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影響軍人繼續留隊申請嗎

2022-06-30 15:25:26 字數 4552 閱讀 5294

1樓:

1、非軍人向現役軍人提出離婚、軍人不同意離婚時,人民法院應與有關部門相配合,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係,儘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如系雙方感情不和,非軍人一方感情轉移,甚至與第三者有通姦、同居、或者其他重大過錯,雙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經過做和好工作無效,不能繼續維護夫妻關係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後,也可准予離婚。如果政治機關做了思想工作後,軍人一方仍堅決不同意離婚,根據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人民法院應不折不扣的執行法律,判決駁回非軍人一方的離婚請求。

2、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請求被人民法院駁回後,如非軍人一方長年累訴要求離婚,而軍人一方始終不同意離婚的,人民法院此時不能機械執法。必須位於立法者的角度綜合衡量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立法本意,即立法本意是保護軍婚,但決不是以製造人間悲劇為代價的,此種情況,人民法院須與部隊政治機關加強溝通、達成共識、互相配合,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後判決離婚。

3、如果軍人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後,無須得到軍人的同意,可徑行判決准予離婚。

二、軍人離婚應由哪個法院管轄

關於軍婚訴訟問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正確處理好這一問題有助於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提高部隊的戰鬥力。由於軍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管轄與普通離婚訴訟管轄有所區別,不能簡單的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幹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樓:啊真調皮

軍婚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但是並不是說軍婚就不能離婚。

任何一方配偶不願意維持這段婚姻,雙方都同意離婚,完全可以離婚。

離婚之後,不影響雙方的工作和生活,無論是在軍隊還是在地方。

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軍人一方不離,這樣的軍婚要怎麼離?

3樓:匿名使用者

對軍人離婚的特別規定主要有兩個,一是婚姻法第33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另一個是去年11月總政治部頒發的《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在適用婚姻法第33條時,軍人應注意正確行使離婚否決權。一是完整準確地理解軍人的離婚否決權。非軍人要求離婚的,一般情況下,軍人一方有一「票」否決的權利。

法院應根據軍人的這一意願,儘量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但軍人的離婚否決權只具有相對意義,否決離婚這一「票」能不能產生不準離婚的法律後果,不僅取決於軍人一方的願望,也同時取決於軍人一方有無重大過錯。二是軍人行使離婚否決權之後,要積極做好化解婚姻危機的工作。

三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地投下離婚的贊成「票」。如果配偶與第三者通姦、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過錯,經教育毫無悔改的誠意,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作為軍人一方,應適時地、十分理智地為離婚投下一張贊成「票」。

《規定》中涉及軍人離婚的規定包括:第11條:「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第12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式、許可權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

」這裡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同時,《規定》還在第11條第2、3、4款規定了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式,理解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關於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式。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調解」是「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是必須程式。

關於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且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式。它分兩種情況:一是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二是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裡需要注意兩點,一是這裡的「調解」是「視情」和「可商請」,都不是「必須」或「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不是必經程式。二是第一種情況是「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即這個證明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第二種情況是「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即這個證明不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是關於調解狀況的證明。

關於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出證程式。它也分兩種情況:一是如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二是如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對這兩種情況,都未規定軍內調解程式;二是對第二種情況,之所以政治機關原則上不得出具同意離婚證明,是因為婚姻法第33條規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即除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外,是否同意離婚是軍人的個人權利,政治機關不能代替軍人做出是否同意離婚的決定。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提出離婚,必須要得到軍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決准予離婚。二是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無須得到軍人的同意,經調解無效,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

5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法律規定,軍婚的離異和普通婚姻的離異適用法律相同的,只是為了相對穩定軍婚,在對離婚的掌握上稍稍嚴格一點,能夠維持不離的儘量不離。

6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先徵得軍人一方的同意,如不同意,第一次一般不會判決離婚。

7樓:匿名使用者

向原告方法院所在地起訴。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是否還適用?

8樓:別傻了

2023年2月起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第十一條 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原文第11條「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廢除)

請問軍人方向非軍人方提出離婚?

9樓:卿川律師

1、可以的。軍人向非軍人提出離婚適用一般離婚的規定。

2《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離婚需得軍人同意僅限於非軍人向軍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如果由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或雙方都是軍人的情況下,則適用普通法定離婚理由加以裁判。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既要注意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注意保護非軍人一方的離婚自由。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人民法院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做好軍人思想工作,准予離婚。

由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或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提出離婚,一般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和好無效時,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出具證明,方可提起離婚訴訟。

對於破壞軍人婚姻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給予堅決打擊。有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是由於第三者插足破壞軍人婚姻家庭所造成的,如與軍人配偶通姦、姘居、重婚等等。處理這類案件應該先制止破壞軍婚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責任,然後再根據夫妻關係具體情況處理離婚問題。

10樓:法邦網專家

只要一方堅持離婚,法院最終會判決准予離婚的。

在這種情況下,他即使不想跟你離了,你以後也要跟他離,否則就是對自己的未來不負責任。

現在你可能十分痛苦。

但是,我告訴你:痛苦的只是過程,你其實並不會太在意那個結果。

不信你就試試。

如果對方堅持離婚,即使第一次未判離婚,但起訴第二次,法院一般會准許離婚的。可,

軍人起訴離婚是先起訴還是先找部隊開證明

11樓:莫失莫忘

如果你不想離婚,根本不需要去應訴。具體你可參照一下下面的法律規定,做出選擇。

軍婚受國家法律特別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後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係,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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