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冰襲深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這屬於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所謂醫療期,2023年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解釋道:「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同樣這部規定框定了全國的醫療期待遇: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就是說如果你自己提出離職,那就沒有補償;用人單位提出讓你離職,看你3個月內能不能再次從事原工作,或者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能的話支付你一個月工資。如果你可以在3個月內醫療完成那就繼續工作,如果用人單位強制讓你離職,按兩年工作的話就是賠付2個月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公司造成的那就得補償,不是的話就沒有補償
3樓:為了心愛的張
如果不是工作原因的話,是沒有的
4樓:
不是職業病的話,應該沒有
5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病啊與公司有關係嗎
6樓:蹲在街角賣回憶
那要看公司的條款,怎麼寫,
我在公司工作了四年,現在辭職了,請問公司有沒有什麼補償? 40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存在這些違法情形(如沒有籤合同,沒有安排你休年假,沒有買保險,沒有足額支付你的工資和加班費等)其中的任何一項,那麼,你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4個月工資作為你的經濟補償金的。
8樓:姚成
辭職是勞動者個人意願,公司部承擔責任,應該得不到什麼補償的。
原本我在部門工作兩年,現在公司內部調整,將我調往另新部門擔任主管 因為之前沒涉及過,所以也
做主管呀!這是個人發展的好機會,這是個挑戰,老是做一種工作難道不厭煩麼?肯定做主管啊,學習到新的東西,發展機會更多,除非你還要照顧家庭忙不過來那可以考慮,可能原來工作得心應手,你做起來比較快 你這是升職了吧。為什麼要拒絕呢,你是不適應離開現在的部門,現在的節奏和工作環境嗎。如果你還年輕,這是個大好的...
當你兩年前在這個公司工作,出去別的地方兩年了,兩年後沒地方去又回來舊的地方上班,這個心情誰懂?好迷
這倒沒有,你選擇了就安心工作,如果有能力,就先積累資金,然後慢慢再做點事。有那種感覺 我們單位就有那樣的 以前也能咋呼 回來就變老實了 不咋說話 但是神奇的是現在又開始咋呼了 人們忘了 不會的,公司都換新人了,沒人認識你,你可以走,別人也可以走。在別的地方呆的兩年不是白呆的吧 靠自己能力辦事別人有啥...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兩年了,但是公司一直沒有按照合同給我購買社會保險,上個月我以公司沒有依法給我購買保
你好,可以要求公司補繳社保,另外,因公司沒有給你繳納社保,可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並要求經濟補償 首先你得先想辦法拿到合同,態度好一點就和公司說想要一份離職合同需要找工作用,有了這份合同在想公司要回保險,如果不給到社保局匿名投訴你的公司,這樣就會有人去查。可以的,或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