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fatezero帥子
房產證上寫的你的名字嗎。。。這個算你的房子,,,離婚了房子歸你,,新婚姻法有這條規定。。。求採納。。。。
不婚前公證寫的你的名也算你的房,,,,寫誰的名是誰的房啊,,,還有就是:還沒結婚你就打著離婚的普,,你還娶她幹嘛啊,,,,lz啊,,,,結婚是大事啊,,找對了自己的一輩子再結吧,,,,如果真的愛她,幹嘛想離婚的問題,,,如果真離婚,,,你不想想你媳婦的後路?
2樓:匿名使用者
一、房產證上如果加上你女友的名字,房子就屬於你們雙方的共同財產。只要你咬定不加就不必去做婚前財產公正,離婚了以後也不可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經過公正的婚前財產歸個人,房產應該是你名下的,而不是夫妻共有財產。沒有經過公正也問題不大,因為房產證在前,結婚證在後,很好分辨。所以即便離婚了,該房產還是你的。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4樓:酷愛
呵呵,房產證當然要寫你的名字了,什麼都有可能發生的,這破社會!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房產證上寫的是你一個人的名字,那離婚後它是屬於你的;如果寫的是你們兩個人的,那離婚後你們得協商。老兄還沒結婚就想著離婚的事兒,是不是有點兒太操心了?呵呵,祝你好運哦!
6樓:理你十分鐘
如果你覺得婚姻那麼不保險,就去婚前公正吧,不過個人覺得有點違背中國傳統道德觀,而且妻子以後知道會為家庭矛盾埋下隱患
7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但最好先公證。
我今年23歲,未婚,自己想買套房子,如果結婚了這套房子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20
8樓:
首先鄙視下樓上的.
個人財產需要保護.
這個應該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我記得看電視上好象說現在可以做一個婚前財產認證的.
9樓:匿名使用者
照你那樣想。那人們就不該結婚了嗎?真是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不要結婚,這會讓你活的很累
11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前的財產,應該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後的財產,才是夫妻共同財產.
12樓:
最好用母親的名義買
如果你連你媽都不放心的話,那就在結婚前做一個雙方婚前財產公證吧
13樓:
你未必還怕你老婆把你的房子騙老啊,那都別結婚,結了的話好累哦,你怕不怕她多吃了你家的兩口飯哦,正常點吧.
14樓:暢善思
那就得在婚前進行公證
15樓:匿名使用者
去做個公證,
是你的個人財產.
16樓:燒錨大王
我認為要是關係好沒有必要這樣是不在說了誰結婚都不是要為了離婚的
你要是想保護好自己的財產那你可以婚前堅定就ok了
17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買的就是你的
結婚6年以上才算共有財產
18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建議你用你父母的名字辦房產證。如果出現婚姻糾紛,對你比較有利。
19樓:匿名使用者
我拷,既然你這樣想那你就不要結婚了。你結婚的還打算離婚那還結她幹什麼啊
結婚之前自己有一套房子,房產證上寫的自己的名字,結婚後是不是算夫妻共同財產, 10
20樓:ch綵鳳
結婚之前自己有一套房子,房產證上寫的自己的名字,結婚後不算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婚前個人財產,產權歸屬於你一個人。
21樓:超越國企
婚前購買的房子當然是你自己的了,那屬於自己財產,但是如果你的房產證上面新增了另一半的名字那就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沒新增的話那就是你自己的財產。
不過現在覺得你沒必要想那麼遠,不知道你現在結婚了沒有?如果你結婚了,現在就想著如果離婚了怎麼樣?怎麼樣?
財產怎麼分割?既然你擔心的那麼多,什麼都想著那你就不要結婚了,既然結婚那一定是想和另一半一起到白頭的,你現在就有這種想法的話,那你的婚姻也不會長久,有些事情該考慮的考慮,有些事情就不要考慮的那麼仔細清楚,就算打算的那麼仔細,但是你的步伐有可能和你想的軌跡並不一樣,並不能像你想的那樣走,你要相信一句話,人算不如天算,誰也不可能把自己規劃的那麼好不會走錯一步,所以珍惜眼前吧
22樓:四川瑞利恆律師事務所
對於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且登記在你的個人名下的屬於你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是你在婚後自願贈與對方。
23樓:落雪來了
1.嚴格來說你這是婚前財產,按說就是你個人產權的
2.前提是房本上不要再加名字了
24樓:愛吃梨的大李
婚姻法對於婚前房產的定義是:一方於現金或者支付首付款的方式,購入並登記於自己一人名下的房產
只要產證登記日期在結婚之前的房產都是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結婚以後是不算夫妻共同財產的!
即使房子不是全款購買,是使用按揭貸款,並且婚後夫妻二人共同參與還貸也還是屬於個人房產
但是配偶對房子享有債權,有權在財產分割時要求對方做出補償(利息,房屋增值部分)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還在還貸,算不算共同財產?
25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還在還貸,不算是共同財產,屬於付首付的房主的一方財產。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6樓:到永久
簡單地說,該房產歸購房一方所有,如果婚後共同還貸,對應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應當分割。
理論依據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的第十條」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離婚時最難以分割的財產就是房產。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還房貸,離婚後,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據有關部門統計,房產歸屬是「恐婚族」最大擔憂,法院調研也發現,房產分割往往是離婚案件判而難了的死結。
法律顯然有利於實際購房的一方。不過有婚姻專家擔心,這樣規定很容易導致離婚攀升。據瞭解,日本購房,房貸幾乎伴隨購房者一生,如果離婚,女方甚至可以獲得70%的房產,這樣「顯失公平」的法律,卻能有效約束日本社會家庭穩定。
「雖然財產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特別是80後衝動性婚姻增多,再免除其經濟顧慮,有所商榷。」
27樓:華律網
婚前貸款買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要看具體的情況,確定的是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及其相應增值的部份屬於共同財產。如果婚前雙方都出資了買房,如果登記在兩人名下,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登記在一人名下,也是要看貢獻大小進行分割的。還有,婚前貸款買房,婚後把對方名字加上去的,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至於離婚時分割要看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過錯程度、有無小孩子綜合考慮,一般會分給對方20―50%的份額。當然如果能夠舉證婚後還貸部份是父母幫助還的或者是婚前積蓄還的,則婚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份不需要分給對方。如果夫妻雙方婚前的首付和還貸部分歸一個人所有,房子就屬於這個人的個人財產,婚後還貸部分可視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人一人一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8樓:**次元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還在還貸,婚前部分不算共同財產,婚後還貸部分算。離婚時該套房產的歸屬先由你們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該套房產應該歸你個人所有,但對於另一方還貸及增值部分,應該給對方一定的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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