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份如何分割

2022-02-04 19:39:25 字數 5411 閱讀 6109

1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此外,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宣告材料。

2樓:律視微言

婚前個人公司股權也是個人婚前財產,不會因為結婚而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當然股權取得時間並不是判斷是否為個人財產唯一因素,實踐中還需要結合出資**一判斷,該股權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時一方在公司的股權如何分割?

3樓:ooo藉口

夫妻離婚時一方在公司的股權劃分具體如下:

1、夫妻雙方均持有公司股份。

在婚姻存續期間成立公司,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且佔有一定的股份比例。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

如果開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離婚時,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是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且願意繼續經營公司的,可確定各自明確的股權比例,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東的權利;

二是雙方都不願意再經營公司的,可將公司進行清算,對公司的剩餘資產進行分割;

三是一方願意繼續經營,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經營方或第三方持有,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

夫妻雙方可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要將公司股份轉讓給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將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必須經過公司一半以上股東的同意方可進行。

如果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購買的,夫妻雙方可分割相應的股權折讓款。如果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願意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為公司新的股東。

如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需要法院處理時,法院一般會將根據出資情況、公司的經營狀況(贏利或是負債)等相關因素綜合考慮後,將公司股份判給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3、公司股份由第三人持有。

實踐中,出於各種考慮,經常會有夫妻在註冊公司時,將公司註冊在親朋的名下,由親朋代持自己的股份。此時,證明公司出資是由夫妻共同財產給付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只有能清晰的證明出資情況,在離婚案件中才有可能處理公司的股份。

如果無法證明,離婚案件中,法官一般不會受理。當事人想繼續爭取的,只能通過離婚後的確權之訴為維護自己的權益。

依據《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債券、投資**份額等有價**以及未上市股份****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宣告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則婚後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樓:蘇嘉琪寶貝

1、共同協商原則。

離婚案件先予協商和解是必經程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的二類情形的處理方法,也是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的。

即雙方應將是否同意將出資額轉讓與否,轉讓份額達成一致,還要將轉讓**一事達成共識,只有這樣才能進行下一步——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另外如前所述,基於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依據某一時點進行評估作價勢必與股權價值相悖,並且在婚姻中「複合股權」(有的學者這樣稱呼)這種股權性質的要求,硬性判決股權歸夫妻一人享有給對方補償,不但給股東壓力或履行不能,也喪失和剝奪夫妻共同財產在投資時所企盼的永久投資收益的目的性。

2、離婚案件股權分割問題,補償或股權取得應由夫妻雙方明確表示,不易法院過多幹預。

如前所述由於股東配偶享有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也就是準共有股權故在離婚分割股權時,股東配偶有選擇加入股東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障礙只能是其他股東不允許轉讓併購買,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的,審判機關不應剝奪。

離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在結婚登記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財產,

範圍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6)**、債券、投資**等有價**;

(7)公 司企業的出資額、股份以及個人獨資公司;

(8)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9)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10)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11)一方對婚後取得財產主張屬個人財產但是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的財產;

(12)其他婚後應歸雙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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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仇秋英崇乙

?與分割其它財產相同,離婚時能夠分割的公司股權必須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使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或依法繼承、受贈的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前財產或是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的公司股權則不能進行分割,屬於個人財產的公司股權主要包括:

①一方婚前依法取得的股權為個人財產;②婚後以個人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為個人財產;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屬於夫或妻一方的股權。

離婚時公司股權分割方法如下:一、夫妻二人持股的****1、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分割時應為均分股份。2、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願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不願持股方,將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東加入。4、夫妻都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拍賣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後的資產,並登出公司。

二、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共同持股的****一夫妻間直接轉讓股權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等協商一致的,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夫妻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3、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作價補償,股權在夫妻間不發生轉移1、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於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的形式對另一方進行補償。2、分割夫妻在公司內的共同財產,需要公司的全部淨資產及債權、債務的清算,評估公司的淨資產。3、如果夫妻不能協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預付評估費用,或雙方各付一半評估費用。

在訴訟過程中,雙方都不願意出評估費的,法院對這部分共同財產不予分割。

三夫妻一方或雙方以共同財產入股時,作為隱名股東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將共同財產以第三人的名義出資,夫妻雙方是隱名的實際股東的,並和第三人簽訂隱名出資協議的,該部分資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

三、出資比例不能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和他人成立的****,公司股東可能登記為夫妻中的一人,也可能為夫妻二人,夫妻間的股權比例設定往往帶有隨意性,只是從形式上的約定,並不反映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實際分配。除非夫妻另有書面明確約定該註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推定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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