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權案件中,原告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您的

2021-03-19 09:03:38 字數 6161 閱讀 4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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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下列情況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二、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三、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四、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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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才可以,如:重**、特定的具有紀念意義的物品等,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構成5級以上傷殘或具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品毀損、滅失時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哪些情況下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精神損害賠償主要適用於自然人為受害主體的案件,在理論上雖有主張法人精神損害賠償的觀點,但我國尚未建立法人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麼是不是隻要自然人的任何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都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呢。從目前的司法解釋看,自然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是有條件限制的,按照法釋〔2001〕7號文的規定如果是如下權利受到侵害,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1.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 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 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在法釋〔2003〕20號文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即「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也就是說,當身體受到傷害了、名譽受到侮辱了、隱私受到侵害了、自由受到限制了等情況下,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此外,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也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比如先祖的唯一**被洗相館遺失,而不可複製和留存的情形,就不能單純的按照財產損失進行賠付,還應當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實際上,精神損害的範圍是很廣泛的,這種損害主要是基於親情、友情、尊嚴等精神層面上受到傷害而發生的,比如,離婚後對子女的探視權,俗話說母子連心,如果對方長期拒絕探視,這種精神傷害可想而知。但從目前的司法解釋看,這尚不在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之內,或者說是有爭議的。

除此之外,法人也是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如果這些權利受到侵害,喪失了商業信譽、社會聲譽,輕者導致法人名譽受損,重者可能迫使法人因此而倒閉。

隨著實踐的發展,有必要將自然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隨之擴大,同時,為保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有必要逐步建立法人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的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全文

5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如下:

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第五十條,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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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釋〔2001〕7號

【頒佈時間】2001-3-8

【失效時間】

【法規**】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23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釋〔2001〕7號

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在本解釋公佈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有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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