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為什麼要求補償呢,離婚時一方要求經濟補償需要什麼條件

2022-11-07 11:00:21 字數 2656 閱讀 2734

1樓:染墨花香

離婚時,你也可以不要補償。要不要補償,也是因人而異。有人離婚,就不要求補償,這都和兩人的感情,離婚原因有關係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覺得自己對婚姻對家庭付出了很多,結果卻離婚了,所以對於自己的付出要求賠償損失是可以理解的

3樓:呼友杉

如果真的是你要提都提出離婚的話,那應該法律上有一條規定,都應該要補償一點孩子的撫養費。如果是南風又提出離婚的話,他也要撫養孩子的。撫養費。

4樓:一零啞劇

根據民法典(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婚姻家庭編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在補償的方式上,一般要求是一次性給付,適用離婚補償制度的條件有以下幾方面:

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實行的是分別財產制,夫妻一方的財產歸一方各自所有,不作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無特殊情形,應當平分。

2、權利的享有須以特定義務之履行為對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為撫育之子、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要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3、權利人只能是夫妻雙方中的一方當事人。

4、離婚補償的請求只能在離婚時提出,即只有在雙方準備離婚或者其中一方提出的離婚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才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此外,這種補償並非離婚財產分割的考慮因素,而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權。

離婚時一方要求經濟補償需要什麼條件

5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經濟幫助: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損害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6樓:黑色小毛文

這個問題太籠統了,一般是財產分割,補償?為什麼要補償?

我已經起訴離婚並要求補償

7樓:長治律師**

離婚賠償應有法定的過錯情況下會支援

8樓:

要補償的話,代表對方有過錯?

為什麼離婚一方要求賠償損失

9樓:愛喝粥

您好!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離婚時 一方生活困難可要求補償嗎

10樓:阿元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可以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11樓:歆練天枰

這個你可以跟對方協商,婚姻法是沒有這一條的

12樓:禁偌寒蟬

,對於困難的認定標準就顯得至關重要了,最早《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對離婚時一方享有的經濟幫助權做出了規定,但由於該規定過於模糊,沒有實際的可操作性,在適用上各地法院也難統一,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於一方的享有的經濟幫助權中關於困難的認定標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筆者認為該條文規定的經濟幫助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理解:

一、有困難的一方當事人為家庭付出較多,離婚後沒有經濟收入或收入較少,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仍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這種情形屬於有困難的一方,但基本生活水平應當是參考當地的標準。這裡有個限制性的條件就是,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仍然有困難的,言外之意是如果個人財產較多或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多,即便離婚後沒有經濟收入或收入較少,也不存在經濟幫助的情形。

二、離婚時,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按筆者理解,這裡的住處應當不包括租房居住,如果租房也包括在內,就不存在一方沒有住處的情形,因為任何情況下租房不存在任何障礙。這裡說的沒有住處應當是沒有所有權或一定居住權的房屋。

在此情形下,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也可以是所有權,即有困難一方在一定期限內無償居住另一方的房屋,或者直接判令房屋的所有權歸有困難一方所有。

三、離婚時一方有困難行使經濟幫助權,對方需要有相應的經濟能力。如果其自身經濟狀況都比較差,法院不可能再判決其履行幫助義務,所以一方經濟困難,另一方經濟狀況較好,這是行使經濟幫助權的前提條件。

為什麼要離婚?為什麼要離婚呢?

離婚的原因主要有 1.一方有重婚情形。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的 4.一方有賭博 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5.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為什麼要離婚呢?幸福的婚姻都是一樣的,不幸的婚姻,也不能說是各有各的不幸,從判決准予離婚的案例看,主要分為兩類 一類是一方存在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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