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單位經營不下去了辭退員工 應該給員工哪些補償 員工應該怎麼維護自己的利意應留什麼證據

2022-09-22 03:25:18 字數 6128 閱讀 2464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無論是是企業破產還是經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均需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所服務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要按扣稅扣五險一金前的應得工資計算。

建議雙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寫明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經濟補償金數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

到勞動部門去諮詢一下,他會給你一個準確的答覆,勞動部門掌管許多政策,有些政策是我們不知道的,所以說你要是不去諮詢,你永遠不知道你自己應該享受什麼權利,受到什麼保護?只有正確的去了解正確的去把這件事情辦好才好

私企因經營不散辭退員工,應該得到哪些補償? 50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方面:

(一)原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構成事實勞動關係,可否要求有雙倍工資;

(二)因公司自身原因(解釋或停業)而與你接觸勞動關係後,經濟補償問題;

(三)你的社保繳納問題。

一、《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

一、二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2023年7月你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繼續在公司工作構成事實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明確「用工」是指第一次,還是每一次,實踐當中也有爭議和不同的理解。但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在有用工事實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時,勞動者仍有二倍工資的請求權。

所有,你可以主張2023年7月至2023年9月中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為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工作(只能計算11個月雙倍工資)。

二、老闆自己決定關閉公司,解散、辭退員工,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向公司主張經濟賠償。你從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共在公司工作2年4個月,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你可以主張2.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以你近12個月平均工資為準。

三公司提前兩個月停止為你繳納社保,屬於違法。你可以要求公司補繳,但是操作執行起來會很麻煩的;你也可以接受公司對你的現金補償。但是如果你考慮到領取失業保險金等方面,建議還是爭取公司繼續補繳。

歡迎諮詢 [email protected]

4樓:韓飛律師

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不支付給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5樓:匿名使用者

除本月工資外,還應給你補償,按每年一個月計算。醫保應予補足。如果公司合法登出,且在登出前你沒有和公司形成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之後你的維權將會比較困難。

建議你立即提起勞動仲裁,邊仲裁邊協商。

6樓:祝文賀律師

你好,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要是單位主動辭退員工,應該補償多少?單位給員工上保險了

7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的沒有補償,其它合法的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違法的按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主動提出與員工協商一致的,以及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4種情況,你自己對照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你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勞動者存在嚴重過錯)規定的情形,沒有與你協商一致解除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勞動合同法第41條(經濟性裁員)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裁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預告解除、非因勞動者過錯),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4、經用人單位主動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經濟補償金,n。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9樓:匿名使用者

按合同補償未到期的違約金,然後員工領失業保險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年給一個工資補償金,失業後出去領取失業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提供的條件不夠詳細,所以給不了你滿意的答案。單位辭退員工,有幾種情形: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還有很多。你結合一下《勞動合同法》和實際看看吧。還有一個是從今年7月開始勞動仲裁免費,如果有關係到勞動糾紛,你也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機構諮詢。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經濟補償計算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你是正常理由解聘員工,就照47條做

勞動法關於辭退是怎麼規定的?辭退員工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勞動法辭退員工給不給補償?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等都是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比如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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