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淮安浙江人
不管起訴多少次,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這是民事訴訟的一條基本原則。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1款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第4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以上法律法規闡明瞭我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同時也確立了法官在審判中對舉證責任進行分配的權利。
2樓:愛喝粥
法院訴訟主要靠證據和法律依據,多組織一些,方便判離
起訴離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浙江孫律師:
所謂分居滿兩年是指不在同一地點生活且無往來,該期間需保持連續狀態。如果你每年都回家探望的,那麼就不能成立。起訴之前已經分居兩年。
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所列舉了五種具體的情形。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11月21日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凡與《婚姻法》(修正案)沒有衝突的,依然有參考價值。
即: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5樓:楊曉平律師網
從感情劈裂是開始算。婚姻法規定的:(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好別提交。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事實分居兩年,沒有夫妻生活。
7樓:匿名使用者
分居滿二年是指雙方不在一起居住二年,從發生時起算,你還是找律師當面諮詢一下比較好
8樓:匿名使用者
他既然有了女朋友,還不跟你離婚?你是不是調查清楚了。腳踏2只船,早晚也會翻。不要太著急了。勝利永遠站在正義的一方!
9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不喜歡人家就不要和人家結婚毀掉了人家一世。最為bs那些花心的人,不要以為下一個會比這一個好,其實往往都不如第一個的好。
10樓:七成
算。外面有女人不能說。
起訴離婚感情破裂的證據是指什麼
11樓:匿名使用者
起訴離婚,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原告應提供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12樓:周凌律師
您好!◆針對性解答:
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若對方不同意離婚,那原告需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卻已破裂,這樣法院才會判決離婚。比如:(1)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只有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法院才會支援你的離婚訴求。
比如證明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可以收集以下證據:(1)親友、鄰居的證人證言;(2)居(村)委會、婦聯的證明;(3)出行記錄;(4)租房證明等。
◆針對性解答相關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希望能幫到您!
13樓:墨然
起訴感情破裂應具備真憑實據,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對方有判婚之舉,並實抓對方的**之舉,方能以重婚的理由控告對方「重婚罪」。
萬萬不可以因一己之私而胡口蠻纏將本無過的婚姻親手毀掉,一夜夫妻百日恩,且行、且珍惜。
14樓:呼吼
分居兩年可以直接起訴離婚。
情感破裂的話需要一些人證和物證,比如鄰居、家人作證。也可以開出自己的銀行賬單,證明兩人已分開承擔生活
如果是感情破裂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因此,只要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6樓:熱浪人間
只要是能夠說明感情破裂的真實事例,都可以作為證據,例如,經常吵架而且吵得非常厲害、夫妻生活不和諧、對方身上沾染壞習慣、夜不歸宿,等等,以證據的形式固定下來。
一【證據的價值】
作為證據,最重要的就是能夠說明問題,能夠印證某一事實的存在性,與客觀事件的發生有著必然聯絡。這其中包括直接證據和旁系證據。直接證據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證相關聯,直接就可以說明問題、證實事實。
旁系證據則需要與相關其他證據並聯、串聯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種輔助證據的作用。如果不能與事實本身相關聯,則沒有證據價值。
二【《民訴法》規定的證據範圍】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三【證據的「三性 」要求】
所謂證據的「三性 」指的是證據的客觀真實性,證據的關聯性,以及證據的合法性。必須同時具備「三性 」,方可作為證據使用。
最高院關於民訴證據的《若干規定》有如下具體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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