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最好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公司,不要突然不幹,突然不幹,直接辭職是違反勞動法的,不過公司也不能不發工資。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yg風輕輕吹
突然不幹到不是違反了勞動法,而是影響了廠裡後續的一些工作。最主要還是要看你再公司乾的哪一行。看看後期影響大不大,不管怎麼樣如果沒有特別的事情,還是按辭職的程式走。
把後期工作交代好在走。
3樓:賈俊峰律師
是違法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但因勞動者自離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違法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所以用人單位無權不發工資。
法律分析員工離職,公司有權不發給離職後的工資,但是,員工離職前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公司無權不給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離職時公司應該立即支付員工工資,不應該拖欠,若公司按所有人的支付週期,到月頭髮放,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協商發放日期,但不能無理由拖欠工資。
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在解除或是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如果存在特殊情況的話,需要按照當初簽訂好的勞動合同進行協商處理。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通過勞動仲裁向公司索要工資。員工離職的當月工資的核算是按照勞動者實際出勤的天數除以應出勤天數乘以總工資,用人單位不得非法剋扣勞動者的合法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4樓:雨之蕩
提前打招呼是最好的,如果突然說的話會扣一部分工資,但不會不發。
5樓:柳雍
你寫辭職報告單子吧?
公司突然開始不發工資條,這種行為違反勞動法嗎?
6樓:華律網
工資條是企業發給員工本月工資的明細,能讓員工清楚瞭解自己的收入構成。一旦發生糾紛,工資條可以作為員工在這個公司的收入證明及其他明細證明,還能夠監督企業及時發放工資。《勞動法》規定,員工對於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
因此,企業不提供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綜上可知,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的不會涉嫌違法,但是會對勞動者構成侵權。如果勞動者需要了解自己的工資條內容的話,可以要求單位提供。
7樓:壹人事平臺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由此可見,工資條是一定要發給員工的。對於要不要給員工發工資條這個問題,相信大家已經瞭解了。
目前很多企業都是採用電子工資條的方式,以節省紙張,無紙化辦公,有以下幾種方式。
電子工資條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簡訊方式:
簡訊大概有70字的限制,推送形式也比較單一,有問題反饋,核算人員也沒法實時檢視原來的工資條進行實時反饋。
郵件方式:
郵件對於收郵件習慣比較好的企業還好,例如對於生產,銷售一體的企業,生產的一線操作員工大部分是沒有收郵件習慣和查閱郵件的便利條件的。在這情況下,這種方式就很難操作。
8樓:匿名使用者
1)你公司不發工資條的做法違反勞動法律的規定!
且按照法律之規定,企業應當出具工資單據,並於工資單據中列明各種細明,包括扣工資的情況。
2)事假期間,不發該些天數的工資。但一般一個月會有21到20個工作日。少了三分之一確實不正常。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建議:1)向企業主管人員投訴,並說明依據。相信在有效的依據下,其也無法推脫!
2)若其不讓步,則建議向勞動局的勞動監察科進行投訴。相信在官方的壓力下,其會作出妥協。因為,企業剋扣工資的,輕則被罰款,重者被暫停或吊銷執照。
希望可以給你方向。
9樓:匿名使用者
不發還是拖欠啊,這得要公司有個說法啊。
業務員第一個月未做成業績,公司不發工資是否違反勞動法?
10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2、 法律依據:
1)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11樓:是皮皮拐啊
單位的做法違反法律規定。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12樓:小健
違反了勞動了就必須有報酬
按勞動法的規定,如果是試用期的工資,最低應該是你工作的那個崗位的正式工資的80%,就是說如果一樣的崗位,他們正式員工的工資是3000塊的話,試用期最低應該是2400元。
13樓:李永輝律師
單位的做法違反法律規定。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應當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對於做業務的,應當有基本的工資待遇,基本工資待遇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和公司的關係是勞動關係產的話,就要受勞動法的保護。公司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關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你可以要求你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規定的數額。
而且你可以要求是公司為你辦理養老、醫療、失業等各種社會保險。
15樓:社保仲裁工
你可以獲得以下的賠償:
1、只要能證明你是在該公司上班,則可以獲得一個月的工資,基本工資。基本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
2、沒有合同,你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工資。
不幹夠一個月沒有工資的規定,是不是違反了勞動法?
16樓:民商法苑
是。根據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及時足額的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無故剋扣。
17樓:小鈴鐺
有勞動法,也有合同法。這要看你當初籤合同時是怎麼寫的?如果寫了不滿一個月不給工資,那你就是去告,也會輸。
一個月沒有休息 是計件工資 公司是否違反了勞動法
18樓:麥積財稅
一個月不休息是違反勞動法的,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至少保證勞動者每週休息一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新公司規定,入職未滿一個月自動離職或者辭職就不給發工資?公司的行為是否違反勞動法?
19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也是無效合同,勞動者收集好老勞動合同,辭職時或這被辭退時收集好其他證據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好就是問一下我在公司不幹了是自己辭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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