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經過勞動部門可不可以做傷殘鑑定

2024-12-13 06:00:22 字數 3728 閱讀 8539

1樓:網友

若是想獲得工傷賠償待遇,則不行。出現工傷事故,應先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即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需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

傷情穩定後,再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定的鑑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需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

若未經過勞動部門,是無法提供工傷認定決定書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2樓:左思苗

可以做!不經過勞動部門,是可以做傷殘等級鑑定的!

勞動局只是做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只是為了後期的醫療費用報銷及賠付做出證明而已!

勞動局可以做傷殘鑑定嗎

3樓:徐煒

法律分析:勞動局可以做工傷鑑定。交了申請,等勞動管理部門通知後,受傷的勞動者就要去指定的地方做勞動能力鑑定。

做完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要在六十日內作出鑑定結論。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三十日。費用可以自己先支付,以後由工傷保險**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做了勞動能力鑑定還要做傷殘鑑定

4樓:

1、確定的時間不同。傷情鑑定在傷情發生後即應進行,而傷殘評定則應在**終結後進行,這是因為兩者的評價基礎不一樣; 2、提出鑑定的時間和機關不同。勞動能力鑑定由勞動者或家屬或單位向勞動部門提出; 3、標準不同。

勞動能力鑑定除了用於工傷的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還有非工傷用的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最後祝您生活愉快天天好心情☺️

傷情鑑定在傷情發生後即應進行,而傷殘評定則應在**終結後進行,這是因為兩者的評價基礎不一樣吵念慶; 2、提出鑑定的時間和機關不同。勞動能力鑑定由勞動者或家屬或單位高橘向勞動部門提出公升握; 3、標準不同。勞動能力鑑定除了用於工傷的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還有非工傷用的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最後祝您生活愉快天天好心情☺️

這是要做傷殘鑑定呢。

工傷可以不經過勞動部門直接做傷殘鑑定嗎

5樓:孫全禮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如果單位對職工的工傷沒有異議,也按照有關規定支付了相關的待遇或者部分待遇,可以認定單位承擔職工的傷害屬於工傷,要求單位享受工傷待遇。

但是,如果單位不承認是工傷而拒絕按工傷處理,勞動者必須在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否則難以要求單位承擔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支付。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支付,**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規定。

工傷職工**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支付。

傷殘鑑定用不用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6樓:徐睿明

勞動能力鑑定 和 傷殘鑑定 不一樣。勞動能力鑑定與 傷殘等級鑑定 既有聯絡又有區別。 從性質上來說,勞動能力鑑定是傷殘等級鑑定的基礎。

從範圍來說,勞動能力鑑定範圍更大一些,即除對 工傷 (含 職業病 )進行鑑定外,還包括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導致的暫時或永久 喪失勞動能力 的鑑定,其主要職能是從醫務方面對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鑑定。而傷殘等級鑑定相對來說更專業、更嚴格,其職能是對工傷和患職業病職工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的鑑定。 二者的工作程式和判別依據也不同。

但對於明顯的工傷(含職業病)案例來說,傷殘等級鑑定可以與勞動能力鑑定同時進行。 二者的申請鑑定的時間也不同,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時間是傷者病情相對穩定後,可以提出申請;傷殘鑑定申請時間是醫療終結後。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 工傷認定 的,享受 工傷保險 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 傷殘 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簡捷、方便。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 工傷認定 的,享受 工傷保險 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 傷殘 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簡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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