權扣押居民身份證的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

3、扣押居民身份證的適用範圍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即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對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嫌疑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

4、扣押居民身份證不得違反程式法律規範,即對確屬因執行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需要扣押居民身份證的,應當嚴格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當場製作《扣押物品、檔案清單》發給嫌疑人;

5、居民身份證的扣押具有國家強制性,當事人不得拒絕交出。

四、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仍扣押身份證是否合法?

當然不合法!公安機關扣押居民身份證的法定情形是什麼?依照《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只有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才可以扣押其居民身份證,除此之外再無其他法定情形。

五、人民警察違法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反規定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根據該條規定,人民警察有違法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他組織或個人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證的,也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予以處罰。

建議:跟案件承辦人員聯絡一下,你懂法了,就能說出依據來了,公安機關可能疏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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