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雲南萬通汽車學校
那要看是什麼學校了。九年義務教育期間的學生,當然不能被開除。不過學校也可以採取「勸其退學」的方式。至於私立學校麼,法律就管不著了。學校有權開除學生。
2樓:趙雲
根據規定來說不管任何學校都不可以隨便開除任何人,除非這位學生犯了很嚴重的錯誤並且不悔過的話是可以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行了,學生只要沒犯什麼明顯的錯誤,就沒有理由開除學生
4樓:匿名使用者
亂開除學生肯定不可以
校長有權利開除學生嗎?
5樓:蒼洱白子
打架,在學校是可以開除的,但學生主動承認錯誤,保證以後不再發生類似的事情,那麼學校會網開一面的。
6樓:祿如雲舜涆
看什麼學校
9年義務沒權利
一般學校沒犯錯只能勒令退學
7樓:律秀美獨亙
上學時義務也是權利。
不管是老師還是校長都不能把你退學。最多是勸退。。。
如果你不做作業,打架違紀也能記過,,,不過別犯錯誤就行。
放心念,老師為難你。。就把事情搞大。上報紙。。
**蠻關心外地學生的。。。別擔心啦
8樓:裴安禎遇國
根據教育部的有關法規,在學生沒有犯重大錯誤的情況下,學校無權開除學生。
9樓:匿名使用者
九年義務是不可以開除學生,要是開除了,就可以打**投訴
10樓:韋驪媛道羽
如果做錯事有權利
沒做錯事是沒權利的
不能因為學習差就開除
初中校長有權利開除學生嗎?
11樓:嶽穎穎兒
親 是沒有的,因為中國現在還在實現著九年義務教育!只不過是遲到而已,我都遲到過很多次了!
12樓:姐很清新
沒有。他要是開除你,你就去告他。用權利嚇唬學生,最討厭這種校長
13樓:匿名使用者
九年義務教育的學校,是不可以開除學生的,但是如果學生屢教不改,錯誤嚴重那就難說了。一般會被勸其轉學。
14樓:火星人
明面上沒有,但是實際操作起來有很多方法讓學生走人
15樓:love灬俊傑丶林
沒有,義務教育,不可以開除,可以勸退
學校可以開除學生嗎?
16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義務教育法》第27條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由此可見,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權利,對於成績差、品行不好的學生,學校和老師應當給予幫助,不能歧視,更不能任意給予紀律處分,甚至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對有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說服、教育和幫助;確須給予處分的,學校應當先向未成年學生及其監護人說明理由並聽取意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作出處分決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學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由他們進行處理。
17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嚴重違紀、違反法律的未成年學生,學校該如何處理,各方爭議較大:有人認
為,未成年在校學生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權利,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學校無權開除;有人則認為,為了保護一個或者某幾個學生的受教育權,而損害絕大部分學生的受教育權,實際上會造成更大的教育不公平,對這些學生學校應予以開除。對此,人們不禁要問---
十七歲的林某是一名在校學生。一天,林某將一個學校的兩臺電腦盜走。因林某犯罪時年齡不滿十八週歲,法庭予以從輕處罰,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庭審中,林某痛心疾首,表示想回學校繼續讀書。為了能與學校一起做好幫教工作,使其改邪歸正,辦案法官和律師來到林某就讀的學校,動員學校派人蔘加庭審旁聽,宣判後讓林某返校學習。不料,學校卻拿出一份學生違紀處分表,聲稱學校與林某已不存在任何關係。
原來,學校已在公安機關對林某採取強制措施後,取消了其學籍。面對辦案法官的多次解釋和勸說,校長以收留一名盜竊犯會給學校帶來不良影響為由,拒絕林某重返學校。
這個案例涉及到學校是否有權開除未成年學生的問題。對此,各方爭議較大:一種意見認為,未成年在校學生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權利,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學校無權開除;另一種意見認為,法律規定受教育權的本質是要保護絕大多數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和機會,為了保護一個或者少數幾個學生的受教育權,而損害絕大部分學生的受教育權,實際上會造成更大的教育不公平。
為了解決這一爭議問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第十八條規定,學校「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這一規定表達了兩層意思:第一,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第二,只要符合法律和國家規定,就可以開除。
這就規範了學校開除未成年學生的情形,使學校開除未成年學生更加具備了法律依據。根據上述《未成年人保**》第十八條規定,以及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國家有關勞動教養等規定,下面就學校開除未成年學生的問題進行具體分析:
只要符合法律和國家規定,即達到刑事處罰、收容教養或者勞動教養的條件,學校就可以開除未成年學生。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八條分別規定:「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從上述規定中可看出: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其另一層含義就是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後,對於被判處監禁刑罰,正處於在羈押場所接受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罰處罰期間,學校可以開除並取消其學籍。但是,在人民法院的有關判決生效後,對於被判處非監禁刑罰不在羈押場所服刑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考慮保留其學籍,使其繼續接受教育;對於要求復學的,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其辦理復學手續,依法接納其復學,不得將他們拒之門外。
在案例中,林某系未成年人,且被判處緩刑,並有復學的願望,學校應當給其辦理手續,依法接納其復學。案例中學校和教師為了所謂的「名譽和前途」,將失足未成年人拒之校門之外,是違法的。「迷途的羔羊要返回羊群」,這個要求是正當的、積極的。
如果學校拒收,勢必又讓其陷入無援無助之境,他們可能又要繼續危害社會。依法接受未成年犯入校讀書,是學校應履行的法定義務。
此外,學校在公安機關對林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在法院判決生效前就取消了林某的學籍,聲稱林某與學校不存在任何關係,這一做法違背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收容教養和勞動教養都是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對於不滿十六歲的人犯罪不予刑事處罰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收容教養。這一規定將收容教養的物件限定在十六歲以下的人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
「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收容教養」,主要是針對那些其行為給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未成年人所採取的一種管教措施,**收容教養由公安機關執行,教養場所在勞動教養機構而不在少年犯管教所,期限一般在兩年以內
18樓:匿名使用者
近年來,學生被學校開除學籍的事件屢屢發生,這不免使人感到十分痛心。我禁不住疑惑,學校可以開除學生嗎?答案顯而易見,不行!
第一:從責任的角度看,學校不應該開除學生。 任何人活著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什麼是學校?學校是學生接受教育、獲得知識的地方。 學校發現學生有違紀違規的行為後,首先想到的不是怎樣讓學生改過,而是怎樣懲罰學生。
學校把校規條條框框制定得清清楚楚,然後把校規當聖旨,按照上面的要求尋找證據證明學生的錯誤,然後懲罰學生。這是學校該有的態度嗎? 學校的責任是什麼呢?
管理學生、教導學生、傳授學生知識,學校要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學生。學校在沒有培養好學生的情況下開除學生,這個學生的知識沒有學好,道德上沒有得到善誘,錯誤也沒得到改正,再加上被學校殘忍拋棄後受到的打擊和創傷,他的德智體都沒有發展好,把這樣的學生直接丟給社會,學校履行了其作為學校的職責和義務了嗎? 一般的商業機構有權力開除任何人,因為商業機構是以利益為目的的。
但是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難道僅是為了取得學生的學費嗎?作為一個教育機構,就該有教育機構的特點,履行教育機構應盡的義務,教育的目的和宗旨決定了教育機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教育機構要承擔的責任。從這一意義來說,不管學生犯了什麼錯誤(不違反法律的錯誤),教育機構開除學生就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
學校都沒有承擔責任,又何以要學生承擔那麼嚴重的責罰呢?學校把一切罪過歸於學生個人,這種做法對學生來說公平嗎? 第二:
從適度的角度看,學校不應該開除學生。 犯錯誤的人自然要接受應有的懲罰,但是任何懲罰都應該適度,都不應該違反人性。 學生,不管是小學生、中學生還是大學生,都是沒有走上社會的孩子,都還沒有成熟。
學生選擇學習不就是為了學習知識和學習怎樣做人嗎?由於認知和心理上的不成熟,他們不夠理智容易衝動,也容易犯錯,打架鬥毆、曠課逃學、考試作弊等等都是他們不夠成熟的表現。學校制定校規規範學生的行為是應該的,但是把還不成熟的學生開除,這種懲罰也太殘忍了吧!
開除學籍是什麼意思呢?就是學校拋棄了該學生。無論學生做錯什麼,學校都有權對其進行懲罰,一般的懲罰都是基於還把他當作這個學校的學生的基礎上的。
但是一旦開除,那就是一種拋棄,拋棄就是學校不要該學生了,所以已經無所謂他是否改過了。 將心比心,如果是自己的子女犯了錯,你們會這麼輕易地拋棄他們嗎?中國曆來以「仁義」為道德標準。
子曰:「仁者,愛人!」偉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一生以「愛滿天下」的理念教育育人。
何謂「愛人」?面對孩子的過錯,我們首先應該諄諄教誨、循循善誘而不是簡單的拋棄。 電影《一個都不能少》相信無人不曉吧,劇中那個小老師的執著精神真令人感動,她也不過是個孩子,可是她知道不能拋棄任何一個學生的道理,執著地找尋退學的每個孩子。
這部電影的魅力不就是它揭示了這樣一個深刻的教育理念:學生不應該被拋棄,一個也不能少。 學校何以謂之學校,學生何以謂之學生,學校究竟讓學生「學」什麼呢?
僅僅是為了獲得一張畢業證書嗎?如果說開除學生就能做到讓他們學會誠實做人成為有用的人才的話,學校是可以行使這個權力的。顯然,這不是教育的初衷,也不是教人成才的最佳方式。
第三:從懲罰的目的看,學校不應該開除學生。 不以規矩,不成方圓。
學校制定規矩和違規懲罰措施的目的是創造一個良好的學習氛圍和學習環境,讓學生遵守一定的紀律的最終目的不只是讓人懂規矩,而是在規矩中培養高品德、高素質人才。可是,有了既定的規矩,學校直接開除學生,而不是通過寬容政策和道德感化把他們拉回這規矩之內,這是正確的行為嗎?開除學生不只是一種趕盡殺絕的懲罰手段,也是一種威脅學生的手段,這種手段早已超出「懲罰」這個度。
《普通高校管理規定》中紀律處分的種類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這份規定中有開除學籍的種類,證明這份規定並沒有完全考慮到學校作為教育機構的特點以及犯錯誤的學生的利益,其本身就存在著違反人性的缺點,沒有完全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
犯了錯誤總要受到懲罰的,就拿作弊學生來說吧,如果不處罰他們對其他認真學習的學生來說也是極不公平的。一般學校對作弊學生的處理首先就是成績歸零,然後記過、留校觀察,最嚴重的就是開除學籍。作弊者成績歸零就已經不構成對其他學生的威脅了,也就不存在不公平了。
記過等處分也已經很嚴重了,可是偏偏有那麼多學校還是不肯罷休,說什麼寫檢討認真思過就會寬大處理,最後還是直接開除學籍。《普通高校管理規定》是有規定學校在一些嚴重情況下可以開除學生的學籍,但是《規定》中說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須」,某些學校非要那麼執著地實行最嚴重的懲罰嗎? 學生作弊、找人代考等等確實不對,可它畢竟不是什麼十惡不赦的大罪,學校非要開除他們的理由究竟是什麼呢?
懲罰他們的方式有很多,讓其他人引以為戒的方式也不止這一種,如果學校想要殺一儆百,也完全可以用其他方式。這種方式雖然可以起到一定威懾作用,但它治標不治本,不可能杜絕學生的作弊行為的。 規矩是用來規範人的行為的,但是如果為了遵循規矩而扼殺人性,那麼這個規矩本身是不是就不夠合理呢?
既然這個規矩太殘忍了,我們要做的不是死守,而是靈活運用。 既然學校不應該開除學生,但是違紀的學生必須給以一定的懲罰,這既是出於對該生犯錯的教育,也是對他人引以為戒的約束,也是一種公平的原則。但是,學校的處罰為什麼一定要與學歷、學籍掛鉤呢?
學校完全可以實行一種更為人性而且更具有教育意義的方式處罰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