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職工薪酬 工資必須每月計提或分配嗎?如果需要每月計提或分

2021-04-17 23:55:57 字數 2283 閱讀 5399

1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為0也可能有餘額.計提數和實際發放數不一致就會有餘額.

工資要每月計提吧?那賬務處理 計提和分配的有什麼不同??

2樓:丶啊姍現

所說的工資來計提,也就是自工資分配。1、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職工工資 貸:現金(銀行存款) 2、分配時根據工資發放表 借:生產成本-直接人工

管理費用-工資

營業費用-工資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職工工資

工資一定要計提嗎,跟不計提有什麼分別嗎

3樓:東奧名師

發工資是一件很開心的事情,可是作為財務人員的你,知道工資薪金為什麼要計提嗎?

每到發工資的日子,出納員會根據人力資源部彙總的工資單進行工資的發放,由會計或者會計主管進行發放稽核,但是工資薪金並沒有你想象的那麼簡單。

按照會計權責發生制的要求,當月發生的用工費用要計入企業當月成本,但是由於發放方式的不同,出現了工資薪金是否需要計提這一問題。

若企業工資的發放方式是當月工資,當月發放,那麼,按照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當月發生,當月入賬,工資薪金費用則不需要計提,而是在月底直接分配。

若企業的工資發放方式是採取本月工資,下月發放,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下發工資」形式,這樣,就造成了工資計算與發放的滯後性。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主要是每月必須等到該月結束後才能完整根據每位員工的考勤、績效進行工資計算。所以,為了滿足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就需要參考企業工資薪金的歷史情況預估當月工資的發生數,進行計提併入賬。

4樓:皓凌

工資是否需要計提,要根據所發放的工資相對應的時間,採用下發制和當月結算制的處理是不同的。

對每月的「工資」進行計提是符合會計法和會計準則的規定,實際工作中,企業和單位基本採用工資下發制,即當月發放的工資是上個月的,而權責發生制又要求當月發生的費用要記在當月,所以在財務處理上要先計提本月的工資,依據歷史情況暫估該月發生的工資費用,同時發放上月工資。

下發制,工資發放一般都在10號以後,工資計算和發放的滯後性,需要在月末做計提分錄入賬。計提時:通過「管理費用」和「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核算便於成本費用歸集和月末的結轉。

每月發放工資,再通過「應付職工薪酬」進行核算,這樣就滿足了權責發生制的要求。

如果是當月工資當月發放,工資就不要計提,而是月底分配工資,比如工資分攤到管理費用、銷售費用中去,也符合權責發生制的要求。

5樓:綠水青山

工資無論是否當月發放,都要計提。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收入和費用配比原則,更加準確的核算企業的產品成本、及盈虧,必須在當月計提工資。

應付職工薪酬是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按照「工資,獎金,津貼,補貼應付職工薪酬是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按照「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係補償」、"非貨幣性福利"、"其它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等應付職工薪酬專案進行明細核算。 

會計準則要求工資需要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來核算。 

所以工資一定要計提

6樓:餘湧泉

按照權責發生制,工資計算應該計入實際發生的月份但是因為工資計算一般要到次月才能計算,當月沒有過完,計件的不知道做了多少,計時的也不能確定是否請假等情況

舉例來說,11月工資應該計入11月的成本費用裡,但是11月沒有過完,11月的工資是多少就不能確定,更不可能發放

因此,在財務處理時,需要在11月30日計提11月的工資,形成企業對員工的負債,然後在12月正試計算出工資額,才能發放,所以一定要計提,否則到12月再做成本費用入賬的話,就違反了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

7樓:屏海讀聯

最好計提

為了正確反映產品成本和生產經營費用,最好預提。

當月的工資一般都到下月去發,發時再下成本就不能反映當月的成本費用了。

8樓:匿名使用者

元月發2月工資怎樣做分錄

9樓:蹇紅輝平惠

第一個問題,工資不一定要計提,當月付也可以,只是這樣就無法正確反映這個月的費用了,所以一般都計提。

第二個問題,貨款不一定要匯到基本戶,匯到哪個戶都可以,現金支付你就存到基本戶就可以了。我們一般是有好幾個銀行的帳戶,因為同行間比較快,對方那個銀行就給他那個銀行的賬號。還有就是好像規定和實際有些不一致,至少我們這和理論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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