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與公司原簽訂的勞動合同已到期,且已過了一個月,沒有續簽勞動合同,這視為事實續簽了勞動合同,也就是說你與單位雙方都預設續簽了勞動合同,一切行為都應按已續簽勞動合同辦理。如果此時你想辭職應按事實續簽勞動合同辦理,需提前30天以書面行式通知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金。
你這種情況,原簽訂勞動合同期滿沒有及時續簽勞動合同,你在工作,單位繼續支付工資報酬繳納社會保險,不要一聽說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單位雖然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但是仍然在按原勞動合同履行義務,並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事實,也有可能工作人員的一時疏忽,只要補簽了就可以了,做為勞動者也應提醒單位應該續簽勞動合同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初次建立勞動關係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等行為的處罰,此規定並不適用你的情況。
2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分為兩部分:
1、一個月的事實勞動關係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如果超過一個月仍未續簽,可要求兩倍工資。
2、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如何處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所以,要看如果用人單位要你續簽合同,但條件低於現在水平,仍可拒籤要求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和提前解除合同什麼區別
3樓:匿名使用者
1、合同到期後不續簽,自結束之日起不再負有法律效應,對兩方法人不再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未到期提前解除,需要雙方的協商,若協商後主動解除一方給另一方一定賠償可以解除籤解決協議就行了。若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強行解除的,強生解除一方要承擔法律責任,責任大小按合同規定中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根據(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如果單位到期不願意續簽,單位應該給經濟補償。
如果你到期不願意續簽,沒有補償。
提前辭職,則沒有補償。
與失業金都沒有關係。
建議你看新的勞動合同,是否降低了原合同的「約定條件」,若是,則屬於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承擔補償
5樓:
沒有區別,如果都是自己離職。只有公司單方解除合同才有區別,合同到期公司單方解除賠償一年一個月工資,合同沒到期,公司單方解除,賠償一年兩個月工資。自己離職,提前30天申請就可以了,沒有任何區別和問題
6樓:枝繁葉茂的青草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
1 公司已經提出與你續簽,而你不想籤,那麼原合同到期時(12月31日),合同終止,單位無需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2 現在合同尚未履行完畢,仍在合同期內,你想提前解除,那麼你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也就是說,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後三十天你才能走人。合同提前解除時,單位也無需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你未能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可能單位會向你主張賠償。一般按三十天相當於一個月工資來算,你只提前半個月提出通知,那就另外賠半個月工資。
你提前二十天通知的,就賠剩餘十天的工資。
3 關於失業金,一般來說,你自己提出辭職是主動行為,不能算「失業」,不會領到失業金;合同到期,單位想和你續簽而你自己不同意,也是你的主動行為導致的失業,也不會領到失業金;但各地執行時情況可能有所不同,可向當地社保機構先了解一下。可能後一種情況也能領取失業金。
勞動合同到期自已不續簽,是算終止合同還是解除合同,還是辭職行為
7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到期,如果勞動者提出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了不續簽是自動解除合同嗎?
8樓:qq的勾k先生
勞動合同到期了不續簽是合同終止,一般情況下不需要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樓:諾諾百科
1、如果你提出續簽,公司不同意續簽,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2、如果公司同意續簽,但是給你的新合同待遇降低了,你以待遇降低為由不續簽,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3、你不同意續簽,除第2條的情況外,無經濟補償金;
4、如果你想拿經濟補償金,等公司通知你是否續簽,是最有利的。勞動合同到期是否續簽,單位是需要作出決定的。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於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合同的終止之時。任何勞動過程,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的。
在現代化社會中,勞動時間被認為是衡量勞動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便建立了勞動關係,各自要依據自己的勞動行為來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
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係不可能無頭無尾,成為永恆不變的關係,尤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流動是必然的。
勞動關係可能是較長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暫的,到底要維繫多久,必須通過一定的具體時間表現出來,這就產生了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不利於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實現勞動合同內容的保證。勞動合同是以實現勞動過程為目的,勞動過程是一個相當複雜的過程。
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這個過程就難以確定,生產或工作任務的完成就無法保證,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義。正因為如此,本法把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作出規定。
期限延長
合同到期雙方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延期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0樓:鳳梨就衛龍
不是自動解除吧。不管續不續簽沒有自動解除一說吧。單位不續簽要給補償,個人不續簽就解除
11樓:日常法律
合同到期終止後沒有續簽的,若勞動者離開原單位,單位應予經濟補償,按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補償。如果沒有離開單位,沒有補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啊 但是人事會提前打招呼的:續約還是不續約,不會什麼動靜都沒有的
13樓:東南風雨情
從純法律上說,合同到期後,就算自動解除合同,合同雙方不在履行和享受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但現實中,往往有霸王合同,如你。合同甲方讓你在合同到期一個月前,告知甲方,你不想告知,又不想續簽,這有可能違反合同中,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對方」的約定,也屬違約。
如果你不告知對方,想等到合同到期,你再說,或不說,你走人。這就看你和甲方的經濟上有沒有糾紛,如果是甲方押著你的工資或押金,那你是走不了的,這時你不告知他,他就會扣了你的押金或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再續鑑,屬於哪類,終止還是解除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
一般而言,勞動合同期滿,是否續簽是雙方自主權。但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訂立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續簽。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依法不續簽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九十七條、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2023年1月1日起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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