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水果山獼猴桃
也要追究刑事責任,朋友也構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追究行政主管人員刑事責任的主要有兩類,一類是行政主管僅是身份標識,其在進行行政事務管理的同時,仍直接參與吸收存款業務。
另一類是不直接參與吸收存款業務,但是其從事的具體工作仍與吸收存款密切相關,比如招聘人員、承租場地、策劃宣傳等。由此可知,對於此類人員的追訴範圍,司法機關以其具體從事的業務內容進行判斷,只要不是單純的行政輔助事務,均可以被納入追訴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樓:曾傑律師
據公開的新聞報道,由於善林金融事件,其佛山公司被「閃電」拘留100多名善林分公司員工,這裡面很多人的身份,就是城市經理、總監和營業部經理、團隊帶頭人。
隨著案件調查的深入,相信會有不少被拘員工陸續被釋放或取保候審。
有朋友問筆者,像該類涉及全國分公司都被牽扯的案件,如果總公司負責人若被認定涉嫌非法集資,作為營業部經理等層級的員工,是否也會涉案?
一般來說,p2p平臺或者平臺負責人若被指控犯罪,比如說像周伯雲和張小雷那樣,最終被刑拘或逮捕的,還會包括其他幾個主要的負責人,而由於善林在全國各地都有線下門店渠道,各地的負責人、區域經理、城市經理、營業部經理、大團經理、團隊經理、業務員、理財顧問、人事專員、行政債權、培訓師等等都有可能被認定為涉嫌犯罪而刑拘。難道他們都真的有罪嗎?不一定,絕大多數層級員工的員工主觀上是並不明知的,客觀上他們從事的,也是上級指派的工作。
此類案件,為員工、從犯等辯護,關鍵點看主觀方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觀上要求是故意。具體到案件中,此種故意要求員工主觀上對於非法集資行為是明知,或者要求其應該明知。而在該類案件中,許多普通員工,包括營業部經理,甚至是城市經理,其主觀上無法、也很難對其工作的性質是非法集資產生明確的認知。
本臺本身擁有相關的資質,員工難以有提前預判
比如善林作為一家證照齊全,常年在主流**投放廣告的p2p平臺,而且,也一直在積極倡導自己的合規備案,資金存管等事項,如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對p2p平臺業界聲譽、規模的宣傳強化了員工對平臺合法經營的信心,地方公司的員工,由於不參與產品的設計和運營,其主觀方面很難對此有認知。
平臺收益並沒有高到誇張,員工主觀上難以認知
在大量非法集資案件中,集資人會要求其員工向投資者承諾遠高於正常投資的收益。對於不合理的超高收益,辦案機關認為,員工一般要有一個基本的認知,否則就構成了主觀上的一種明知。
但是,根據**的公開資訊披露和權威資料顯示,善林金融相關產品的投資者收益大概維持在5%到12%之間,這基本只是一個正常的p2p產品,給投資人的收益,其並不是像中晉資本案、e租寶案那樣,對投資人承諾高達36%左右的年化收益。
同時該平臺至少在表面上顯示出來的都是以小額分散為主要特點的投資產品,產品收益和形式的合理合規是員工在主觀上是否有參與非法集資犯罪的重要標準。
很多產品具有高可信度,很多員工本身也是投資人、被害人
另外,在該類案件中,很多員工本身都只是,都會對公司的產品非常信任,因此也會紛紛購買自己,公司平臺的相關產品,比如很多產品,如其ppp專案,就是與貴州當地**合作開發的基建專案,此類專案一般來說可靠性較高,參與銷售的員工並不參與專案進度的控制,他們只會要求專案真實性的資料齊全,即便這些專案存在資金錯配超募等問題,那也是公司高層專案設計者的問題,而且此類專案是否涉嫌非法集資,現在還未有定論,要求普通的員工對平臺的相關收益轉讓類產品、債權轉讓類產品負責,過分加重了當事人的主觀認知責任。
客觀方面,不能夠單純的客觀歸罪
相關員工大部分都是在公司規章制度下的正常履職行為,而善林金融作為一家,經營多年的平臺,其公司規章制度是否有明顯的違法違規,特別是違反非法集資犯罪相關法規的內容,傑哥相信應該是沒有。
員工拿了業務提成和獎勵,並不代表一定參與非法集資
同時,有部分員工也會從相關的業務中拿到一定的提成和獎勵,但是拿到這種業務提成和獎勵,幾乎是所有p2p行業,甚至是金融銷售類行業的通用規則。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筆者認為,相關的提成和獎勵,應該清退追繳。但是,相關的工資如果是在合理範圍內,這屬於員工的合法勞動收入。
另外,員工本身並不能因為,其拿了提成和獎勵,就被判定參與非法集資,這種思維是典型的客觀歸罪,是刑事司法實務中應該被禁止的思維方式。
公開宣傳和麵向公眾是所有p2p的本質
p2p平臺的業務模式本身就可以進行公開的宣傳和麵向不特定物件,這是其不同於私募**但資管型產品的特殊之處,如果其有自融,資金錯配等問題,普通的員工一般很難知曉和參與,而對外拉客戶搞宣傳本身就是一個,p2p平臺的員工正常的工作範圍,也是國家所允許的,不能因此就片面認為其參與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承諾保本付息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一個重要特點
在大量具有「合法」資質,證照齊全的企業被指控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中,很多都是栽倒在這一問題上。比如中富**非法吸存案。而在p2p的平臺模式中,相關員工或地方公司的領導,是否,指使、暗示、默許自己的員工對客戶承諾保本付息,這本身就是一個極難取證的問題,很多時候,投資人,出借人,債權購買人往往是出於對銷售員,和平臺的信任,而購買產品,相關的員工或者地方領導並沒有明確的保本收益承諾。
這方面的證據一般來說都會通過投資者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相關員工本人的證人證言,或者是被告人供述,來**或者是知曉,而如果相關,公司在自己發行的,文字性資料,或者是網頁截圖新聞中,對客戶投資人有明確的收益承諾,或者,有違規的風險備付金的承諾,就極容易被視作有保本付息承諾。但是在單林案或者是相關類似案件中,偵查機關的相關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我相信這將是整個案件中重點偵查方向之一。
、是否有資金池、是否自融等根本不是地方公司的責任
這也是對員工或者是地方公司相關領導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問題之一。而是否涉嫌自融?是否資金錯配?
是否超募?是否資金池?這些問題都不是地方級別的公司能夠掌控的,因為大量的資金歸集都是到了善林的總部,善林的總部也負責產品的設計和發行以及進度的控制,地方公司根本就無權對此進行決策和領導,地方公司說白了,其實就是一個地方的產品銷售公司,其沒有任何的產品設計的權力,其工作職責就是賣出產品同時,注意自己的審慎責任,對產品的,收益承諾是否合理,產品的相關基本資料是否齊備等等進行基本的核查,在公開宣傳中,不要進行保本付息的承諾,就是盡到了基本的責任,相信偵查機關會在之後的偵查工作中逐漸將此問題釐清,清事實和證據出發開展偵查工作。
非法集資4000萬 應該怎麼判 坐牢後
3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集資犯罪主要體現在刑法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個罪名裡。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罪】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樓:觀妙律師事務所
你好,非法集資4000萬已經是屬於刑法中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集資辯護律師王學強
對於非法集資人坐牢老賴出獄後還要還錢嗎
5樓:策神歷史
正所謂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在現實生活當中,就是有很多人借了錢不還被人們稱之為老賴,雖然說借錢的原因有很多種,但是也不能以這些理由去不還錢呀。
一、債務人通過法律的手段維護自身的利益
有很多的債權人會通過法律途徑讓欠債的人還錢,通常情況下債務糾紛是屬於民事糾紛,要經過法院審理之後,債務人需要按照法院的判決結果去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如果說在法院判決以後債務人拒絕去履行義務的話,那麼債權人也可以通過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方法,在申請之後法院也會介入,通過國家強制的力度要求債務人去還錢。如果這個時候債務人依然惡劣的抵抗,那所觸犯的便是刑法,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有很多人就會問了,如果說債務人去坐牢了,那麼他依然是拒絕履行自己還債的義務,那麼在欠債坐牢以後出獄還要還錢嗎?
二、欠債坐牢以後出獄還需要還錢嗎?
是因為欠債而做的牢,在出獄以後按照規定是需要償還錢財的,而且還要承擔延期還款所需要付的利息,以及滯納金是一分錢都不會少的。因為坐牢是屬於刑事責任,而償還債務是屬於民事責任。所以要清楚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是不同種法律責任,這兩者之間是相互不影響的。
之所以會坐牢,是因為債務人拒絕去行使義務,從而觸犯了刑法追究的是其刑事責任,在他出獄以後依然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在出獄以後有能力償還就必須償還所欠的債務,還要加上延期的利息。
在經過法院判決以後拒絕還錢的屬於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會處罰金或者是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還會處三年以上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會處罰金。對於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也是有不同種區別的。
而在我們國家當中並不存在罰了不打,打了不罰的這種情況。現如今已經不是古時候了,在古代可能會有用繳納罰款的方式去代替自己所要受的懲罰,但是在我們國家現行法律當中是沒有這一說的。現在的社會是比較公平的,正所謂欠債還錢天下也沒有白吃的午餐,所以說即使是坐牢了再出來,以後也是需要還錢的。
我們國家現在的法律是比較完善的,幾乎涉及了任何條款,在法律方面都能夠給予個人最大的人權支撐。所以對於債權人來講也不要太過於擔心,而對於那些欠錢的老賴,也別想通過一些手段去躲避欠債還錢這件事情,即使是你坐牢了再出來以後依然要承擔債務。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罪數額的應該怎樣認定
近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日益增多,吸收存款的形式以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借錢居多,而借錢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門,多種多樣,常常導致犯罪數額的認定出現困難,僅從以下幾種形式來談 1.犯罪嫌疑人在收到借款的同時將約定的利息支付給出借人。以借款10萬元為例,約定的年利率是10 則一年到期的利息應為1萬元,犯罪...
南京哪個律師事務所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比較厲害
當地法院附近有很多律師事務所,不用捨近求遠這裡找。1 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2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