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律學子
一、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應從主客觀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對主犯的認定,應以共犯人的主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刑法第26條的規定為準繩,不能任意擴大或者縮小主犯的範圍。
對於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首要分子對於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集團犯罪故意)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於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於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二、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包括兩種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完成起次於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幫助犯。
從犯是相對於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沒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須二人以上)沒有從犯的現象是存在的,而只有從犯沒有主犯的現象則不可能存在。
從犯也應對自己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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