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舉證責任分配和證據認定的幾個問題

2021-03-10 16:22:37 字數 4555 閱讀 5959

1樓:小李飛蠅

a需要提供

1、a因病進醫院的證據。2、醫院當時已經做出病例卡。3、醫院把病例卡交給b的證據。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bai,如果是癲癇,

du能不能認定為工傷,zhi值得商榷。

舉證責任dao基本原則版「誰主張誰舉證」,b主張交給權了a父,那麼b應當舉證證明其交付行為。

這是真實案例嗎?如果是,a父起訴b根本沒意義,解決方案:

1、門診病例找不到了,去醫院影印醫院住院的大病例;

2、如果公司以此為理由拒絕支付醫療費,公司是在找藉口不承擔工傷賠付責任。受傷員工可在出院或定殘後一年內自行申請工傷。如果公司給買了工傷保險,社保會賠付。

如果公司沒給買工傷保險,公司應該出這個錢。

ps. b同事好心送a去醫院,還被起訴,人情上說,好像……

3樓:中顧法律網大狀

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a承擔舉證責任

4樓:零丁

根據民事

bai訴訟中「誰主du張,誰舉證」的原zhi則,首先原告daoa有舉證責任,

回a需要證明同事b沒有交答付其病歷卡,且病歷卡仍然在同事b手中;a舉證後,b需要否認其證據的效力,然後舉證證明自己從未接觸過a的病歷卡,或者證明自己已經把病歷卡交給a的父親,可以找同病房的病人作為證人,可以想辦法通**時使用**錄音。

舉證責任分配和證據認定的幾個問題

5樓:催天下

舉證責任分配和證據認定是民商事審判必然遇到也是十分關健的問題。可以說,民商事審判的過程,就是分配舉證責任和認定證據的過程。由於相關法律規定比較分散和抽象,在審判實務操作中還比較混亂,甚至有違背法律規定、錯用錯判情況的發生。

一、如何理解「誰主張、誰舉證」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證明的義務,並在不能履行該義務時承擔不利法律後果的一種法律責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即對自己的主張收集、提供證據,二是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即在舉證不能時承擔敗訴的風險,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法定的,不變的,是由案件性質決定的,而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不斷轉移的,是法官按照一定規則經過自由心證決定的,所以要對它進行分配。

1、「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淵源是民訴法第64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我們在審判實務中進行舉證分配的最重要的原則。但不少人對作為舉證前提的「主張」的理解有偏差,將他機械地等同於原告的起訴請求,在被告不反訴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就應由原告全部承擔,這樣明顯不合理。正確的理解應是,雙方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事實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法律主張即訴訟請求。

先舉一個簡單的案例,甲公司起訴要求乙公司償付貨款3萬元及違約金,甲的事實主張為賣給乙3萬元貨物,甲應對此提供證據,甲提供了雙方的買賣合同及乙收貨的收據,乙的事實主張為已付款8000元

,且又退回甲供給的部分貨物,乙即應對該兩項主張負舉證責任。

一個案件中,原告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會有很多事實主張,被告雖沒有訴訟請求,但也會有很多有利的事實主張,雙方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事實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2、一般情況下,由作出肯定性主張的一方負舉證責任,否定性主張一方不負舉證責任。如李某要求劉某償還借款1萬元,李某應當對劉某借其1萬元的主張舉證,劉某不必對其沒有向李某借款1萬元的主張負舉證責任,若劉某主張已還款3000元,劉某應對此負舉證責任,而李某就不必對劉某沒有還款負舉證責任。

3、舉證責任的轉移。審判實踐中,單一的舉證責任分配幾乎不存在,從理論上講,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是對立雙方為支援己方主張的事實而進行的交替舉證的辯證的矛盾運動過程。原告對自己的事實主張舉證證明,經法庭認可,如對方反駁或提出新的主張,也應舉證證明,該舉證經法庭確認,若原告反駁,則要再舉證,以此類推。

二、法院指導舉證和法院查證

1、關於法院指導舉證。目前審判實踐看,過分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不利於案件的審理和案結事了,很多民事案件,由於當事人知識和舉證能力的不足,法庭指定了舉證期限,籠統的告知當事人舉證,到**時,當事人根本沒有舉證或所舉證據不符合要求,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案件審限期延長;或法庭教條的按照法律規定作出判決,當事人會將矛盾轉向法庭,上訴或上訪,致使不能案結事了。因此,法庭的指導舉證相當重要,當然,指導舉證不是代替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而是在明確劃分了舉證責任後,根據當事人的各個具體事實主張,分別告知其應當舉哪些證據和如何舉證,並告知其舉證不能的具體法律後果。

這樣,可以提高案件服判率,也可以基本避免當事人上訴後提供新證據而導致案件被改判。

2、關於法院查證。法院查證必須按照2023年12月21日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5、16、17條的規定執行,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1)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2)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式事項。

除上述二種情形外,法院查證,應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並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3)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針對這個問題,我認為,應當注意二點,一是不能因為法院查證而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一方面,申請查證的當事人必須為法院提供一切可能提供的證據線索,另一方面,如果法院也同樣查不到有效證據,當事人仍要承擔敗訴風險。

第二,關於鑑定結論,應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申請鑑定,如果在法院指定期限內其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不預交鑑定費或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由該方當事人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但當事人履行了上述義務,由法院委託有關鑑定部門鑑定的,因法院委託的原因或鑑定部門的原因導致鑑定結論無法採信的,不能直接判令該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為其已履行了正常的舉證義務,法院應通過要求鑑定部門補充或重新鑑定來彌補。我們法院有這樣的判法,法院技術室委託了,鑑定部門也鑑定了,審判庭對鑑定結論以形式或內容不符合要求不予採信,判決申請鑑定方敗訴。

這種做法是錯誤的。以前,我們對當事人的鑑定申請的指導、審查不細,法院的委託鑑定書不具體、不準確,致使鑑定結論達不到審判的要求,導致案件難以下判。因此,一方面,作為審判人員通過對案件事實的審查,對應當鑑定的事項,責令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申請鑑定並預交鑑定費,對當事人提交的鑑定申請要進行審查,要求該申請的申請鑑定事項明確並與案件爭議事實有關;另一方面,審判人員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鑑定申請,結合雙方訴爭的事實,確定明確而具體的鑑定事項,通過本院技術鑑定中心委託有相關資格的鑑定部門進行鑑定,使鑑定結論與審理的爭議事實相貼近。

對確因鑑定部門原因致使結論不符合要求的,可通過本院技術鑑定中心要求其補充鑑定。

三、舉證責任倒置

根據《證據規定》第四條規定,舉證責任倒置只存在於侵權訴訟中,具體哪些糾紛適用倒置,該條有明確規定。需要說明的是,舉證責任倒置並非指所有的舉證責任均由被告承擔,原告應當對系被告侵害的損害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這是案件處理的基礎,如果原告對損害事實的存在都無法證明,就不存在由被告承擔倒置的舉證責任問題。被告承擔對己方無過錯和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無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四、認證中的幾個問題

1、證據應當在**時認定。證據沒有在庭上認定或根本沒有在庭上出示的現象大量存在,特別是未在庭上出示的證據,法院在判決書中直接認定,如果一方上訴,會成為二審發回的一個依據。

2、《證據規定》第67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得的證據」,這也是在審判實務中一定要注意的問題。除非一方當事人在法庭調查中對相關事實予以認可或雙方當事人在調查中對有關事實、事項的共同確認,否則,一定要按照正常的舉證規則分配舉證責任,來確定案件事實。

3、關於當事人自認的反悔。當事人在訴狀、答辯狀和陳述中承認的對己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反悔的,一般不予認可,除非當事人提供明確的相反證據可以推翻,該相反證據的形式宜以書證、物證、鑑定結論為準。

4、除規定第15條的情形外,法院調查取證必須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否則,所取得的證據當事人提出異議的,該證據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庭依據該證據作出的裁判,會因程式違法而導致錯案。

5、關於錄音證據。要確認錄音證據效力,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a、錄音取得必須合法。

前不久,有個當事人提供了一份錄音證據,這份證據是該當事人在請對方喝酒的酒桌上私自錄製的,我覺得這種錄音證據就不能認定;b、應當有其他證據相印證。c、該錄音必須直接指向待證明的事實,其陳述應當清晰,語氣應當是肯定性的。假設、反問、設問語句所表述並據以推斷的事實,不能確定其證據效力。

6、關於雙方認可的事實。如果可能涉及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仍應由主張該事實成立方承擔舉證責任,如離婚案件中,對雙方結婚合法成立的事實及雙方財產中不動產的權屬(房屋)等,即使雙方認可,也應當要求當事人舉證,實踐中有不少這方面的反面教訓。

7、法院裁判案件追求的是法律真實而非純粹的客觀真實,不要無休止的讓當事人舉證,甚至大量查證,導致案件久拖不決,按證據規則辦事,在適當期限內,確實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的,也應當及時作出裁判,判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8、對舉證不能的法律適用。前幾天,一個偶然的機會,看到某法院的一份判決書,該判決以原告舉證不能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我認為,這樣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正確的做法應當是,如果因原告舉證不能駁回了其訴訟請求,可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但同時必須適用民事實體法,具體條款應當引用原告如果勝訴對應的法律條款。

在強調程式法的同時,一定不能忽略對案件實體作出處理時適用實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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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中被 bai告人有罪的du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zhi院承擔,自訴案件dao中被告人有罪的回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答。刑事公訴案件中,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完全由檢察機關 公安機關 承擔 同時,證明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也有責任進行收集,並提供給法庭。1 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