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夢蝶
這個問題涉及到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覆函》:「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
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據此,在司法實踐中都將死亡賠償金認定為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遺產。
我們認為將死亡賠償金認定為死者遺產更為合理,原因有三點: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本條規定的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採用的是「繼承喪失說」。該學說認為,侵權人致人死亡,不僅侵犯了死亡的生命權,同時也造成了如果死者還生存,其有生之年所取得的財產損失。死亡賠償金就是對死者應當取得的,但是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致死而沒有取得的財產進行賠償。
由於人的壽命不能**,因此有生之年應當指的是人的平均壽命減去死者的實際壽命,這個期限也應當是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年限。例如:死者30歲,人均壽命是71歲,賠償年限為:
71-30=41年。但是我們國家採取的是有限制賠償,即六十週歲以下,賠償20年;六十歲週歲以上,年齡沒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據此,死亡賠償金應是對死者未來收入的賠償,應屬於死者的遺產。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覆函》:「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
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中「不宜」 說明了兩點:
1、並不是規定死亡賠償金一定不能認定為遺產,意味著死亡賠償金也可以認定為遺產。
2、說明在最高院內部對死亡賠償金也沒有一個準確的定性,
其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死者近親屬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死者近親屬的精神傷害應獲得了賠償。因此,作為財產性賠償的死亡賠償金應當認定為死者的遺產。
根據《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因此,死亡賠償金可以用於清償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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