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
2、以法律規定為基礎,分清責任,適當傾斜;
3、不宜久調不決,一般以2—3次為限。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嗎?
2樓:華律網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288至290條對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進行了專門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式的範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式。
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3樓:今古花道
可以,輕傷或重傷的故意傷害的刑事案件,在民事方面當事人都可以和解,和解後打人的人可以取保候審出來,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可以作相對不起訴,案件移到法院也可以判處緩刑。只要立案就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除非被告人死亡。一般來說刑事案件在經過受害者同意的情況下,是可以通過和解的方式處理的,但並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能進行和解。
當事人和解的條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需要指出的是,刑事和解必須是有被害人的案件,沒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能進行刑事和解。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於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刑訴法第5編第2章第277至279條對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進行了專門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式的範圍。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式。
刑事和解是刑事契約的典型形態,和「私了」的區別在於,有司法機關的監督和確認,保證了糾紛解決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正當性。刑事和解也有別於辯訴交易,辯訴交易中公訴人一般根據所掌握的證據能否獲得勝訴而決定是否進行交易,並不徵求被害人意見,也不以賠償、道歉作為條件,被害人被邊緣化,交易的結果很有可能違背被害人的意願。而刑事和解則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為了利益最大化而選擇的案件解決方式。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和解法律依據
1、中國的憲法規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具有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的職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2、法律規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具有調解輕微犯罪案件的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被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3、法律規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人民**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開展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刑事案件和解僅存在於刑事訴訟程式中的自訴情況,有親告和公自交叉兩種情況,這個案子肯定是不能和解的。就算你同意,公安局也不會同意的。對方當事人找到你家裡談和解的事只有一個作用,就是在後期審判量刑的時候,合議庭會作為一個重要的參考標準,當然他來找你談是希望得到你的諒解,決定權在你。
如果你決定和解的話,公安機關應該會出面出具一個證明檔案,並且在送審的材料中寫明被告作出積極賠償等行為,所以雖然這種和解行為在法律上來說不具有任何效力,但是一旦你決定和解,肯定會給被告後期的量刑產生一定影響的。
2、這個共同犯罪中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犯罪分子可以先進行審判,主犯在逃肯定還是要繼續抓捕了。但是這只是理論上的說法,實務中公安局怎麼做我也不是很清楚,主犯未到案這個理由也可以拖延批捕或偵查的時間,拖延幾個月還是沒有問題的
3、這個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那麼犯罪嫌疑人這種行為就是逃避偵查審判行為,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4、主犯未滿18歲(已滿16歲),按照法律規定是應當要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民事賠償我不知道你指的是附帶民事訴訟還是你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這個沒有哪一年的標準的說法,就是你弟弟因為受傷的醫療費、誤工費。
還有去做一下傷殘等級鑑定,看看是幾級傷殘,然後去主張賠償金。現在主犯雖然沒有到案,但是你已經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了,但是因為責任需要靠刑事程式來確認,所以法院一般會中止審理,等刑事訴訟結束後再**審理。當然你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個也是要等刑事案件**時一起審理的。
5、給你一點建議,如果你不是很在乎錢的話,那麼你可以不必理會和解的要求。但是刑事程式中錢的問題還是很麻煩的,雖然錢是一定要賠,但是法院在做完審判後執行問題就會變得很麻煩,這裡面的情況也很複雜,一句兩句說不清楚,總之就是對於賠償金這一方面,會有一定的風險。你可以權衡一下利害關係,然後做出相應的判斷,而且現在應該也有其他的犯罪嫌疑人到案了,你原諒不了主犯可以約其他從犯的家屬談一下,和他們說本來就是未成年,又是從犯,積極配合、積極賠償取得諒解可以減輕一點處罰,說不定就是個緩刑。
能拿一點是一點嘛,省的以後麻煩。這個主犯在逃的情節你們也要抓緊啊,如果他公安局有人,耍貓膩,到時候你們就得向檢察院提供這個線索啊,犯罪之後逃避偵查,給破案偵查工作帶來嚴重阻礙,悔罪態度極差,應該嚴懲嘛。還有他在網咖(屬於公共繁華場所)聚眾砍人,社會影響極其惡劣,這些都是很惡劣的情節,你們需要注意。
5樓:胡延斌揚州
1、刑事案件,一般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是不能由雙方和解的。但民事部分可以由雙主和解。
2、現在只有等主犯歸案後,再進行審判。
3、如果公安機關已立案,犯罪分了跑一輩子也沒有用,什麼時候抓到都要判刑。
6樓:匿名使用者
想多了,重傷三年起步,和解沒可能的,只能賠償寫諒解書爭取寬大處理。未滿18會減低一級,寫諒解在減低一級。找個律師中間協商,也可以自己去協商。
7樓:匿名使用者
1、立案為故意傷害的案件,達到重傷的,一般不可以調解處理;
2、知道主犯的明確身份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辦理拘留,手續辦好後,網上追逃。
3、刑事案件沒有有效期。
8樓:熱浪人間
1、像你弟這種情況,從法律有角度講,是不可以和解的。
2、尚未抓捕歸案,你的意思是公安局已經立案,對嗎?如果已經立案,不受追訴期的限制,什麼時候抓到都要依法處理。
注:刑事案件不追訴,指的是實施犯罪行為以後,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這樣,假如其犯罪行為依法應該判處五年的,五年之內沒再有其他犯罪行為,五年之後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了。
過去犯罪行為依法應該判處十五年的,好像是二十年之內沒再有新的犯罪行為,二十年以後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9樓:北京刑事辯護律師陳曉偉
刑事案件和解的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288至290條對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進行了專門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式的範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式。
10樓:巧米樂
刑事和解制度是隨著刑事訴訟法修改(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而引入的一項司法制度改革。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範圍是:(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罪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除瀆職犯罪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2)特別指出:
累犯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式。在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案件和輕傷害案件佔刑事和解的絕大多數。
二、當事人和解的條件是:(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2)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3)被害人自願和解。需要指出的是,刑事和解必須是有被害人的案件,沒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能進行刑事和解。
對於瀆職犯罪不適用刑事和解制度。主要對公職人員從嚴要求和嚴格處理的現實考量。
三、刑事和解的啟動和受理:(l)啟動。適用刑事和解通常有三種啟動方式:
一是當事雙方自行提出達成和解的願望;二是當事人雙方親屬、**人、辯護人代為提出和解請求;三是司法機關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案件而沒有進行和解的,告知當事人可以進行和解。(2)受理。刑事和解的受理,應由公、檢、法機關進行。
受理後,應當審查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與可能性。經審查認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辦案機關應告知雙方當事人。
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77條、第278條、第27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72條、 第273條、 第333條、 第496-506條。
輕傷派出所可以調解嗎?
11樓:華律網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此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
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那麼什麼案件可以刑事和解呢?
根據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但也有個限制條件,一個是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規定的犯罪案件,且是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第二,必須是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因此,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即使雙方達成和解,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兩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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