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紫是如何談論未成年人打賞主播現象的

2022-04-10 09:18:33 字數 5116 閱讀 1423

1樓:姐妹食記

近日楊紫作為普法大使,對民法典進行了闡釋。其中關於未成年打賞主播的內容,我認為非常有用。楊紫在講解中表示,未成年人對主播進行打賞,用的是父母的錢,並且未經父母同意。

加之,金額巨大,已經超出了其年齡和智力水平的金額,父母在證明是未成年獨立行為的後,是可以追回這筆打賞的。並且表示,孩子打賞主播引發糾紛在近年比較常見,但是不能一概而論是主播和平臺的問題。

對於未成年的監護人的父母,要負起很大一部分責任。家長首先沒有做到正確引導的作用,並且讓未成年的孩子知曉了自己的銀行卡密碼。才導致了一系列的行為,雖然不是父母授意,但孩子的打賞行為或多或少是由於父母在這方面的教育缺失造成的。

因此,法律不是追回未成年打賞金的附身符,最重要的還是父母要加強監管。

我朋友知道後,責罵了小孩,並且要求孩子暑假做家務來償還這筆錢。而我的朋友也意識到,不該讓孩子只有幾歲的時候就知道自己的支付密碼,因為雖然孩子的行為,但作為父母是要為其買單的。所以,我認為楊紫此次科普的這個內容,值得廣大的家長學習,孩子使用電子產品,**直播,涉及到消費的事情都需要得到正確的引導。

2樓:o姐林語菡

她覺得家長應該給孩子足夠的關心,關心他們的學習和生活,給孩子正確的引領。

3樓:夢love琳

近日楊紫被邀請擔任民法典普法大使,談到打賞主播的事情,滿滿的正農量,楊紫呼籲大家多關心自己的孩子,錯不一定都在孩子身上,家長也有過錯的地方,不能做甩手掌櫃,應該要多關心孩子,更注重孩子的成長。

4樓:農家小妹婉兒

楊紫討論未成年人打賞主播的問題時,非常乾脆利落的指出了其中的危害性。除此之外,楊紫還丟擲瞭解決辦法。

楊紫談未成年人打賞主播現象,楊紫對此有何看法?

5樓:東邪黃老邪

要知道,這個世界上沒有後悔藥賣,或許有一些主播心地善良,可以退回小孩子的打賞。但不是所有的主播都會這樣做。自己要為自己做下的事情買單。

如果監護人沒有看好自己的孩子。那麼也不要責怪主播收下孩子的打賞,因為這完全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要知道。現在誰是孩子的監護人?誰就要為孩子做的事情負一定的責任。

所以楊紫說得很對。其實,未成年人打賞主播這種事情。不光孩子有責任,孩子的監護人也是有責任的。要想阻止孩子打賞主播,那麼他的監護人就要好好的看好孩子。

其實從楊紫對於這件事情的看法中,我們可以知道,楊紫是一個非常正能量的明星。楊紫呢,她也是家喻戶曉的童星。

6樓:htf的生活回答

楊紫認為打賞是對一個主播的肯定。對於打賞行為,楊紫在平臺迴應稱自己主動打賞對方是對對方的一個肯定,不需要進行過分的解讀。

7樓:閆小六說娛樂

楊紫對此的看法是未成年人並不應該去打賞主播,這對於未成年人的成長是有很大的壞處

8樓:孽龍華魂

楊紫是普法大使,今日楊紫受邀講解民法典,對於未成年人打賞主播的現象,認為雖然民法規定平臺不得接受未成年人打賞,但是這規定不是家長的免責附身符,家長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引導更重要。

楊紫談未成年人打賞主播現象說了什麼?

9樓:娛樂遊戲小百科

近日,楊紫受邀以普法大使身份講解民法典。在談及未成年網路打賞行為,楊紫提到法律不是家長的免責護身符,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同樣重要。

在直播間給喜歡的主播打賞的現象非常常見,同時也越來越多的未成年的孩子有樣學樣拿著父母的血汗錢打賞主播。這不僅影響小孩子的身心健康,也會讓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打賞本無原罪,是使用者對主播付出的肯定,只要出於自願,是沒有後悔藥可吃的,但面對沒有經濟**的未成年群體來說是可以追回打賞的。 對於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判定其消費有效與否的前提條件是能夠證明充值行為是在家長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未成年人也有長大的一天,培養良好的消費習慣是家長的責任,若一味放任,家長最終還是要自己「買單」。

擴充套件資料

民法典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人**或者經其法定**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0樓:匿名使用者

# 法官說法#

「直播打賞」是近年來網際網路行業興起的新業態。關於「直播打賞」的法律性質,我國法律目前並未進行明確的規定。使用者向直播平臺轉賬充值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需要通過個案釐清法律關係,通過裁判對相應規則進行填補或明確。

民事主體註冊成為直播平臺的使用者,一般須確認平臺制定的相關使用者服務協議,網路服務提供者為平臺運營所涉及的賬戶管理、直播服務等提供技術服務,使用者可以無償或有償享受平臺提供的各項服務,如會員服務、**直播等。因此,使用者向平臺充值購買虛擬幣,系使用者與平臺就平臺提供有償的特定網路服務達成合意的法律行為,系使用者與網路服務提供者之間網路服務合同的一部分。

那麼,未成年人通過充值、打賞等方式向網路平臺付款的行為是否有效呢?一般而言,八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實施的上述付款行為,屬於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實施的上述行為如果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則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需要經法定**人同意、追認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定**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認,則該行為無效。

如果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賞行為被認定為無效,是否可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全部返還充值的款項?這也不能一概而論,要視情況而定。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而言,要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否對未成年人盡到了監護職責,未成年人是否是在脫離監護的情況下實施的上述付款行為。

就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而言,要看是否結合其平臺性質對使用者的年齡限制進行明確約定和提醒,並切實採取充分的技術措施避免未成年人在未經法定**人同意和陪伴的情況下,沉迷於網路直播甚至大額轉賬。同時,還要考慮未成年人家庭經濟狀況、網路服務提供者與主播之間的關係等因素。

「亡羊補牢」不如「未雨綢繆」。引導未成年人理性利用網路,需要全社會的重視和行動。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履行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以身作則,放下手機,多陪伴關心孩子,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路的引導和監督。

未成年人作為家庭的希望與祖國的未來,應當將主要精力放在學習上,而不是沉迷網路。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當以更加審慎的態度、更加成熟的技術、更加嚴密的措施,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定相應的時間管理、許可權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另外,學校、社會也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網路素養的宣傳教育,增強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路的意識和能力。

只有全社會共同努力,才能為未成年人營造一個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

向上滑動檢視相關《民法典》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人**或者經其法定**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如何看待楊紫談未成年人打賞主播現象的說法?

11樓:o姐林語菡

我很贊同她的看法,因為未成年人會打賞主播有很多原因是因為父母沒有給孩子足夠的關心,所以他們才會沉浸在直播上面。

12樓:匿名使用者

楊紫說的很對,不能錢沒了,然後說自己的孩子還小,不懂事,才會把錢打賞給這些主播的,現在的孩子精明的很,大人不控制好小孩的金錢觀念,會害了他們的。

13樓:農家小妹婉兒

我覺得楊紫把對未成年打賞主播這件事剖析得特別的到位,對待未成年就要加以管制。不能讓未成年過早這些,應該教導孩子,讓孩子有正確的價值觀。

楊紫談未成年人打賞主播現象,未成年人打賞能追回嗎?

14樓:阿瑤說遊戲

楊紫是當前較火的明星,她曾受邀以普法大使的身份,講解《民法典》的部分事項。其中她講解的部分,就是關於未成年人打賞主播的。現在有很多這樣的事情發生,甚至還有一些熊孩子,揹著爸媽在遊戲中充值。

從當前的情況來看,部分金額是可以被追回的,不過家長和孩子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比如說遊戲賬號被封一類的。而這個問題,在《民法典》中就有詳細的介紹。

1、未成年人充值和打賞現在有很多熊孩子,揹著父母對遊戲進行充值,甚至打賞部分主播。而且這些熊孩子下手十分大方,動不動就是成千上萬。而很多家庭本來就不富裕,在熊孩子的操作下,更是雪上加霜。

於是就有人舉報,然後想要追回一些財富。這樣的情況並不少見,投訴的多了就會有人處理。從網上的一些事件來看,部分人是可以全部追回的,而部分人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

畢竟這是自己孩子的錯,孩子是自己教育的,必須付出代價。

2、《民法典》規定從2023年開始,《民法典》就要生效,其中就談到了關於未成年人打賞的問題。《民法典》第19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一些行為必須由**人和法定**人同意、追認。也就是說未成年人打賞主播,對自己的行為沒有明確認識,家長否認是可以追回的。

不過追回之後監護人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並不是無條件的追回。

3、家長的責任家長對孩子的教育,應該是各方各面的。自己把手機密碼和其他東西,全告訴一個對自己行為沒有判斷力的孩子,明顯是錯誤的。自己不好好管教孩子,導致孩子犯了錯,家長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

所以說我們必須要管理好自己的孩子,避免他們做出荒唐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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