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補償,仇視分居五六年的嫂子有權得到嗎

2022-05-16 07:35:23 字數 5946 閱讀 1991

1樓:愉快

沒有為理離婚手續,人家就是合法夫妻。工亡補償只有妻子和女兒有權力得到。因為人家是第一繼承人。

2樓:春暖苳憨

只要沒有離婚,不管有多大的恩怨,不管感情如何破裂,夫妻生前的財產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不管誰先去世,活著的一方都是第一繼承人,有權獲得夫妻全部財產,但你哥嫂分居五六年了,相互沒有共同生活,那麼嫂子沒有權利分割你哥工亡的補償金,前提是你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哥嫂分居五六年,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離婚就是夫妻當然有權得到工傷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分居不等於離婚,只要沒有辦理離婚,妻子就有權利分得已亡丈夫的工亡補償。

5樓:皆有可能

前妻工傷死亡補償金,現妻子離婚一般不能分割。

前妻工傷死亡補償金,分配給男方部分,一般而言,對現妻子,屬於男方婚前財產,按《婚姻法》第十八條(一)項規定,屬於男方所有,並非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但按《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男方與現妻子如果有書面約定,屬於共同所有的,則屬於共同財產,與現妻子離婚,現妻子可以分割。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6樓:細風無痕

沒有離婚就可以拿到,和關係好不好沒有什麼聯絡。

7樓:智潔

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那他就是合法繼承人。

8樓:顏先生

工亡補償仇視分居五六年的嫂子有權有補償費。夫妻關係不管仇視多少一樣享有補償的,如果是改嫁了狠定得不補償的。她們只是仇視分居,並且不提出離婚直同自己女兒睡覺,他們始終是屬於夫妻關係並且有女兒,所以不管仇視或分居多少年都有權享有補償費的。

9樓:滾滾黃河水

只要沒有離婚,一方去世,另一方是首先獲得,繼承權,除非有相應的公證的遺囑,否則配偶是第一繼承權

法律上的家庭關係有哪些?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的家庭關係包括:夫妻,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兒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11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兒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12樓:寥廓沙漠

婚姻關係、撫養關係、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

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家庭成員

13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14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

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15樓:潘增飛

法律不同,認定家庭成員適用的規定政策也不同,基本的法定家庭關係是夫妻關係、親子關係,後者還可以向上向下延伸以及包括法律規定的形成的親子關係,以夫妻關係為主體,依據親子關係確定家庭成員是基本方式,按照戶口本確定家庭成員是常規方式

法律上家庭以什麼為依據

16樓:匿名使用者

家庭是指婚姻關係、血緣關係或收養關係基礎上產生的,親屬之間所構成的社會生活單位。

家庭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是指一夫一妻制構成的社會單元,以結婚證書主依據。廣義的則泛指人類進化的不同階段上的各種家庭利益集團即家族。

17樓:陳倉駿馬

法律上家庭是一婚姻為基礎的,然後是以血緣關係和贍養關係為紐帶,其中還包括一種特殊關係,即收養行為。

18樓:闖王鎮寶石

以親屬關係為依據,法律上的近親屬有明確範圍。

關於家庭關係的法律問題

19樓:2012想換工作

綜上看來,她是你的生母無疑。你要不是她的親生女兒,她咋可能給你買房子呢,要知道現在的房子的價錢,那可不是小數目。

遺產方面,如你是她的親生女兒那你當然有權繼承她的遺產,如不是的話,她有遺囑的話你也可以繼承她的遺囑遺產。不過不要為了遺產傷了和氣,我覺得沒有必要,血濃於水嗎。

你對你的生母有贍養的義務,這是法律規定。不管她在你未成年期間,你的生母對你有沒有盡到養育的責任,但是贍養父母是法律賦予子女的責任和義務。你母親可能當時和你父親有協議吧,做老人是會有他的難處的,但是從他們後來對你的補償來看,他們還是很痛愛你的,我想你今後知道該怎樣做的。

再說房子,既然產權證上是你的名字,那任何人都爭奪不了的,那是你的老爺合法贈與你的,是受法律保護的,即使你不是母親的親生女兒。

以上是我的淺解。

20樓:光雨之

首先,關於離婚後父母子女的關係: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其次,關於你對生母的法律義務:如前所述,離婚並不改變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管生母在你未成年時期對你撫養情況如何,你對生母將來仍有扶養義務,否則可能觸犯《刑法》上遺棄罪或虐待罪。

再次,關於如何證明法律上母子關係:法律是講究證據的,在法庭上,一切都以證據說事。證明你與生母間母子關係,主要有兩條途徑:

一是檢視戶籍情況、結婚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看能否看出你與生母關係的記載;二是做一個親子鑑定,證明你們間的母子關係,這是個證據效力高又簡單的方式。

最後,關於你的繼承權利:如果在法律上確定了你與生母的母子關係真實,而且之後盡到了扶養義務,那你將具有無瑕疵的繼承權。生母和姥爺給你買的房子(房產證只登記你的名字),其所有權歸你一人所有;其他生母財產,若無遺囑繼承,你有權參與共同繼承。

21樓:郭子福律師團隊

首先,你對你母親有贍養的義務,這個不論他是否履行了對你的撫養義務,都是你法定的義務。

其次,你擁有繼承權,在你母親沒有訂立遺囑的情況下,你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與你妹妹等人一同繼承你母親的遺產。如果你母親留有遺囑,那麼所有人按照遺囑繼承。

最後,房產證已經寫了你的名字,屬於你的個人財產,不需要擔心

22樓:匿名使用者

在遺產分割上,你有權利繼承你生母的遺產,但是你繼父因為與你之間並不存在撫養關係,所以不能繼承他的。你和你妹妹得到的是不同的財產。生母的和繼父的夫妻共同財產平分為二,你生母的二分之一財產被她的合法繼承人繼承,你只有生母財產的幾分之一。

法律問題,涉及家庭關係

2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起訴的。屬於民事訴訟。不過你最好先想清楚。然後再進行報案等等一些流程。不過你需要一些證據。最好是錄音的那種。

24樓:化曉雨沫

已涉及隱私問題,若滿十八週歲應可以因保護隱私而提起訴訟,並要求道歉,停止侵害,如若有精神折磨還可獲取精神賠償,但詳細應尋求律師

25樓:豆豆

是的他侵犯你的隱私權可以起訴他

求:法律專家解答,關係一個家庭的存亡

26樓:餘夢得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那麼根據此條規定,如果這筆債務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支出,即便是配偶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情形的除外。根據該解釋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配偶一方名義舉債,原則上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的,而且債權人知道債務人夫妻之間有該約定的,該債務認定為個人債務。

或者債務人配偶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該債務也認定為個人債務,否則就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結合上述規定,也就是說法院有權拍賣你家的房子。就算你爸和你媽離婚,法院還是可以拍賣你家房子的。

既然法院認定為這是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夫妻之間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拍賣所得款需要還完40萬才行。

關於家庭關係的法律疑問!急

2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結婚!不存在任何血緣關係,法定關係不代表血緣關係,就是不離婚也能結婚!

法律依據如下:

《婚姻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解釋:直系血親:1、包括生出自己的長輩(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長輩)

2、包括自己生出來的下輩(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後輩)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即自己和父母的姐妹的孩子不能結婚。

(3)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男性不能和兄弟姐妹的女兒結婚;女性不能和兄弟姐妹的兒子結婚。反過來就是不能和父母的親兄弟姐妹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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