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伯欣愉
公司是獨立的法人,財產是相互獨立的,想要執行家公司的財產,你要證明兩個公司混同(財產不獨立,高階管理人員相同,只有一個法人很難說明混同)或者甲公司對乙公司的出資義務沒有履行完畢(比如甲向乙方出資1000萬入股,結果實際只投了100萬,剩下900萬還是要承擔責任的。
法院強制執行,但公司帳戶沒錢,法人的另一家公司或財產可執行嗎
2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你要明白執行的物件是公司,而不是某個法人代表;其次要弄清楚另一家公司和這個公司是什麼關係,是總分公司的關係,還是母子公司的關係,還是正常的業務往來關係(即使僅僅表面上是),關係不同都會影響是否可以對另一家公司申請執行的;一般來說如果是總分公司的關係,可以申請執行;如果是母子公司的關係,母公司只在出資範圍內承擔子公司的債務,而子公司要承擔母公司的債務;如果是正常的業務往來關係,基本不可能申請執行,除非你有明確的證據,證明之前公司有基於逃避債務而轉移財產的行為,這樣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償。
2、至於老闆個人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不予執行的,因為債務人是公司而不是老闆個人。
3、公司名下的兩部車理論上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3樓:
你說的1、2、3是一個問題,就是可不可以執行該法人個人名下的財產或財務。
這事挺難,因拖欠養老金的公司老闆佔多少股份?
可以協調法院可不可以:
1、按該「老闆」公司原股份的比例去執行其現有新公司名下資產;
2、會計既然說每年該公司還有「十幾萬」的利潤,說明欠養老金的這家公司,在外還有協議還沒履行完。可以要求法院給該單位(個人)發一個函,要求在給「老闆」劃那十幾萬元錢時,先期支付給法院。
公司未倒閉卻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能否執行股東財產?
4樓:螞蟻掌上觀
公司未倒閉卻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是不能執行股東財產的。股東的出資義務完成後,即完成了對公司的全部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不負責任,與公司的債權人不發生直接的聯絡。
如果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法院也是沒有辦法的,只能等將來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人民法院再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資訊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法人財產權及股東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只承擔有限責任,但是一般而言我國小型公司都存在股東抽逃資本致使債權人無法追究責任的情況。因此可以以此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破產清算之訴,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該公司查明帳目,從而發現是否有可追回財產進行分配。
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民事訴訟執行中,如果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法院也是沒有辦法的,只能等將來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人民法院再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資訊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
其次,根據《公司法》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所以你不能申請法院執行股東的財產。
7樓:陽光下香格里拉
同意上述意見。但樓主還有辦法:1、請律師**調查該公司有沒有未收回的到期債權,如有,可申請法院執行到期債權。
2、申請法院調查公司開辦人(股東)是否抽逃註冊資金、非法轉移公司資產,這可以申請對公司進行財務審計。如發現有股東抽逃註冊資本的情況或非法轉移公司資產,可以要求追加股東或相關責任人為被執行人。
20x1年甲公司為乙公司的500萬元債務提供擔保, 10
8樓:
既然已執行,就答不上預計負債了。
賬務處理: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銀行存款
做為註冊會計師,在做2023年的審計報表調整分錄時,則借:營業外支出
貸:預計負債
9樓:風鈴
這個問題建議你到網校裡交流一下。
法院判決了公司沒錢,能執行法人的個人資產嗎
10樓:華律網
在民事訴訟中執行是非常重要的,但在司法實踐中,執行難是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執行難的一個原因是被執行人沒有可執行的財產,造成執行程式無法進行,那麼被執行人無可執行財產怎麼處理?申請執行人有提供、舉證被執行人財產或財產線索的義務,法院及時進行核實、調查,如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舉證被執行人財產或線索的,法院依職權在一定期限內也無法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的,可裁定中止執行。中止後,申請執行人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隨時申請恢復執行。
法院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被執行人還應當依照法院發出的財產報告令,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範圍、報告財產的期間,以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等內容。總之,在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法院或者申請人可以中止本次執行程式,待被執行人有財產時,再恢復執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被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裝置、產品、原材料等動產;(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性權利;(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
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式。
11樓:起些什麼名字好
被執行人沒有錢,可以執行其他公司財產。如果也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會中止案件的執行。待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再申請法院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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