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的決定期限,行政複議的決定期限

2022-06-03 20:30:26 字數 5060 閱讀 5752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行政複議決定期限60天內做出決定,延長也不能超過30天。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2樓:職場達人李志

相關行政複議機構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相關行政複議機關應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複議申請人如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樓:

60天內做出決定,延長也不能超過30天。

依據《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三十一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擴充套件資料

《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八條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4樓:知道法也團隊

一般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5樓:聞人弘雅信躍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期限的回答可以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第一,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也就是說,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在六十日內要完成整個的複議工作。依照行政複議法,受理之日即指應當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或接受申請人申請之日。

在這六十天期限中,行政機關要完成受理、要求被申請人答覆、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和證據、查清事實和依據、提出處理意見並完成文字報告、行政首長決定或集體討論後作出決定等工作內容,並最終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公正適當作出結論。行政複議法規定六十日這一期間的目的,在於督促行政複議機關即時履行自己的職責,切實維護複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在於節省時間和人力,提高行政效率,使複議工作毫不遲延地進行,使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儘快得到解決,以維護行政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在於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促使行政複議機關依法行政。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期間的六十日,不按工作日計算,具有不間斷性,所以節假日在期間中間的並不扣除。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的計算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將諸如春節、勞動節、國慶節、星期六和星期日等節假日和公休日排除於期限之外,只是規定期間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之後第一日為期間屆滿之日。

第二,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這即是說,其他單行法律中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應按該單行法律具體規定的期限辦理。例如,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的罰款、拘留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通過裁決機關或者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最後裁決,這種對申訴的裁決即為複議,而其期限為十五天。

第三,行政複議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由於案件本身情況複雜,如涉及的問題多,有較多實質性問題需要研究或更多的時間方能搞清,以及其他一些在法定期限內無法完成又必須完成的工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複議決定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天。

這就是說,行政複議期限如果確實需要延長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也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的期限可以是五天、十天,也可以是十五天。二十五天,但不得多於三十天;而且只能延長一次,不得多次延長,防止變相延長法定的行政複議期間。凡是延長複議期限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如果列有第三人亦應予以通知。

通知應說明理由、確定延長的期限。對於依法延長期限的行為,當事人不得提出質疑,因為他是複議工作中的一個具體環節,並非最終結果,如果超過延長期未作決定,才能適用本法有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規定。

6樓:大米粒小麥芽

根據《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三十一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7樓:襲季雅茹溶

《行政複議法》第31跳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

8樓:閎碩孫凝旋

您好!行政複議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9樓:卓坤米寄風

2個月,可延長1個月...

行政複議期限是多少天

10樓:麥穗兒談教育

申請人提起行政複議的起算時間,可分為兩種情況:

(1)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複議權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期限的,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複議權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期限之日起計算。

(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製作或者未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只要能夠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受理。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從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之日起計算。

擴充套件資料:

行政複議的申請方式

(一)書面申請的,請按下列格式書寫:

1、文書名稱(行政複議申請書)

3、被申請人(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4、行政複議請求5、事實和理由6、行政複議機關名稱(如向市**申請,可寫「此致北京市人民**」)

7、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8、申請日期(年、月、日)

行政複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11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複議期限是自受理之日60日作出決定。依據:《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且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好律師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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