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過犯罪史,現在上班,單位知道了要讓我離職我該怎麼辦呢

2022-06-18 11:25:21 字數 5800 閱讀 8344

1樓:匿名使用者

沒辦法,不過你可以按照勞動法規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強行開除你必須對你有一定賠償

2樓:百小度

那你當時如果沒如實說明,單位現在知道了是可以說你弄虛作假的,這個你到勞動局去也很難搞贏,但如果知道了後來又拿這個來找事那就另當別論了,是可以投訴的。

3樓:覺哲居士解毒國學

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啊。硬要留下來,你和大家還會在一起有說有笑嗎?工作的快樂完全喪失了,有啥意思?瀟灑地離開,以後做一番事業給他們看,不蒸饅頭爭口氣。

4樓:wsm小草青青

你好!你以前有過犯罪史。那在你剛入職現在的單位時,不是要訂合同嗎?

合同上不是有一條你有無犯罪史,你是隱瞞了嗎?如果是這樣,你只能離開重找下家了。因為你隱瞞你就已經構成了欺騙。

所以單位是有權利讓你離職的。

5樓:

單位讓你離職的理由是合理的,你入職的時候沒有告訴單位你有過犯罪史是你的錯誤,現在單位知道了這件事讓你離職,你應該先去跟單位領導承認錯誤,告訴他們雖然你有過犯罪行為,但是你已經付出了相應的代價,讓單位領導給你個機會,如果單位留下你呢更好,如果不留你,你也應該痛快的離開,給單位的人留下個好印象,千萬不要意氣用事,值得注意的是下次找到新工作的時候應該提前說明你的情況。

6樓:渾渾噩噩的一年又一年

這個東西不要抱怨呀,當初的罪過不能抵消的,要認清事實,這個問題就很容易面對了。放平心態,要知道人生還有很多的美好,不要被一時的不愉快搞亂心態,希望你繼續努力,找到更適合的工作。

7樓:spider網路

1.已經上班了,應該是簽過合同,單位單方面強制要求離職,原合同應該有效,可以申請合理賠償。

2.如果有過犯罪史,求職時應該提前說清楚。

3.梁山好漢基本都是犯過罪,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重新做人,珍惜餘生,自有公道。

8樓:群眾路線

這要看你目前從事什麼職業,這個職業的要求有多高。再說離職了也可以再找工作的。

9樓:廖荷珠

所以說一個人還是要遵紀守法,計麼叫一失足成千古恨,這就體現出來了,不但你自己亊事受阻,而且還有可能影響下一代,比如說參軍、入黨、在政審時就很難通過,所以你應該在以後的人生中,幹什麼事都要三思而後行。

10樓:緣來就是你最棒

沒有辦法,根據勞動法,你在入職的時候虛報情況,單位有權利和你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說,按照單位的要求來吧,畢竟是你違約在先。

11樓:丁家莊合諧家園

這單位在你入職前問過你嗎,這有前科的就不能找工作嗎,如果說沒有他們沒有這種入職前的公告那你可以投訴他們,你也不需要在這樣的單位上班了這樣的單位沒有人情味不在這裡上班也罷。

12樓:瓊瑤的紫宮

那你當初入職的時候有沒有交代清楚你的犯罪歷史,如果沒有如實告知單位,單位知道了是可以隨時可以跟你解除合同。

13樓:

無論你犯罪如何,以經接受在教育了,在工作上本本份奮,踏踏實實懇幹,單位知道也不會讓你離職。

14樓:印諾

那不要自悲,既然己上班,只要好好幹,踏實工作,單位知道了也不會讓你離職的,過去的過去,單位也會幫肋你這樣人的。效心幹吧。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提前告知自己有過犯罪史的話,那用人單位一旦知道了,就會解除合同的。這主要是因為你沒有提前說明情況,所以以後要吸取經驗教訓,提前說明情況,儘量找不介意的用人單位。

總之,以後一定好好表現,用行動改變別人對自己的看法。

16樓:

跟你的老闆說,你會改過自新,重新做人,請給你一次機會,我想他會同意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沒辦法。

很多地方都是要求沒有犯罪史的。你可以再找做主要決定的人說說。

但未必有用。

18樓:鬆睿博

有些職業犯過罪確實不能繼續任職。

19樓:來自鳩茲廣場有實力的杏仁

那也沒有辦法,誰讓你要犯錯誤的呢,重新找工作吧。

20樓:白白胖胖小小兒

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

21樓:sunny左右開弓

人就要為自己的過失買單

我有過犯罪史,現在上班,單位知道了要讓我離職我該怎麼辦

22樓:年懌

單位是有權讓你自動離職的,如果你當初進單位的時候,隱瞞了自己的犯罪記錄,事後單位可以跟你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而且也不用賠償你。

23樓:曉曉

犯罪史的確是人生的一個汙點,但它又只能代表過去。如果單位因此讓你離職,第一,將過去的情況以實相告,並表明自己已經徹底改變了,爭取理解和信任。第二,如果真的不行,也只好另謀新的工作。

24樓:青女霜雪

1、單位這是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2、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3、可以去當地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主張上述要求。

4、但是在現實社會中,再繼續上班的可能性不大,還是要求經濟賠償,然後另謀出路吧。

我有犯罪前科,想找份工作。但是用人單位直接說有沒有犯罪記錄。我可

25樓:扎心咯海虹

可以查的,基本不會要你了,而且你也抬不起頭,升遷無望的

26樓:

可以隱瞞,但是,作為正常人而言,犯過錯能改是最好的,既然你想學好,不想再走以前犯罪的老路,那麼最好是學會真誠,直接說出自己的過去,沒有什麼丟人的,用人單位如果因為這個不要你,是他們的損失.

想學好,先學會真誠待人,待自己.學會自信,相信自己可以做到,直面過去,因為最差的日子你都能頂過來,未來會比以前更好.

因為犯了錯誤公司說要開除我。但是公司提出要我自己辭職我該怎麼辦? 5

27樓:

1.公司說要開除你,提出要你自己主動離職,主要是為了避免給你一定的經濟補償。建議你不要主動離職,若你主動離職,便沒有這個賠償;可以繼續正常工作,避免再犯錯誤;若公司通過調崗等手段堅持讓你離職,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公司開除你需要前提:你確實犯有錯誤;你的錯誤是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或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條件(規章制度需要有效)。

此外,在符合前述條件的基礎上,開除需要先通知工會。如果不滿足前條件,則為違法開除,需要賠償雙倍經濟補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範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8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如果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看看自己有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如果沒有造成損失,公司開除或者變相讓員工辭職都違法,可以要求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四十六條條款可以看出如果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被開除不在賠償範圍。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29樓:匿名使用者

你自己辭職的後果是公司不會對你有任何賠償,你就正常上班,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你告訴領導如果開始就下開除通知,如果不開除的話就照發工資,如果他們不發工資就直接去勞動局申請仲裁,你公司就會虧更多了。。。現在這方面對個人還是比較有利的,關鍵是法律意識淡薄,很多人沒有想到去維護自己的利益

30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老闆都是如此。趕人又不想你回來找他們。

首先不管什麼原因,趕人就不可能再硬留下。其他只是一些離職程式的事情。如果因為犯錯誤開除,還有一些個人名譽的事情可以談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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