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體現了法的秩序價值。《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體現法的自由價值。
在本案中黃永彬所立的遺囑符合法的自由價值,但是違反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該遺囑是在不尊重法定婚姻關係的前提下所立的,體現法律價值衝突,即自由價值與秩序價值的衝突,在此個案中秩序價值優先。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學原則,黃永彬的確有權利處理自己的遺產,將之贈予他人,這沒錯,但黃這樣做的前提是這筆遺產確實是完全屬於他的,沒有人能夠對這筆遺產中的任何一部分主張自己的權利的。譬如說黃借錢了,那麼贈予遺產時候就必須先還債,再贈予。
如前所述,黃屬於明顯的婚姻過錯方,只要打官司,他就必須對此進行補償甚至坐牢,也就是說他的遺產裡有相當一部分應該作為補償款先交給蔣,剩下的他才能自行處理,而且這一部分的內容不由他決定,要看法院怎麼判。
黃張二人在黃與蔣的婚姻存續期間長期、公開的非法同居,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法》,是典型的事實婚姻,也就說黃永彬張學英兩人同犯重婚罪。黃永彬與張學英自2023年開始同居,到2023年為止一共六年,重婚告訴並未超過訴訟有效期。現在黃永彬死了,只要蔣倫芳告,張學英必須伏法,也就是必須坐牢以及賠償。
但也要注意一點,2023年到2023年一共六年,這期間黃永彬與蔣倫芳始終處於分居狀態,按照中國法律,分居超過兩年就可以申請合法離婚了,但黃蔣二人都沒有申請過——大約是因為懼罪,這才是坐失良機,對張最不利的地方。
任何一家公證處都只能就遺囑本身進行公證,所以公證就只能證明這份遺囑的確是黃永彬寫的是其意思的真實表示,但如果黃本來要求的權利就不是他該有的,公證處也不能凌駕於法院之上。
總之,遺囑是真的,那麼張根據遺囑要求黃答應過她的財產,是對的。但黃的這筆遺產首先要支付黃對蔣的補償,張對蔣的補償,而且黃蔣共有財產必須由蔣來繼承至少8成。因為蔣才是合法妻子,是無過錯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然後再進行分配。而且分配之前,張必須先把重婚的刑期先坐完。
其實張是幸運的,因為很可能蔣不懂法,這樁案子裡,只要蔣準備起訴,最後得到大部分財產的一定是蔣,張就是坐完了一兩年牢,也只能得到很少的一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