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納推理和演繹推理之間有什麼區別

2021-03-05 09:13:54 字數 4942 閱讀 1383

1樓:

第一,二者的思維過程不同。

演繹推理是從一般性的原理、原則中推演出有關個別性知識,其思維過程是由一般到個別;歸納推理則是由個別或特殊的知識概括出一般性的結論,其思維過程是由個別到一般。   例如:「直線是兩點間最短距離。

線a-b是點a和b間的最短距離。

所以,a-b是直線。」這個例子就是屬於演繹推理,它是從一般性的原理而推演出個別例子的結論。而「孔雀會飛,麻雀會飛,啄木鳥會飛……孔雀、麻雀、啄木鳥都是鳥,所以,所有鳥都會飛」這個例子則是屬於歸納性推理,它是從個別事物的特徵推演出一般性的結論的。

第二,一般來說,演繹推理的前提數量是確定的,歸納推理的前提數量的多寡是不定的。

例如:上面所舉的例子,演繹推理的例子只是用了「直線是兩點間最短的距離」這個前提;而歸納推理的例子則是「孔雀會飛,麻雀會飛,啄木鳥會飛……」用了省略號,說明前提數量可以多個。

第三,演繹推理的結論原則上不能超出前提所涉及的範圍;而歸納推理的結論,一般要超出前提所涉及的範圍。   例如:「直線」這個演繹推理的例子,其結論是「a-b是直線」,它的前提是關於直線的定義,結論和前提是密切相連的,所以結論不能超出前提範圍;而「鳥會飛」這個歸納推理的例子的前提數量是可以無限的,所以,所推演出來的結論在前提中並不能一一列舉,因此,歸納推理的結論一般都超出前提所涉及的範圍。

第四,演繹推理的結論與前提的聯絡是必然的,只要前提真實、形式有效,其結論必定可靠;而歸納推理的結論與前提的聯絡不一定是必然的(只有完全歸納推理的結論與前提的聯絡具有必然性),因為歸納的前提往往以直接經驗為依據,人們的經驗則往往是不完全的。

歸納推理是一種由個別到一般的推理。由一定程度的關於個別事物的觀點過渡到範圍較大的觀點,由特殊具體的事例推匯出一般原理、原則的解釋方法。自然界和社會中的一般,都存在於個別、特殊之中,並通過個別而存在。

一般都存在於具體的物件和現象之中,因此,只有通過認識個別,才能認識一般。人們在解釋一個較大事物時,從個別、特殊的事物總結、概括出各種各樣的帶有一般性的原理或原則,然後才可能從這些原理、原則出發,再得出關於個別事物的結論。

這種認識秩序貫穿於人們的解釋活動中,不斷從個別上升到一般,即從對個別事物的認識上升到對事物的一般規律性的認識。例如,根據各個地區、各個歷史時期生產力不發展所導致的社會生活面貌落後,可以得出結論說,生產力發展是社會進步的動力,這正是從對於個別事物的研究得出一般性結論的推理過程,即歸納推理。

顯然,歸納推理是從認識研究個別事物到總結、概括一般性規律的推斷過程。在進行歸納和概括的時候,解釋者不單純運用歸納推理,同時也運用演繹法。在人們的解釋思維中,歸納和演繹是互相聯絡、互相補充、不可分割的。

2樓:簫灑舞劍

歸納推理與演繹推理的主要區別是:首先,從思維

運動過程的方向來看,演繹推理是從一般性的知識的前提推出一個特殊性的知識的結論,即從一般過渡到特殊;而歸納推理則是從一些特殊性的知識的前提推出一個一般性的知識的結論,即從特殊過渡到一般。其實,從前提與結論聯絡的性質來看,演繹推理的結論不超出前提所斷定的範圍,其前提和結論之間的聯絡是必然的,即其前提真而結論假是不可能的。一個演繹推理只要前提真實並且推理形式正確,那麼,其結論就必然真實。

而歸納推理(完全歸納推理除外)的結論卻超出了前提所斷定的範圍,其前提和結論之間的聯絡不是必然的,而只具有或然性,即其前提真而結論假是有可能的。也就是說,即使其前提都真也並不能保證結論是必然真實的。

歸納推理與演繹推理雖有上述區別,但它們在人們的認識過程中是緊密的聯絡著的,兩者互相依賴、互為補充,比如說,演繹推理的一般性知識的大前提必須藉助於歸納推理從具體的經驗中概括出來,從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沒有歸納推理也就沒有演繹推理。當然,歸納推理也離不開演繹推理。比如,歸納活動的目的、任務和方向是歸納過程本身所不能解決和提供的,這隻有藉助於理論思維,依靠人們先前積累的一般性理論知識的指導,而這本身就是一種演繹活動。

而且,單靠歸納推理是不能證明必然性的,因此,在歸納推理的過程中,人們常常需要應用演繹推理對某些歸納的前提或者結論加以論證。從這個意義上我們也可以說,沒有演繹推理也就不可能有歸納推理。

3樓:yiyuanyi譯元

歸納法和演繹法是邏輯學的研究方法.

歸納法是對觀察、實驗和調查所得的個別事實,概括出一般原理的一種思維方式和推理形式,其主要環節是歸納推理.歸納推理可以分為三種方式:完全歸納法,簡單列舉法,判明因果聯絡的歸納法.

歸納法的主要作用在於:

1、科學試驗的指導方法:為了尋找因果關係而利用歸納法安排可重複性的試驗.

2、整理經驗材料的方法:歸納法從材料中找出普遍性或共性,從而總結出定律和公式.

歸納法的優點在於判明因果聯絡,然後以因果規律作為邏輯推理的客觀依據,並且以觀察、試驗和調查為手段,所以結論一般是可靠的.

歸納法也有其侷限性,它只涉及線性的,簡單的和確定性的因果聯絡,而對非線性因果聯絡,雙向因果聯絡以及隨機性因果聯絡等複雜的問題,歸納法就顯得無能為力了.

歸納法是一種或然性推理方法,不可能做到完全歸納,總有許多物件沒有包含在內,因此,結論不一定可靠.

演繹法與歸納法相反,是從一般原理推演出個別結論,演繹推理的主要形式是三段論,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三部分組成.

演繹法的主要作用是:

1、檢驗假設和理論:演繹法對假說作出推論,同時利用觀察和實驗來檢驗假設.

2、邏輯論證的工具:為科學知識的合理性提供邏輯證明.

3、作出科學預見的手段:把一個原理運用到具體場合,作出正確推理.

演繹推理是一種必然性推理,推理的前提是一般,推出的結論是個別,一般中概括了個別.

事物有共性,必然蘊藏著個別,所以「一般」中必然能夠推演出「個別」,而推演出來的結論是否正確,取決於:大前提是否真確,推理是否合乎邏輯.

演繹法也有其侷限,推理結論的可靠性受前提(歸納的結論)的制約,而前提是否正確在演繹範圍內是無法解決的.

歸納法和演繹法在認識論中的辯證關係:歸納法是由認識個別到認識一般;演繹法是由認識一般進而認識個別.

一、演繹必須以歸納為基礎.

人們先運用歸納的方法,將個別事物概括出一般原理,演繹才能從這一般原理出發.演繹是以歸納所得出的結論為前提的,沒有歸納就沒有演繹.

二、歸納必須以演繹為指導.

人們在為歸納作準備而蒐集經驗材料時,必須以一定的理論原則為指導,才能按照確定的方向,有目的地進行蒐集,否則會迷失方向.

三、歸納和演繹相互滲透和轉化.

思維過程中,歸納和演繹並不是絕對分離的,在同一思維過程中,既有歸納又有演繹,歸納與演繹相互連結、相互滲透,相互轉化.

什麼是演繹推理和歸納推理?它們有什麼不同?

4樓:匿名使用者

演繹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是從一般性的前提出發,通過推導即「演繹」,得出具體陳述或個別結論的過程。

歸納推理:是一種由個別到一般的推理。由一定程度的關於個別事物的觀點過渡到範圍較大的觀點,由特殊具體的事例推匯出一般原理、原則的解釋方法。

演繹推理和歸納推理的不同之處在於:

1、思維程序不同:歸納推理的思維程序是從個別到一般,而演繹推理的思維程序不是從個別到一般,是一個必然地得出的思維程序。演繹推理不是從個別到一般的推理,但也不僅僅是從一般到個別的推理。

2、對前提真實性的要求不同:演繹推理要求大前提,小前提必須為真。歸納推理則沒有這個要求。

3、結論所斷定的知識範圍不同:演繹推理的結論沒有超出前提所斷定的知識範圍。歸納推理除了完全歸納推理,結論都超出了前提所斷定的知識範圍。

4、前提與結論間的聯絡程度不同:演繹推理的前提與結論間的聯絡是必然的,也就是說,前提真實,推理形式正確,結論就必然是真的。歸納推理除了完全歸納推理前提與結論間的聯絡是必然的外,前提和結論間的聯絡都是或然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下面這個是抄回來的,供參考:

歸納法和演繹法是邏輯學的研究方法。

歸納法是對觀察、實驗和調查所得的個別事實,概括出一般原理的一種思維方式和推理形式,其主要環節是歸納推理。歸納推理可以分為三種方式:完全歸納法,簡單列舉法,判明因果聯絡的歸納法。

歸納法的主要作用在於:

1、科學試驗的指導方法:為了尋找因果關係而利用歸納法安排可重複性的試驗。

2、整理經驗材料的方法:歸納法從材料中找出普遍性或共性,從而總結出定律和公式。

歸納法的優點在於判明因果聯絡,然後以因果規律作為邏輯推理的客觀依據,並且以觀察、試驗和調查為手段,所以結論一般是可靠的。

歸納法也有其侷限性,它只涉及線性的,簡單的和確定性的因果聯絡,而對非線性因果聯絡,雙向因果聯絡以及隨機性因果聯絡等複雜的問題,歸納法就顯得無能為力了。

歸納法是一種或然性推理方法,不可能做到完全歸納,總有許多物件沒有包含在內,因此,結論不一定可靠。

演繹法與歸納法相反,是從一般原理推演出個別結論,演繹推理的主要形式是三段論,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三部分組成。

演繹法的主要作用是:

1、檢驗假設和理論:演繹法對假說作出推論,同時利用觀察和實驗來檢驗假設。

2、邏輯論證的工具:為科學知識的合理性提供邏輯證明。

3、作出科學預見的手段:把一個原理運用到具體場合,作出正確推理。

演繹推理是一種必然性推理,推理的前提是一般,推出的結論是個別,一般中概括了個別。

事物有共性,必然蘊藏著個別,所以「一般」中必然能夠推演出「個別」,而推演出來的結論是否正確,取決於:大前提是否真確,推理是否合乎邏輯。

演繹法也有其侷限,推理結論的可靠性受前提(歸納的結論)的制約,而前提是否正確在演繹範圍內是無法解決的。

歸納法和演繹法在認識論中的辯證關係:歸納法是由認識個別到認識一般;演繹法是由認識一般進而認識個別。

一、演繹必須以歸納為基礎。

人們先運用歸納的方法,將個別事物概括出一般原理,演繹才能從這一般原理出發。演繹是以歸納所得出的結論為前提的,沒有歸納就沒有演繹。

二、歸納必須以演繹為指導。

人們在為歸納作準備而蒐集經驗材料時,必須以一定的理論原則為指導,才能按照確定的方向,有目的地進行蒐集,否則會迷失方向。

三、歸納和演繹相互滲透和轉化。

思維過程中,歸納和演繹並不是絕對分離的,在同一思維過程中,既有歸納又有演繹,歸納與演繹相互連結、相互滲透,相互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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