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同居,這些南方願意替女方還債分手的男方不可以告女方詐騙
2樓:象三進一
可以告,但是成不成立又是一回事。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她虛構事實騙你幫她還債,或者一開始為了讓你還債而接近你,應該構成詐騙。
如果她真有債務存在,也不是為了你幫其還債欺騙你,則詐騙不成立。
3樓:
自願還債屬於主觀性描述,必須要有事實證據支援才能認可。
如果女方虛構事實,獲取男方信任,那麼也是屬於詐騙。
受害者往往都是因為被騙,心甘情願支付錢財物品給對方的。
不能以是否自願來判定是否屬於詐騙,而是根據具體情況來判定的。aqui te amo。
4樓:浮華之偽裝
詐騙?不可能,因為是男方自願行為,自願為女方還債,分手後如果女方原因,可以還給男方錢,但是女方不願意也沒辦法,因為男方自願還債,女方沒有跡象表明她是存在詐騙行為騙對方還債
5樓:匿名使用者
從你的描述來看,雙方同居期間,男女自願替女方還債,如果分手之後,男方是不可以告女方的,因為是男方自願的,金錢相當於贈與。
6樓:欺日無窮
男方告女方的理由如果是「男方自願替女方還債」,這種自願如果都算詐騙的話,就無話可說了
7樓:孔雀翎
根據你的描述,男方是自願的,肯定不屬於詐騙。
8樓:一葉知秋
我覺得這個不能算詐騙,因為男方是自願的,這隻能算是贈予。
9樓:雪雪妹兒
肯定不是詐騙咯,這就有點尷尬了,沒辦法的啦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10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1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12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13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14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男女雙方同居,男方自願替女方還債,分手後男方可以要回來嗎?
16樓:雲燦
雖然你替女方還債,但是分手後能不能要回來,取決於女方,她願不願意給你。你們同居,也可能你替他還債是同居的條件。問題真的不好說。
17樓:飛天神鷹
當然可以要回來,這個事情誰的錢就是誰的,誰欠的誰去還
18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留有證據,並且可以證明是你替她償還的那就可以要回來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啊,看女方的人品啊,她還就好,但是女方不給你也沒有辦法的啊,那是你自願給她還債的啊,屬於自願贈予,你打官司也不一定要回來
20樓:疾風劍刃斷情緣
你好,理論上可以要的,關鍵對方不給也沒有法律依據。
2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了,畢竟沒有結婚。
男女雙方同居後男方自願替女方還債了,雙方分手後男方可以要回來錢嗎?女方有男
22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的兩人分手後,替她還債的錢可以要。如果她給更好,她不給,也不必大動嘎喋,就當沒這部分錢。
23樓:空格鍵
這個這個怎麼感覺很奇怪,就像之前看到的,就像南方和女方你來的時候男方給女方送很多禮品,等到要分手的時候要把東西要回來一樣的道理。 這就要看男方臉皮厚不厚了。是自願換的又沒有強迫他。
24樓:嘿嘿好運卡
好像不行把,你可以諮詢一下律師
同居期間女方把男方的錢騙去後要求分手怎麼要回被騙的錢
或許,愛情的世界總有憂傷,收集好關鍵證據,能證明她騙你的!報警。不過錢基本要不回來了 和寡婦同居3年被騙40萬女方提出分手又沒又力的證據錢能要回嗎?男女同居期間男方一共給了女方十萬塊錢左右,現在女方提出分手,男方能不能要回這個錢?男女同居期 bai男方一共給女方十du萬塊錢左右,zhi女方提出分手,...
戀愛期間男方 自願給女方 買的車 和打的錢 男方提出分手 男方讓女方還錢 需要還嗎
這要看你們當時是怎麼約定的?而且像你說的買車 買打的針都是很花了不少錢的,如果他有證據證明是給你花的錢,你是一定要還的,這是一種責任,也是一種道義,如果像車這樣的大件,一定是沒少花的,不能成為情侶,還是把錢還了吧?一般情況下,除非女方有嚴重過錯,男方提出分手的話,女方是不退的,如果女方有嚴重過錯,且...
女方提出分手後,男方同意。雙方還互相愛著,可是男方不知道女方還愛著他,如果讓男方知道,女生還愛他
我自已覺得勉強是沒幸福的,那就隨緣吧,是你的始終會是你的答案補充 如果你是內真的很愛這位容女孩子的話,這女孩子又有了你的小孩,那你們都應該要為這個小孩負責。這就要看這位女孩的想法啦 她如果還是愛你的話,你們就結婚了啦。千萬不要把小孩打掉,小孩是無辜的!答案補充 哈哈,我也是個過來人呀 這些事我有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