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國稅納稅專戶都需要哪些步驟,辦理國稅納稅專戶都需要哪些步驟

2022-11-15 14:25:15 字數 5303 閱讀 5474

1樓:悠悠的小怪物

每個地區都不同的吧,上海的納稅專戶是開在上海銀行的,就填了一份銀行的協議書,還有預留印鑑卡等一些申請資料,去辦理的時候最好把公章,財務章,法人章全部帶上,如果不方便帶出去的話,就先去開戶銀行領取所有的**,問清楚如何填寫,拿回去填好再交給銀行就可以了,一般2周左右就可以正常使用了。

2樓:彩雲濃

開業登記

一、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六)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專案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專案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發生爭議的,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處理。

四、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一**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五、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二)住所、經營地點;

(三)登記型別;

(四)核算方式;

(五)生產經營方式;

(六)生產經營範圍;

(七)註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

(八)生產經營期限;

(九)財務負責人、聯絡**;

(十)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六、 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齊全且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及時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稅務機關應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後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七、 稅務登記證件的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登記型別、核算方式、生產經營範圍(主營、兼營)、發證日期、證件有效期等。

八、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稅務機關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3樓:匿名使用者

國稅總局關於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

國稅發[2006]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河北、黑龍江、江蘇、浙江、山東、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貴州、青海、寧夏、新疆、甘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青島、寧波、廈門市財政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之後,根據我國經濟形勢發展需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對個人轉讓住房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和換購住房的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做了具體規定。目前,在徵收個人轉讓住房的個人所得稅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

為完善制度,加強徵管,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明顯低於市場**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資訊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一致。

二、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稽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一)房屋原值具體為:

1.商品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自建住房: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

3. 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4.已購公有住房: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

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經濟適用房**按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規定的標準確定。

5.城鎮拆遷安置住房: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令第305號)和《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號)等有關規定,其原值分別為:

(1)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後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房屋拆遷採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註明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3)房屋拆遷採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註明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後的餘額;

(4)房屋拆遷採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註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二)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

(三)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1.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並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稽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

(1)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註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複扣除裝修費用。

2.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的,其向貸款銀行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3.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公證費等,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本條規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執行。

三、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徵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型別、住房平均**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56號)的規定。為方便**住房的個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加強稅收徵管,主管稅務機關要在房地產交易場所設定稅收徵收視窗,個人轉讓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與轉讓環節應繳納的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一併辦理;地方稅務機關暫沒有條件在房地產交易場所設定稅收徵收視窗的,應委託契稅徵收部門一併徵收個人所得稅等稅收。

五、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有關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定,對**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係,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要不折不扣地執行上述優惠政策,確保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六、各級稅務機關要做好住房轉讓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收取、退還和有關管理工作。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81號)要求,按規定建立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專戶,為繳納納稅保證金的納稅人建立檔案,加強對納稅保證金資訊的採集、比對、稽核;向納稅人宣傳解釋納稅保證金的徵收、退還政策及程式;認真做好納稅保證金退還事宜,符合條件的確保及時辦理。

七、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宣傳和落實有關稅收政策,維護納稅人的各項合法權益。一是要持續、廣泛地宣傳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政策,加強對納稅人和徵收人員如何繳納住房交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輔導;二是要加強與房地產管理部門、中介機構的協調、溝通,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協稅護稅作用,促使其協助納稅人準確計算稅款;三是嚴格執行住房交易所得的減免稅條件和審批程式,明確納稅人應報送的有關資料,做好涉稅資料審查鑑定工作;四是對於符合減免稅政策的個人住房交易所得,要及時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辦理一般納稅人需要哪些,辦理一般納稅人需要哪些資料

認定條件 凡申請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的企業,以領取 稅務登記證 是否超過30日為限分別辦理。自領取 稅務登記證 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的,不考核收入標準 超過30日的,則必須達到一般納稅人收入標準方予以辦理。請企業根據上述條件,按下列要求分別辦理認定手續 一 領取 稅務登記證 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臨時一般納稅人延期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國稅發明電 2004 37號 規定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轉正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轉為正式一般納人的申請 輔導期達到六個月後 稅務機關對其進行全面稽核評估,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1 納稅評估的結論正常。2 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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