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的行使,監護權是什麼意思?

2022-12-14 20:20:21 字數 5279 閱讀 6690

1樓:匿名使用者

a對《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b不對《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c不對《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甲,乙均為丙的監護人是因為丙與甲乙都有血親關係,當然成為丙的監護人,婚姻撫養關係不受合同法調整,屬於身份關係而不是財產關係,受婚姻家庭繼承法的調整,甲乙的協議違反了婚姻家庭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所以a對bc不對。

3樓:匿名使用者

b項是錯誤的,因為乙的行為是侵犯了甲作為監護人的權利,應該是侵權行為,是受侵權責任法的調整。c和b項中要注意,合同的內容只是調整債和繼承關係,不調整人身關係,否則就是無效的,所以,b是錯的,c也是錯的。

4樓:匿名使用者

監護權,和撫養權是兩個權利。離婚協議中任何一方都沒有放棄孩子的監護權的意思表示。所以 甲、乙均為丙的監護人。

b,乙的行為是違約行為,受民法、婚姻法調整。c, 甲、乙的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的內容。所以有效。

父母如何正確行使自己的監護權

5樓:匿名使用者

父母正確行使監護權和保護孩子隱私權恰恰是相輔相成的,不應將他們對立起來。隱私權的立法主旨是個人私生活免受他人不法侵害,使自然人在自己的活動空間裡享受充分的自由。隱私權保護的是個人私生活,拓展的是私人的活動空間。

而監護權的立法主旨是監督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生存權、健康權、受教育權、其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等等權利。顯而易見,這是一種全面保護,從生存到健康,從受教育到其他合法權益,其中包括隱私權在內的所有權利,保護的是人的基本權利。尊重未成年人的隱私實際上就是尊重他們的成長過程,有了隱私是孩子長大的一個標誌,一個孩子如果沒有體驗過被尊重的感覺,他就不懂得尊重別人。

尊重孩子隱私有利於健康人格的形成,一定的隱私意識能使他們在成長過程中擁有屬於自己的空間,有利於形成獨立的個性。

由此可知,父母監護權的行使,恰恰是為了讓未成年人的權益受到保護,而非對他們的權益侵犯。尊重孩子的隱私權是家長更好履行監護權的體現。當然,提倡尊重孩子的隱私,同時也反對打著隱私這個幌子拒絕家長的監督、保護和教育;更反對矯枉過正,讓孩子信馬由韁。

不可否認,有時孩子的隱私中可能包含某些不良行為,家長要既尊重又巧妙地引導、教育,爭取孩子的信任。如果孩子視父母為可信任、可親近的大朋友,就會向父母傾訴內心最隱秘的事情。溝通雖然是相互的,但要求家長應更主動,起到主導的作用,不再假借監護權名義,簡單粗暴地干涉孩子生活。

望採納,謝謝。

父母在行使監護權時是在行使權力還是義務? 60

6樓:匿名使用者

行使法定監護權是義務。監護權看似是「權利」,但實際上其內容全部是義務,權利可以自由拋棄,但義務必須履行,不能拋棄。監護之「權」是得到行使監護義務的「權利」,而不是監護內容本身。

7樓:一老夫

這位知友,父母在行使監護權時即是在行使權力還是盡監護義務。權利和義務,兩者相輔相成。監護既是監護人的義務,又是監護人的權利。

作為一名合格的監護人必須需要了解自己的義務,充分行使監護權,保護好被監護人。

指定監護人未正確行使監護權 怎樣監督

8樓:好心情站

可以向人民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重新指定監護人。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監護權是什麼意思?

9樓:匿名使用者

監護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實行的監督和保護。我國《婚姻法》至今尚未規定全面系統的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制度,這已不適應新形勢下調整父母子女關係的需要。在我國《婚姻法》的修改已被提上日程的今天,筆者結合我國新形勢下的實際,就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行使的原則、法院確定離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應考慮的基本情形、離婚後未行使子女監護權的父母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或交往權)

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行使的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即監護的內容主要包括對被監護人的人身監護(保護、照顧和管教)、財產監護(管理、保護)以及**被監護人的權利。

(注: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23年11月20日)第10條。)如果把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限定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關係實際就是大陸法系國家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關係。

親權是父母基於其特定身份對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權利和義務(英美法系國家則對此稱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從現代國外立法看,親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監護(保護教養權、住所決定權、監督權、子女返還請求權等);(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上的監護(子女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為管理上所必要的處分權);(3)**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注:參見《德國民法典》第 1626、1629、1631、1640-1949條。)必須指出,親權不包括親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的扶養與繼承的權利義務。

因此,如果父母因分居或離婚,一方停止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並不意味其停止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繼承的權利義務。我國《婚姻法》雖未明文直接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或親權的概念,但該法第15條和第17條關於父母有教育、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實際上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親權的內容,它是專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設的。在教育、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問題上,父母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

然而如果父母離婚,子女不能同時與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將面臨依據什麼原則決定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行使問題。

我國的監護權有幾種,是什麼\?

10樓:法律快車

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一、除父母外的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順序,既可保護在先順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規避監護義務。同時允許監護人依其協議決定何人實施監護,這就是順序的制度價值所在。

三、法定監護人的順序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在先順序人優先於在後順序人擔任監護人。但是,此順序可依監護人的協議加以變更。

2、在先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既可全體同作監護人,也可依其協議只由部分人做監護人。

11樓:匿名使用者

監護權的具體內容可以分為以下:

1、人身監護權。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內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1)住居所指定權。

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對於精神病人,亦同。

(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為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為之。(4)撫養義務。

這一義務源於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被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監督的權利義務有特殊的內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還負有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如果是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民法通則》規定不承擔此項賠償義務。

(6)對於精神病人的特定護養、救治義務。應根據具體情況,對被監護人進行醫治,促使其**。

2、財產監護權。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其主要內容為: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權。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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