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朋友家有兩套房子,是對門,由於不想婚後和老婆婆住的那麼近,提出換房子,把原有的房子賣掉付首付,剩

2022-05-14 12:23:03 字數 3972 閱讀 9919

1樓:高冷男神銳哥

你男朋友是獨子吧,對一位母親來說最重要的就是生她的與她生的,有時候老人們跟我們的想法確實是有代溝的,你的要求沒錯,父母的想法也沒錯,但畢竟沒有在一個屋簷下,回過頭想想以後如果有了孩子其實和老人在一起照顧起來還是十分方便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還是儘可能的住在一起等以後有了基礎再去付首付吧不要著急賣房子

3樓:瞳孔裡的奶牛

同意了,就不過分

不同意,人家家庭都鬧這麼大的矛盾了

必然就過分了

4樓:匿名使用者

他母親就是希望和孩子住的近一點,你這樣做肯定不願意了,他母親人要是很和善就不要賣了,住近點挺好的

5樓:閃耀一飛揚

不過分,不過我覺得你有點傻,住對門多好,給你看孩子做飯還不用住你家裡,打燈籠也難找的條件你居然不願意!

6樓:接英衛

你換位思考一下。或是想如果是你男朋友要求你父母這樣做,你父母會不會同意。

7樓:

過分,要是你以後兒子去老婆,她像你這樣做,你會怎麼樣

8樓:徐溢

幹嘛賣掉男友家的房子,要搬,自己賣

9樓:白馬冰河

太過分了,這樣的方便去**找啊,難道非得住的非常遠每次見面都要坐半天車你才高興嗎

10樓:輕候運賀撥

不過分嗎,人家娶媳婦幹嘛,是讓你拆散家庭的嗎?要是我就這一點都不會和你結婚

11樓:獨賞煙花笑丶

首先媳婦為什麼有不能和婆婆住一起?是有原因還是就是不想在一起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是你們夫妻自己付首付,估計她就沒話說了

男朋友家有兩套房子,是對門,由於不想婚後和老婆婆住的那麼近,提出換房子,把原有的房子賣掉付首付,剩

13樓:匿名使用者

有點過分

1先賣房子再買房子,還要申請貸款,說實話手續麻煩,挺折騰人的,而且折騰的是他們家人不是你,因為房主不是你很多手續你辦不了,必須他們家去辦

2賣房子沒有你想的那麼容易,除非你低於市價賣,或者房子各方面都很好,很搶手,否則短期不容易賣出去,低於市價賣,對於男方家而言肯定是吃虧的。

3本來房子買的好好,也沒揹債,就因為你一句不願意離公婆近,就要讓兒子跟著你還債,還了你父母,你男友來一句因為不想跟你爸媽住得近,要你跟著還債,你爸媽能樂意?

因為你的一句不樂意,男方家既要面對麻煩,可能還會虧本,兒子還要跟著還債,你覺得不過分嗎?從頭到尾你就落了一個動動嘴,事都別人幹,虧本別人虧,也許婚後你跟著還,可是對他爸媽而言,你跟著還跟不用還哪個更好?

14樓:諧波治理無功補償

人家想離自己的孩子近點兒,怕自己的孩子受委屈。你是想過二人世界,你們兩個都沒有錯的。這本身就是個無解的問題,所以,也不存在標準答案。

15樓:塵ai雲位

從經濟角度講完全不過分,但也要理解房子在長輩眼裡有特別的意義,很多不願意隨便換,建議還是住一段時間再說

16樓:水木年華

不過分,要是有能力一定不要和婆婆在一起住,很煩的,要是住了你以後會後悔的,而且很容易因為婆婆和老公產生分歧,希望能幫到你

17樓:阿達彌亞

合情不合理?合理不合情,這些事情誰也說不清。

18樓:亓星海

其實,在一起住也挺好的

19樓:天蠍

也行那就雙方的工作和經濟收入多少可以適當商量解決和氣生財

男朋友家有兩套房子,我想問為什麼不能住新房!

20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網北京8月12日電(記者 李婧)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新出臺的新婚姻法解釋(三)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根據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新婚姻解釋(三)第十條對婚前購買的房產分情況做了詳細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解釋稱,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徵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絡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杜萬華介紹,新婚姻法解釋三還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

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於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婚前一方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其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相對人,故離婚後應由其繼續承擔還款義務。

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1樓:

那是你人格不獨立的緣故。

22樓:

男朋友孝順,其實房子地理位置好的話,新的舊的無所謂了吧?你要看室內裝修咋樣。

男的買房買車裝修出彩禮在很多地方都理所應當的,大部分人也可以接受,但是你如果愛他,要和他生活的話,難道他那樣,你心裡舒服?

23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難道就是為了房子嗎?? 那你們結婚還有什麼意義?

可能是你男朋友孝順吧、

24樓:噓1安靜

建議你看一下新修改的婚姻法

25樓:寶棉棉

1、說明你男友孝順

2、人家家裡買房、裝修、買車,你做什麼了?

3、寫不寫你名字,這個可以和你老公商量

你覺得你要的是人還是房子?

26樓:我的老天吶

兩個人在一塊不必計較的太多,凡是有商量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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