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錢狀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式事項。
民事訴訟採辯論原則,一般情況下案件事實由當事人主張、證據由當事人收集提供,法院受這一原則要求,原則上保持消極地位。但訴訟中涉及到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案件,涉及到身份關係案件以及涉及到與訴訟程式相關的事項時,法院應當依職權調查收集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進行了具體的解釋,更加明確了法院職權收集調查證據範圍。
證據是民事審判的基礎,沒有證據民事審判是無法順利進行的。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但是考慮到當事人能力有限以及某些特殊領域的材料當事人並不能獨立取得的情況,有必要賦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必要證據的權利。何為必要的證據呢?
一般說來,所謂必要證據是指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或者受訴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主要指,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護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涉及國家祕密、商業機密、個人隱祕的材料,以及其他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資料。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需要的證據主要包括:
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式事項。
在具體界定何為必要的證據時,必須明確以下幾個方面:
1�必須證據的範圍僅限於法律明確的範圍,不屬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證據,即便當事人收存在困難,也不能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如,某一證據雖然收集具有一定的難度,但在客觀上存在收集到該證據的可能。但當事人及其**人為使自身的權益免受無謂的犧牲,而要求人民法院用職權來調取證據。
對此,人民法院在查明情況後,可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的申請不予支援。只有在當事人及其**人盡了自身努力後仍未能收集到的證據,才屬於法律規定的其他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資料。
2�必要證據的形式不僅限於書證、物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幾種證據形式都可以成為必要證據的存在形態。
3�未經當事人申請,法院不能擅自調查收集證據,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收集證據僅限於其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
2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證據規則的第十五條第一款是:(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這個是屬於法律的一個強制性規定,因為人民法院本身是沒有調查取證權利的,一般的案件到了法院之後,法官只是根據當事人自己舉出的證據來審理案件。但是上述的規定就是一個例外,法律不容許任何人傷害國際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當涉及以上三個方面的時候,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取證,說的通俗一點就是,即使是你們雙方當事人在一起案件上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或調解意見,法院判決或者調解不會損害你們雙方的利益,但是如果這個結果會損害國家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是他人的合法權益,法院是不會按照你們雙方的意思去處理的,因為法律不僅保護你們雙方,也要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還有案外人的合法利益,這都是法律的保護範圍,損害任何一方都不行。
抽象的解釋也許很難理解,有具體的事件可能更好解釋一些,若有不明白的還可以補充提問。
3樓:
法官的調查行為違法,明顯違背了中立審判的基本原則。根據證據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蒐集證據的條件是:「(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式事項。
」當事人的實體爭議,人民法院不可以進行依職權進行調查,甚至提示都是不允許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5條如何理解
4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5條是說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也就是第一次鑑定說必須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鑑定)。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符合27條所規定的,也就是說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就是27條所規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在超過舉證期限提出)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就是說,具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你本人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沒有正當的理由提出鑑定申請的,或者放棄不提出鑑定申請,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的,在庭審中不能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證據,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要根據案件的和舉證的具體情況來看,也有可能造成無效證據,法院不予認定)
5樓:
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啟動鑑定程式的一般原則。除有(規定)第十五條的情形外,鑑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鑑定結論是一種證據,申請鑑定,屬於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內容,人民法院除《規定)第十五條的情形外,一般不能依職權委託鑑定。
當事人申請鑑定,適用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則,對於需要鑑定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存在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的情形的,在案件爭議的事實真偽不明時,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民事訴訟證據要求是什麼?
6樓:匿名使用者
是高度蓋然性orz
所謂蓋然性,《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質。高度蓋然性,即根據事物發展的高度概率進行判斷的一種認識方法,是人們在對事物的認識達不到邏輯必然性條件時不得不採用的一種認識手段。
所謂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是將蓋然性佔優勢的認識手段運用於司法領域的民事審判中,在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已經證明該事實發生具有高度的蓋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對該事實予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1日公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是我國對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明確規定。
2、採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理由
採用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理由有四:第一,符合訴訟效益原則,有助於消除法院對案件客觀真實的盲目追求。第二,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
法官可以借鑑現代自由心證的規則,結合案情對雙方證據的證明力大小進行自由裁量。第三,有助於實現公平與正義。高度蓋然性標準可以充分調動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積極能動性,同時亦能保障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平等的機會。
第四,有助於民事關係的及時穩定。如果將證明的標準定得過高,會導致真偽不明案件的增多,使許多民事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相關的民事關係將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
3、運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應注意的事項
在審判實務中,運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要注意以下幾點:
(1)運用時不能違背法定的證據規則。(2)反對法官的主觀臆斷。(3)運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定案的依據必須達到確信的程度。
(4)依據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認定案件,不允許僅憑微弱的證據優勢認定案件事實。(5)高度蓋然性原理證明標準仍然要求最終認定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得出唯一的證明結論。
7樓:勞動法行家
證據的三性是: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證據的要求是查證屬實。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8樓:匿名使用者
打官司常常是這樣,一方的**人或律師出了一大堆的證據、資料,結果還是打輸,因為他提的證據是廢話連篇,對案件起不到有力的作用
首先訴訟證據必須符合三個條件,才有證據效力。
第一, 證據的客觀性,這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真相的、不依賴於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
第二, 證據的關聯性,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絡,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
第三, 證據的合法性,這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式調查、收集和審查。
高度概然性,即根據事物發展的高度概率進行判斷的一種認識方法,是人們在對事物的認識達不到邏輯必然性條件時不得不採用的一種認識手段。將這種認識手段運用於司法領域的民事審判中,就成為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的規定 5
9樓:just享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據的規定如下:
1、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
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2、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3、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影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第八十一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擴充套件資料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證據要求是什麼民事訴訟證據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是高度蓋然性orz 所謂蓋然性,現代漢語詞典 中的解釋是 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質。高度蓋然性,即根據事物發展的高度概率進行判斷的一種認識方法,是人們在對事物的認識達不到邏輯必然性條件時不得不採用的一種認識手段。所謂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是將蓋然性佔優勢的認識手段運用於司法領域的民事審判中,在證據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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