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區分一般過失和重大過失

2021-03-04 04:53:45 字數 6902 閱讀 1429

1樓:法律快車專家

先要說清你想問的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案由是什麼。

一般過失和重大過失怎麼區分?

2樓:腳力燒

主要是在民法中的區別。

一、概念不同

1、一般過失

又稱「輕過失」、「輕微過失'過失的一種形式。當法律對某種行為人在某種情況下應當注意和能夠注意的程度有較高要求時,行為人沒有遵守這種較高要求但未違背一般人應注意並能注意的一般規則的過失狀態。

2、重大過失

又稱「重過失」、「嚴重過失」過失的一種形式。是指當法律對某種行為人於某種情況下應當注意和能夠注意的程度有較高要求時,行為人不但沒有遵守法律對其較高的要求,甚至連人們都應注意並能注意的一般標準也未達到的過失狀態。

二、影響不同

1、一般過失

一是指造成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較小的過失行為,行為人缺乏具有一般知識、智力和經驗的人誠實處理事物所應有的注意。

2、重大過失

是指造成社會影響惡劣或經濟損失重大的過失行為。行為人欠缺一般人具有的起碼注意,只要稍加註意,損失本不會發生。

擴充套件資料:

過失行為注意義務的客觀標準

民法上的過失,就是行為人對受害人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和懈怠。過失行為是行為人無法預計自己的行為將產生何種後果。注意義務的客觀標準有:

1、普通人的注意。

這種注意義務是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能夠注意到做為標準。對於一般人能夠在一般情況下注意到卻沒有注意,為有過失。

2、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

判斷這種注意義務,應以行為人平日處理自己事務所用的注意事項為標準,為一種主觀標準,即行為人是否盡到了注意的義務。如果行為人證明自己在主觀上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應認定其為無過失;反之,則認定其有過失。

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這種注意義務,與羅馬法上的「善良家父之注意」相當,認為具有相當知識和經驗的人,對於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為標準,客觀地加以認定,為一種客觀標準。

行為人有無盡此注意的知識和經驗,以及他向來對於事務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過問,只有依其職業斟酌,所用的注意程度,應比普通人的注意和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要求過高。

3樓:愛情滾吧

民法上的過失,就是行為人對受害人應負注意義

務的疏忽和懈怠。注意義務的客觀標準有三:1、普通人的注意。

這種注意義務是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能夠注意到做為標準。對於一般人能夠在一般情況下注意到卻沒有注意,為有過失。2、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

判斷這種注意義務,應以行為人平日處理自己事務所用的注意事項為標準,為一種主觀標準,即行為人是否盡到了注意的義務。如果行為人證明自己在主觀上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應認定其為無過失;反之,則認定其有過失。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這種注意義務,與羅馬法上的「善良家父之注意」相當,認為具有相當知識和經驗的人,對於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為標準,客觀地加以認定,為一種客觀標準。行為人有無盡此注意的知識和經驗,以及他向來對於事務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過問,只有依其職業斟酌,所用的注意程度,應比普通人的注意和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要求過高。

上述三種注意義務,從程度上分為三個層次,以普通人的注意為最低,以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為中,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最高。與此適應,違反這三種注意義務,構成三種過失:

第一,重大過失。違反普通人的注意義務,為重大過失。如果行為人僅用一般人的注意即可預見,而怠於注意,就存在重大過失。

第二,具體輕過失。指違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的義務。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在主觀上已盡該種注意,即存在具體輕過失。

第三,抽象輕過失。是指違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此種過失是抽象的,不依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為標準,而以客觀上應不應當做到為標準,因而,這種注意的義務最高,其未盡注意義務的過失為抽象輕過失。

4樓:顫慄微笑

按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程度來區分

在民法中,如何界定故意,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 20

5樓:團長是

有!按照民法的一般

原理,過失分為重大過失、一般過失和輕微過失。所謂重大過失即行為人欠缺一般人具有的起碼注意,他只要稍加註意,損失本不會發生。

一般過失又稱缺乏善良家長的注意,即行為人缺乏具有一般知識、智力和經驗的人誠實處理事物所應有的注意;輕微過失即行為人缺少極謹慎而精細的管理人的注意。「

重大過失等同於故意」一直是羅馬法以來被廣為採納的原則。

重大過失的行為人欠缺一般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的注意,其漠不關心的冷漠態度已達到極致,從而與明知(或故意)的心理結構在法律和道德的應受譴責程度上已相差無幾。

因此,在重大過失情況下排除善意的適用是合理的,也是公平的。

因為這不是一種「可以原諒的錯誤」[11]輕微過失由於其要求的注意程度極高,在一般情況下的一般人可能都會犯此過失,因此,對於犯有輕微過失的人如果僅因此認定其非善意,是法律對行為人的一種苛求,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法不責眾」的局面。

況且,輕微過失在心理結構上與重大過失不可同日而語,它是一種完全「可以原諒的錯誤」,因而在法律上它能夠成為一種「合法的錯誤」。

6樓:叮噹

故意行為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有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重大過失是行為人能夠預計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只是報有一種僥倖心裡,繼續自己的行為。

如何鑑別一般過失與責任與重大過失責任(保管合同中)

7樓:匿名使用者

保管合同中的一復般過失是指制,在盡了一般注意義務的情況下仍然還有可能發生的過失,避免這樣的過失要有謹慎的數以義務才可以避免的。重大過失,是指只要進到一般的注意義務就可以避免的過失。造成損失的情況是由於他沒有盡到起碼的注意義務造成的。

這只是理論上的理解,要是具體問題還要具體分析。

請問:重大過失、一般過失及輕微過失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8樓:南京錢律師

判斷過失程度要考察行為人的注意義務

不過這是理論上的說法,沒有具體法律依據

民法理論上將注意義務分為三個層面。一是普通人注意義務,以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是否能夠注意為標準,一般人難以注意而沒有注意不能認定行為人存在過失;一般人能夠注意而沒有注意,行為人即存在過失,且為重大過失。二是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較普通人的注意義務要求要高,它要求行為人在行為過程中要盡到與處理自己的事務一樣的同一注意義務,違反該注意義務稱具體輕過失,也即一般過失。

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不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為標準,而是以客觀上應否做到某一程度為標準,是特定人依其特定職業的要求所應負的注意義務,其要求又高於前兩種注意義務,違反該注意義務為抽象輕過失,也即輕微過失。

什麼是審計人員的過失?如何區別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什麼是審計人員的欺詐?

9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條 為加強對審計執法行為的監督,保障審計

執法客觀公正,提高審計執法水平,落實審計執法責任制和問責制,促進審計人員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等相關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計執法過錯責任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執法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出現認定事實錯誤或重大遺漏、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等行為而造成嚴重後果應承擔的責任。

審計人員包括審計組成員、主審、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所在處室負責人、專職審理人員、法規處負責人、辦公室負責人、局領導。

第三條 追究審計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究、客觀公正、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式合法。

第四條 市局成立審計專案質量檢查領導小組(以下稱質檢組),由局長任組長,其他局領導為副組長,辦公室、法規處、監察室負責人為成員,質檢組下設辦公室(設在法規處)。質檢組負責對審計執法過錯責任的認定、追究及報批。

第五條 審計人員在審計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審計執法過錯責任:

(一)擅自更改審計文書或同意被審計單位暫緩執行審計決定的;

(二)徇私枉法,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尚未構成犯罪的;

(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四)洩露審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祕密、被審計單位商業祕密的;

(五)洩露審計工作內情,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六)其他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六條 審計執法過錯責任的劃分:

(一)審計組成員應當對下列事項承擔直接責任:

1.未按審計實施方案實施審計,導致重大問題未被發現的;

2.未按規定要求獲取審計證據,導致審計證據不適當、不充分的;

3.審計記錄不真實、不完整的;

4.對發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5.有本辦法第五條情形之一的。

(二)審計組組長應當對審計專案的總體質量負責,並對下列事項承擔主管責任:

1.審計實施方案編制或者組織實施不當,造成審計目標未實現或者重要問題未被發現的;

2.稽核未發現或者未糾正審計證據不適當、不充分問題的;

3.稽核未發現或者未糾正審計工作底稿不真實、不完整的;

4.有關審計結論不正確的;

5.審計組起草的審計文書和審計資訊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的;

6.提出的審計處理處罰意見或者移送處理意見不正確的;

7.對審計組發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8.違反法定審計程式的;

9.有本辦法第五條情形之一的。

(三)根據工作需要,審計組可以設立主審。審計組組長將其工作職責委託給主審或者審計組其他成員的,仍應當對委託事項承擔主管責任;受委託的主審或審計組成員在受託範圍內承擔直接責任。

(四)業務處負責人(或承擔審計專案的法規處、辦公室負責人)應當及時發現和糾正審計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問題,並對下列事項承擔主管責任:

1.對審計組請示的問題未及時採取適當措施導致嚴重後果的;

2.複核未發現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專案材料中存在的重要問題的;

3.複核意見不正確的;

4.要求審計組不在審計文書和審計資訊中反映重要問題的;

5.對統一組織審計專案的彙總審計結果出現重大錯誤,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審理機構對下列事項承擔主管責任:

1.審理意見不正確的;

2.對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作出的修改不正確的;

3.審理時應當發現而未發現重要問題的。

(六)分管局領導對下列事項承擔領導責任:

1.審計實施方案所確定的審計專案目標不恰當的;

2.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結果文書、審計移送處理書不準確的;

3.審計專案實施結果不正確的。

(七)局長對審計專案實施結果承擔最終責任。

第七條 追究審計執法過錯責任的區分:

(一)因直接責任人故意或過失導致執法過錯行為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

(二)因稽核人或批准人改變而導致執法過錯行為的,由稽核人或批准人承擔責任;

(三)因領導指使或授意導致執法過錯行為的,由該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若直接責任人已提出反對意見的,不承擔責任;

(四)經集體研究決定導致執法過錯行為的,由主持會議的領導承擔主要責任;但因直接責任人隱瞞事實或弄虛作假造成決定錯誤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

(五)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故意導致執法過錯行為的,由兩人或兩人以上按照過錯責任大小分別承擔責任。

第八條 追究審計執法過錯責任的方式:

(一)責令糾正錯誤;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告誡、批評教育;

(四)通報批評;

(五)停職培訓、轉崗;

(六)情節嚴重的,將按照《國家公務員法》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七)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一)非人為因素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因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明確,導致執法過錯的;

(三)情節輕微、主動糾正且未造成損害後果的;

(四)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積極配合糾錯工作,減輕損害後果、挽回影響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追究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形。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加重追究責任:

(一)徇私枉法,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的;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式或實體嚴重違法,並被複議機關或司法機關變更、撤銷的;

(三)一年內發生審計執法過錯事項累計達兩次以上的,或雖未達到兩次以上,但過錯行為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

(四)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五)轉移、銷燬有關證據,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礙、干擾對審計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調查的。

第十一條 發生審計執法過錯行為的,由局質檢組及時組織調查組對過錯事實進行調查,調查組人員不得少於2人。調查組應當將調查情況形成調查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執法過錯的事實;

(二)執法過錯事項的定性;

(三)過錯責任的劃分;

(四)被調查人及其所在處室的意見;

(五)調查人報告時間、簽名及蓋章;

(六)有關事實證據的材料附件。

第十二條 局領導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追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及有關規定上報處理。

第十三條 被追究責任的過錯責任人對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局質檢組申請複查;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 對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將作為對其年度考核、評先、晉職的重要依據;年內發生嚴重審計執法過錯事項或者發生審計執法過錯事項兩次以上的處室,取消當年集體評先創優資格。

第十五條 承辦過錯責任追究事項的人員應當保守祕密。執法過錯行為處理後,承辦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金華市審計局審計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金審辦〔2005〕69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局法規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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