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七臺河李陽平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並不一定就立案,如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則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規定,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或申請行政複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回執單一式二份,一份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對發現或者受理的案件暫時無法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式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辦理。
2樓:匿名使用者
《接受案件回執單》僅是公安機關接到報案的證明,並不是予以立案的證明。如果你對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你可以向公安機關複議,也可以持不予立案決定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要求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監督。
3樓:匿名使用者
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可以要求檢察院立案監督
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後再去同級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再不立案該怎麼辦?
4樓:遠巨集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不立案可以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會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2、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5樓:阿元
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後,再去同級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如果檢察院也認為不應當立案,就沒有什麼辦法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6樓:戚廣利
如果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後再去同級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再不立案說明這個案件不構成犯罪案件,公安機關不能立案。
只能向法院起訴,只要符合條件,法院即可受理。
7樓:劉付利律師
那就是不符合立案的條件,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有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話,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建議根據自己的情況,先諮詢一下當地的律師。
請問接受刑事案件回執單能否算是立案證明
8樓:張偉傑律師
公安機關開具的受案回執,只是證明接受了報案,不算立案證明,還要經過審查,才能決定是否立案。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9樓:浮聽露
經濟案件民事已判決刑事不能再立案嗎?(以此為準)
04-05年企業從銀行取得承兌匯票,逾期未還款造成銀行損失,銀行提起民事訴訟已勝訴,但無多少財產可執行。現由第三方查出受票方是以虛假購銷合同、虛假質押物、重複質押的手段騙取的銀行承兌匯票,造成銀行損失2000多萬元,涉嫌票據詐騙,但經偵已民事已判決刑事不能再偵查拒絕立案怎麼辦,經偵依據的是公安部哪個檔案,是否有可能促使其立案?最高檢和公安部2023年新出臺的經濟案件追訴標準是否適用,為了將嫌疑人繩之以法,望各位詳細指點,多謝!
(銀行有內鬼阻撓立案,現又缺乏證據不足以移交檢察院,經偵是否盡職現在不好說,希望給予法律依據上的指點,拜託各位!)
公安局不給出局不予立案告知書違反哪條法律規定
10樓:林葉雨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擴充套件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回執單一式二份,一份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11樓:小揚說歷史
公安局不給出具不予立案告知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12樓:朱博楠律師
回答提問
回答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如果立案不給不立案通知書的,控告人可以申請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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