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條件是什麼?

2025-03-18 16:40:08 字數 2516 閱讀 9510

1樓:匿名使用者

一九九型槐四年出臺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最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後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但是,這一法規並未明確依照何種規定支付土地出讓金。

二00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的《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物權法》中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之後自動續臘租搏期的規定,似乎是給百姓吃了一顆「定心丸」,但是該法律並沒有對續期是否繳費作出明確規定。

而新近披露的《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中,第一0三條表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輪祥期限屆滿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對住宅土地使用權續期問題也並沒有給出乙個明確的辦法。

2樓:法妞問答**諮詢

法律規定是,土地使用遲襪派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好改前一年碼賀提出續期申請。

3樓:覃永雄

1.該塊土地的用途與期滿時的城市規劃不相矛盾。

2.使用人有繼續使用該塊土地的必要。

3.繼續使用該塊土地不影響其他的社會公共利益。

一、商品房產權到期後需要怎麼做。

商品房產權到期後,如果房屋的所有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續期,申請續期需要訂立合同並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般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土地的情形以外,申請續期的請求會被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族拿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二手房土地使用權僅40年我該怎麼辦?

二手房土地使用權僅年限到了:一是由原來的土地使用權人再交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從而繼續使用該塊土地;另一種是由國家依法收回該塊土地的使用權,但在收回時對於該塊土地上的建築物、附著兆輪搭物也一併無償歸國家所有。

三、商鋪時間年限40年到了怎麼辦。

需要續期。理由:商鋪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

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桐瞎。你的商鋪歸屬權,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土地使用權續期如何辦理?

4樓:孫旭權

車位隸屬非住宅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續期可以提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車位隸屬住宅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兆歷期間屆滿,自動續期。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族跡搜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州和定辦理。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是怎麼規定的

5樓:網友

1、如果是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碰昌屆滿的,自動續期。

2、土地使穗含用權出讓笑族扒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6樓:陳海峰

法律分析: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如果是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跡指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旁則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運州棚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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